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及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促進金融業發展的規範性檔案和市政府規章草案;制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推動金融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落實市政府有關國資管理和金融工作的決議、決定;依法對縣區(經濟區)國有資產管理、國有資本運作和金融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根據市政府的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全市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監管市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資本的管理與運作。
(三)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指導和監督出資企業開展資本運作和市場化運營,放大國有資本功能;探索國有資源、資產高效利用途徑,提升國有資本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完善考評機制;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組織、指導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研究全市國有企業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有關政策,建立以管資本為主的國資監管體系,推動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配合市委組織部門做好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六)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審核監事會向市政府提交的監督檢查報告;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本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向有關部門提出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負責推動監管企業董事會規範建設。
(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工作。
(八)負責市屬國有企業黨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指導企業加強人才培養、人才隊伍建設。
(九)研究分析巨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全市金融運行情況,擬訂全市金融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協調促進金融資源最佳化配置,研究擬訂全市促進金融發展和改善金融環境的政策措施,吸引、聚集、發展各類金融資源,加快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
(十)承擔與上級金融管理部門、各類金融機構的溝通協調、信息交流和服務工作;配合上級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對全市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協調引導金融機構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負責整頓和規範全市金融秩序,防範、化解、處置各類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十一)參與研究擬訂市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推動全市金融市場、要素市場建設;指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機構深化改革;指導全市中小企業融資,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
(十二)研究擬訂全市資本市場建設的相關政策、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和推進全市非國有企業股權集中登記託管工作;負責組織和推進全市多層次資本市場利用和建設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企業上市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研究制定推進企業上市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企業上市工作和上市公司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協調全市上市公司再融資及併購、資產重組等工作;負責擬訂市本級企業上市專項扶持資金的使用計畫和組織實施;負責根據市政府授權出具企業上市相關檔案。
(十四)研究制定全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辦法等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和業務的監管工作;研究制定促進全市保險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類新興金融行業日常監督和管理。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督查室)
負責機關政務日常的協調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會務、機要、保密、信息、財務、檔案、接待、政務公開和安全保衛、後勤、信訪等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監管信息發布、新聞宣傳工作;負責督促、檢查市委、市政府及上級部門部署的各項工作;負責全委承擔的績效考核任務統推工作;負責各級領導的重要批示及相關工作督查。
(二)綜合法規科
負責全委的文字綜合工作;負責重點課題和重大問題調查研究,國資和金融形勢分析、運行等工作;負責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地方規範性檔案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政策性文稿和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機關的法律事務;研究國有企業改革和金融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法制建設和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綜合協調工作;負責重要檔案和報告的起草工作。
(三)財務監督與業績考核科
擬訂並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工作;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所監管企業財務監督;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的編制和執行有關工作;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負責組織實施;審核所監管企業利潤分配方案,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四)產權管理與資本運作科
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意見;擬訂國有資產登記、劃轉、處置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劃轉、處置等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融資、擔保、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審核企業資產損失和不良資產;組織清算和收繳被撤銷、解散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對審計評估中介機構業務的審核工作;審核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有關事項;指導國有企業資本運作,建立健全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平台;負責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
(五)規劃發展與改革改組科
提出國有經濟布局、結構戰略調整的政策建議和發展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擬訂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指導所監管企業管理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富餘人員分流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區(經濟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和國有企業改革改組工作。
(六)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科
負責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獨立董事、監事和財務總監人選;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後備隊伍及人才隊伍建設;建立科學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人用人機制;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組織和指導國有企業人員培訓;擬訂監事會工作有關規章制度;擬訂派出監事會的企業名單和派員方案;承擔監事會監督檢查報告的審核、報送和綜合匯總工作;協調、跟蹤監事會監督檢查結果的落實;負責推動規範市屬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建設工作;組織市屬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向出資人報告工作,並對董事會運作情況和董事、股東代表履職情況進行評價;負責多元投資主體出資公司股東會議檔案的初審;綜合提出股東代表或者授權股東代表擬在股東會議上發表的意見;負責辦理授權股東代表的授權事宜;負責對外派董事、監事的績效考評工作;指導國有企業董事監事服務中心工作。
(七)金融發展服務科
擬訂地方政府金融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規劃;負責我市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及有關政策措施的組織實施;會同市人民銀行及金融監管部門共同建立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加強與銀行、保險機構的聯繫、溝通、協調和服務工作;協調推進金融業為實體經濟服務;負責推動域外金融機構在我市的設立工作;負責對融資擔保機構的監管並促進其穩健發展;參與全市重大項目的融資並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並促進其穩健發展。
(八)資本市場科
負責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利用和建設工作;負責推動全市企業境內外上市工作;負責擬訂我市企業上市專項扶持資金的使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上市後備企業的資料庫入庫審核及資料庫維護管理;負責指導推進全市股份制公司改制和設立工作;指導、協調上市公司再融資及併購、資產重組等工作;負責組織和推進全市企業股權集中登記託管工作;負責規劃、推動、指導各類要素市場建設和規範發展;協調推進創業投資與股權投資業發展;負責駐盤證券期貨機構等協調工作;負責促進我市網際網路金融發展工作。
(九)黨建工作科
負責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團工委日常工作,協調所監管企業的青年工作;負責監管企業統戰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黨群工作。
紀檢委、監察室合署辦公,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人員編制
盤錦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人員編制26名。其中:主任(兼黨委書記)職數1名、副主任職數3名、紀委書記職數1名;監事會主席職數2名(副處級);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