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管理辦法

《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管理辦法》是商務部2006年第8次部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的關於規範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的規定和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管理辦法
  • 商務部2006年:第8次部務會議討論通過
  • 施行時間:自2006年10月20日起
  • 部 長:薄熙來
通知發布,管理條例,相關知識,成立,主要職責,部長,

通知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2006 年 第 20
《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管理辦法》已經商務部2006年第8次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部 長  薄熙來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規範直銷行為,加強對直銷活動的監管,根據《直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應包含其在擬從事直銷地區的服務網點方案。服務網點方案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便於滿足最終消費者、直銷員了解商品性能、價格和退換貨等要求;
(二)服務網點不得設在居民住宅、學校、醫院、部隊、政府機關等場所;
(三)符合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關於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的相關要求。
第三條
商務部以市/縣為批准從事直銷活動的基本區域單位。對於設區的市,申報企業應在該市的每個城區設立不少於一個服務網點,在該市其他區/縣開展直銷活動應按本辦法申報。
縣級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條例》第十條第二款對申請企業提交的服務網點方案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的,應當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該服務網點方案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相關規定的書面認可函(標準格式見附屬檔案1)。
第四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轉報企業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出具對服務網點方案的確認函(標準格式見附屬檔案2)。確認函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企業服務網點方案經所在地區/縣級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認可;
(二)該企業在本省擬從事直銷業務區域內的服務網點方案符合《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
依法取得直銷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於批准檔案下發之日起6個月內按其上報並經商務部核准的服務網點方案完成服務網點的設立。6個月內未能按商務部核准的服務網點方案完成服務網點設立的企業,不得在未完成服務網點方案的地區從事直銷業務,該企業若要在上述地區開展直銷業務,應按《條例》規定另行申報。
第六條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服務網點所在地的區/縣級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條例》及有關規定對直銷企業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已設立的服務網點進行核查,並將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核查結果一次性報商務部備案。商務部備案後通過直銷行業管理網站公布直銷企業可從事直銷業務的地區及服務網點。直銷企業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備案前開展直銷活動。
第七條
直銷企業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增加服務網點,在已批准從事直銷的地區增加服務網點不需要報批,但應當將增設方案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商務部備案。商務部備案後通過直銷行業管理網站公布直銷企業在已批准從事直銷的地區增加的服務網點。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要求直銷企業在本地區增加服務網點,但應說明理由。
直銷企業調整服務網點方案,減少服務網點應報原審批部門批准,並按規定備案。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
相關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法履行職責,進行服務網點設立管理工作,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相關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成立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03]8號),組建商務部。商務部是主管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一)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起草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制定實施細則、規章;研究提出我國經濟貿易法規之間及其與國際多邊、雙邊經貿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意見。
(二)擬訂國內貿易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流通體制改革意見,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擬訂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場壟斷、地區封鎖的政策,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
(四)研究制定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目錄,組織實施進出口配額計畫,確定配額、發放許可證;擬訂和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
(五)擬訂並執行對外技術貿易、國家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體系建設;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工作,依法頒發與防擴散相關的出口許可證。
(六)研究提出並執行多邊、雙邊經貿合作政策;負責多邊、雙邊經貿對外談判,協調對外談判意見,簽署有關檔案並監督執行;建立多邊、雙邊政府間經濟和貿易聯繫機制並組織相關工作;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根據授權,代表我國政府處理與世界貿易組織的關係,承擔我國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多邊、雙邊談判和貿易政策審議、爭端解決、通報諮詢等工作。
(七)指導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常駐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經貿代表機構的工作和我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有關工作;聯繫國際多邊經貿組織駐中國機構和外國駐中國官方商務機構。
(八)負責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國外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九)巨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分析研究全國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和建議,擬訂外商投資政策,擬訂和貫徹實施改革方案,參與擬訂利用外交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依法核准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契約、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契約、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國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綜合協調和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負責全國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等業務的管理;擬訂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核准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並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我國對外援助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簽署並執行有關協定;編制並執行對外援助計畫,監督檢查援外項目執行情況,管理援外資金、援外優惠貸款、援外專項基金等我國政府援外資金;推進援外方式改革。
(十二)擬訂並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政策、貿易中長期規劃;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經貿主管機構和受權的民間組織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檔案;負責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商貿聯絡機制工作;組織實施對台直接通商工作,處理多邊、雙邊經貿領域的涉台問題。
(十三)負責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派和管理;指導進出口商會和有關協會、學會的工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部長

呂福源(2003.3-2004.2)
薄熙來(2004.2-2007.12)
陳德銘(2007.12-2013.3)
高虎城(2013.3-目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