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門式

監門式,是指中國古代皇官警衛法規的一種方式,也是中國古代法律形式之一。早在秦國時就有《封診式》,西魏有《大統式》,唐代確立律、令、格、式四種法律形式。根據《唐六典》:式是國家機關的辦事細則、公文程式以及百官職權責任的法律規定。所謂式“以軌物程事”。監門式,原文已失。

但可散見於《唐律疏議》,如:關於宮城、寶城、京城出入規定:“駕在大內,宮城門及皇城門鑰匙,每去夜八刻出閉門,二更二點進入。京城門鑰,每去夜十三刻出閉門,二更二點進入”“宮城門及皇城門,四更二點出鑰開門。京城門,四更一點出鑰開門”。也有關於持更行夜規定:“京城每夕分街立輔,持更行夜。鼓聲絕,則禁人行;曉鼓聲動,即聽行。若公使齎文牒者,聽。其有婚嫁,亦聽。”還有奉敕夜開宮殿門規定:“受敕人具錄須開之門,併入出人帳,宣敕送中書,中書宣送門下。其宮內諸門,城門郎與見直諸衛及監門大將軍、將軍、中郎將、郎將、折衝、果毅內各一人,倶詣閻復奏。御注聽,即請合符門鑰,監門官司先嚴門仗,所開之門內外並立隊,燃炬火,對勘符合,然後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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