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淳傑,男,漢族,廣東普寧人,1968年2月生,學歷黨校研究生,工商管理碩士,助教,1990年7月參加工作,1987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廣東省潮州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黨組書記(正廳級)。
2018年3月26日,盧淳傑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對盧淳傑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盧淳傑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廣東普寧
- 出生日期:1968年2月
- 畢業院校:華南師範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辭去職務,立案偵查,依法逮捕,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依法判刑,
人物履歷
1986年09月,華南師範大學計算機系計算機套用專業學習;
1990年07月,華南師範大學計算機系學生工作秘書、團委書記;
1992年12月,華南師範大學計算機系黨總支部副書記(1995年01月定為正科級);
1995年07月,汕頭市教育局局長助理(其間:1997年09月至2000年07月參加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學專業學習);
1997年11月,汕頭市教育局黨委副書記(其間:1997年11月至1998年06月兼任局長助理);
1999年06月,共青團汕頭市委書記、黨組書記、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其間:2001年03月至2001年07月參加省委黨校中青班學習;2002年03月至2003年08月參加省第四批高層次人才出國進修培訓班學習);
2005年10月,汕頭市委副秘書長;
2007年02月,南澳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其間:2008年03月至2010年06月參加中山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習);
2008年09月,潮州市政府副市長;
2008年11月,潮州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其間:2009年03月至2010年01月參加中央黨校中青班學習);
2011年07月,潮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11年11月,潮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黨校校長;
2013年09月,潮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黨組副書記;
2014年08月,潮州市委副書記,市政府代理市長、黨組書記;
2015年02月,潮州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黨組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6月17日,據廣東省紀委訊息:廣東省潮州市委副書記、市長盧淳傑涉嫌嚴重違紀,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辭去職務
2016年6月30日,潮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接受盧淳傑辭去潮州市人民政府市長職務的請求,報潮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2016年9月,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盧淳傑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立案偵查
2016年10月,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廣東省潮州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盧淳傑(正廳級)以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依法逮捕
2016年10月21日,據最高檢訊息,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受賄罪對廣東省潮州市委原副書記、市長盧淳傑(正廳級)決定逮捕。
依法雙開
2017年1月,據廣東省紀委訊息:經廣東省委同意,廣東省紀委對潮州市委原副書記、市長盧淳傑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盧淳傑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職務調整或升遷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接受和免費使用他人提供的建材和小汽車,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占用市政府周轉房歸個人使用;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征地補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盧淳傑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盧淳傑開除黨籍處分;經省監察廳報省政府批准,決定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7年8月,廣東省潮州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盧淳傑(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盧淳傑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盧淳傑,聽取了其委託辯護人的意見。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盧淳傑在先後擔任共青團汕頭市委書記、廣東省汕頭市委副秘書長、汕頭市南澳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廣東省潮州市副市長、潮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長、潮州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潮州市委副書記、市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額賄賂,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法判刑
2018年3月26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潮州市委原副書記、潮州市人民政府原市長盧淳傑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對盧淳傑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對盧淳傑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盧淳傑在擔任共青團汕頭市委書記,汕頭市委副秘書長,汕頭市南澳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潮州市副市長,潮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長,潮州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潮州市委副書記、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77.5916萬元、港幣742萬元、美元5.8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盧淳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盧淳傑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退清全部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