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關於提高6類特殊困難群體救助標準意見

為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加強民生保障的決策部署,確保我市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據國家和省政府相關分類救助政策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提高低保對象中6類特殊困難群體救助標準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盤錦市關於提高6類特殊困難群體救助標準意見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17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17日
  • 發布單位: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一、提標幅度
(一)低保家庭中的75周歲(含)以上老年人,救助標準由原上浮20%提高到80%。
(二)低保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救助標準由原上浮30%提高到80%。
(三)低保家庭中的一、二級殘疾人,救助標準由原上浮30%提高到80%。
(四)低保家庭中的三、四級殘疾人,救助標準由原上浮20%提高到80%。
(五)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救助標準由原上浮20%提高到80%。
(六)低保家庭中的接受全日制大學本科(含)以下非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救助標準由原上浮20%提高到100%。
單獨保對象不享受6類特殊困難群體救助待遇。
二、資金籌集
各縣區要採取調整預算支出結構和增加資金安排等措施,足額籌集資金,確保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資金需求。
三、執行時間
6類特殊困難群體救助標準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部分區域居民低保標準和分類救助標準的通知》(盤政辦〔2013〕2號)和市民政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印發盤錦市低保特困家庭精準扶貧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盤民發〔2015〕53號)同時廢止。
各縣區在進行低保審批時,符合6類特殊困難群體救助條件的人員按救助額度上浮其低保認定標準,並按上浮後的標準進行低保審核審批,予以救助;對已經在冊的低保對象按照新標準重新核算低保金,並按規定發放到位。低收入家庭的認定和審批亦按相應標準執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密切部門協作。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全力落實。各級民政部門要積極會同財政等部門合理測算資金需求,及時籌措資金,確保及時足額發放。
(二)加強核對工作,實現準確保障。要進一步加強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完善跨部門信息比對機制,全面開展社會救助申請對象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核對工作,大力提高審核審批和動態管理的準確性,確保精準施救。

印發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八屆第三十次常務會議討論研究通過,現將《盤錦市關於提高6類特殊困難群體救助標準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 17 日

政策解讀

2019年12月17日,經市政府八屆第三十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由政府辦印發《盤錦市關於提高6類特殊困難群體救助標準的意見》(盤政辦發[2019]38號)。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提高6類特殊困難群體救助標準的背景
2010年《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民政局關於提高農村低保標準和城鎮低保救助水平意見的通知》(盤政辦發〔2010〕56號)檔案中規定了分類救助標準,其上浮標準為20%和30%兩個檔次,已經執行了10年。我們在實際工作中發現,低保家庭中的高齡老年人、重特大疾病患者、一二級殘疾人、三四級殘疾人、未成年人和接受非義務教育在校學生等6類特殊困難群體,家庭生活費用支出較大,超出了家庭的承受能力,導致低保家庭始終處於困難狀況,需要提高分類救助標準幅度,加大分類救助力度,進一步緩解困難家庭生活壓力,減輕他們的經濟負擔。
二、6類特殊困難群體包括哪些人
分類施保救助的6類特殊困難群體,是指家庭成員中有符合6類特殊困難群體條件的人員,經核算家庭收入及財產後,家庭符合低保條件。根據家庭收入實行差額救助,即按標準核算後的低保金減去家庭收入後,再發放低保金。
(一)低保家庭中的75周歲(含)以上老年人,是指有效身份證件證明年齡滿75周歲(含7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低保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是指由醫療部門確定的重(特)大疾病病種,並隨醫療部門調整而自動調整。
(三)低保家庭中的一、二級殘疾人,是指殘聯部門確定的一、二級殘疾人。
(四)低保家庭中的三、四級殘疾人,是指殘聯部門確定的三、四級殘疾人。
(五)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是指年齡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六)低保家庭中的接受全日制大學本科(含)以下非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是指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高中、中專、大專、大學本科等非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不包括研究生及以上學歷教育。
三、單獨保對象
(一)什麼是單獨保
單獨保,是指對困難家庭中的單獨人員實行的救助措施,按《盤錦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細則(試行)》(盤民發[2017]231號)第三十條認定。
單獨保對象申請低保的首要條件為:家庭人均收入超過低保標準,低於我市低保標準的3倍,即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的1-3倍之間,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困難家庭,且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困難家庭中依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撫(扶)養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
殘聯部門確定的一、二級殘疾人視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疾病治療恢復期後仍未恢復勞動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患者視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病患者;市級以上醫療機構診療確定的甲類和乙類傳染病患者治癒前視為無勞動能力的傳染病患者。
2.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難宗教教職人員。
3.單親或父母中有不計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困難家庭中的全日制大學本科(含)以下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
(二)單獨保對象救助待遇
按《關於低保申請審批相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盤民發[2016]99號)規定,單獨保人員享受全額低保金救助,並享受醫療救助和分散取暖救助待遇。
(三)單獨保對象為什麼不享受分類救助待遇
單獨保對象,因家庭收入超過低保認定標準,其家庭無法納入低保救助,保障的是家庭中的單獨人員,保障對象享受全額低保金,並享受其他相關社會救助政策,不符合單獨保申請條件的其他家庭成員不能納入低保救助。單獨保屬於拓展性救助政策,按低保對象認定辦法規定,因此不再享受分類救助待遇。
四、其他說明
6類特殊困難群體在原分類救助基礎上提高救助標準,是指已經在冊,即已經納入低保救助的6類困難群體,將原分類救助標準按新標準提高。
對新申請低保救助的家庭,按6類特殊困難群體救助標準提高后進行審批。在審批低保時,將家庭收入認定標準前置,符合6類特殊困難群體救助條件的人員,按分類救助額度上浮其低保認定標準,並按上浮後的標準進行低保審核審批,予以救助。
按我市低保對象認定辦法規定,6類特殊困難群體中,人員類別有交叉的,按最高比例或數額計算,不重複計發分類施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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