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發明家

監獄發明家

服刑人員進行發明創造並申請專利這一領域呈亂象,為服刑人員提供發明專利助其減刑的機構漸趨規模化、專業化,而法律法規在對服刑人員的發明專利進行評估和認定這一領域,尚沒有統一的規定。一些省份出台了相關認定辦法,同時,不同的監獄對發明成果的判定也有不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監獄發明家
  • 外文名:Prison inventor
  • 作用:減少服刑期
  • 領域:法律、公安、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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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象

2014年12月9日,原足協副主席、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南勇,因在獄中服刑期間發明4項專利等原因獲得監獄方面表揚,並裁定減去其一年有期徒刑。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專利查詢系統,南勇的4項專利分別為:足球射門練習裝置、一種攜帶型球門、移動終端支撐架、桌上型電腦顯示器組合體。4項發明分別於2012年12月和2013年12月分兩次申請專利認證。
除南勇之外,有姓名可查的官員、名人通過在監獄進行發明創造並成功申請專利的報導並不少見。其中,原浙江省奉化市衛生局黨委書記、局長梁劍興自2008年因受賄罪被判入獄後,截至2014年11月,6年左右的時間之內,共有11項發明獲得國家專利認證。其專利包括一種眼部按摩器、防PM2.5的一次性鼻套、藥片計數器等。2011年,梁劍興因在獄中表現良好,獲得減刑一年零三個月。
原四川省某市交通局副局長樓衛剛,自2006年入獄後,在服刑期間,與獄友合作發明了壁掛式點菸架、水下澆築砼導管埋置深度顯示儀共2項,並成功申請專利;原北京市國土資源地熱處處長陳建平,在服刑期間憑藉其在能源領域的發明獲得專利認證。
除公開報導之外,記者通過國家專利查詢系統進行查詢發現,仍有部分未經報導但有姓名可查的入獄官員名下有發明創造專利。種種查詢結果表明,入獄後進行發明創造獲得減刑已經不是個別現象。

規定

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而“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的”被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根據刑法規定,應當減刑。
而“有發明創造的”這一點,認定的最重要根據就是得到國家專利認證,因此,發明創造並獲得國家專利認證,是法院判定是否給予減刑的根據之一。
同時,就獄中發明成果的類型而言,服刑人員的專利幾乎全部是實用新型專利。按照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創造的專利類型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其中,就科技含量、技術要求和審查認證程式方面,發明專利最難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次之,相對容易。而前文提到的南勇、梁劍興、樓衛剛、陳建平,4人所有的專利均為實用新型專利。
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的區別,就定義而言,實用新型專利又稱小發明或小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新技術方案,屬於低成本、研製周期短的小發明。而發明專利是指發明人運用自然規律而提出解決某一特定問題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是具有一定形狀的產品,注重的是產品的實用性。發明專利是一種技術方法,注重的是創造性。
就審查程式而言,國家對實用新型專利實行初步審查制度,即審查委員會對申請檔案中的形式問題和是否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對象進行審查,通過初步審查就可以進行授權。而發明專利在初步審查階段之後,還有公布階段和實質審查階段,實質審查期間將對專利申請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以及專利法規定的其他實質性條件進行全面審查。

調查

“發明專利減刑服務”網上公開叫賣
部分公司為囚犯量身定製的發明專利部分公司為囚犯量身定製的發明專利
根據中國專利查詢系統顯示,服刑人員具備發明成果之後,委託智慧財產權代理機構代為申請專利認證。北青報記者調查暗訪多家智慧財產權代理機構發現,部分機構在其網站上明確標明為監獄服刑人員提供發明申請專利減刑服務,服務內容包括為服刑人員量身定製發明成果。且這些機構對不同的監獄、不同的服刑人員提供有針對性的、專業化的服務。

發明

記者電話聯繫了陝西一家智慧財產權代理事務所,該事務所在其網站上明確表示提供“發明專利減刑”服務。記者以市民身份致電事務所劉經理,表示自己有一位親戚因貪污入獄,現希望能通過發明申請專利獲得減刑。
南勇的四項專利南勇的四項專利
劉經理告訴記者,想要順利進行發明創造並減刑,首先要了解所關押的監獄對發明減刑的相關規定。“不同的監獄有不同的規定,我們只了解我們當地的監獄規定。”劉經理建議記者在探監時讓入獄的親戚去向獄警了解情況,並向監獄表明自己想要搞發明創造的意圖。劉經理表示,只有在了解了監獄對這一塊的規定,才能制定有針對性的發明計畫。
同時,劉經理讓記者提供一份親戚詳細的履歷,內容包括性別、學歷、專業、職業、興趣愛好、特長、家庭背景等。劉經理解釋說,需要根據個人的特點確定發明的具體領域,制定一個發明方案,這樣才能增強申請減刑的說服力。
就價格和時間方面,劉經理表示,實用新型專利6800元一個,從開始制定發明方案到成功申請專利,只需要半年至一年的時間。發明專利難度比較大,費用是5萬到6萬不等,需要一年至一年半的時間。劉經理建議記者考慮申請發明專利,因為申請難度大,申請成功後對減刑會有很大幫助,還會加長減刑的時間。
第二天,劉經理在QQ上聯繫記者,告訴記者,他考慮記者親戚的情況之後,建議記者定製一個系列的實用新型專利,原因是持續做一個系列,連續做兩年,後期可以達到很好的減刑效果。看記者有些猶豫,劉經理補充道:“我們已經在陝西做了很多專利減刑服務了,你可以放心交給我們,有些有錢人一旦事發,入獄前就開始準備了,要早點開始準備。”

專利

除去直接標明提供發明創造專利減刑服務的智慧財產權代理機構,記者聯繫了其他多家智慧財產權代理機構,這些機構網站均標明服務內容是為客戶提供申請專利認證服務。有些機構明確表示不提供設計發明成果的服務,只提供申請專利認證服務。但部分機構向記者表示,雖然公司主要提供申請專利認證的服務,但如果需要同時提供發明成果,對方也可以根據記者的要求進行發明設計。
記者聯繫到一家兼營專利售賣業務的智慧財產權代理機構。記者告訴客服,自己想購買專利,並直言是為了幫助在監獄服刑的朋友申請減刑。客服告訴記者,公司之前也有承接為監獄服刑人員申請專利的服務。客服向記者表示,只要核實出三個方面的內容,馬上就能為我們設計符合要求的發明。“首先,必須搞清楚減刑要什麼類型的專利,是發明創造還是實用新型?其次,這個專利必須是自己研發的么?如果不是,我們可以直接幫忙聯繫賣家進行專利轉讓,這樣兩個月就能辦完全部手續,但如果必須要自己研發,我們可以為您提供全套設計服務,時間就得長點。最後,您還得向監獄問清楚減刑對專利設計的內容是否有要求。”
至於費用問題,客服說如果是實用新型專利,做一套的全部費用是4575元,6至8個月可以辦理完全部手續。發明創造的價格至少萬元以上,申請時間是兩年左右。客服人員建議最好做兩套。“萬一有一個沒有通過呢,做兩個省得耽誤事兒。”

說法

減刑

北青報記者在調查走訪的過程中發現,針對如何判定發明為犯人本人所創造,如何裁定不同的發明創造和減刑之間的關係等問題,監獄和相關部門尚不能明確回應。

條件

針對服刑人員在監獄進行發明創造的可行性,記者諮詢了北京一所監獄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表示,這與監獄本身的條件有關,像南勇所關押的監獄,條件比較好,設施比較齊全,犯人受教育程度高,監獄管理的理念也比較先進,應該具備自己進行發明創造的條件。
就監獄進行發明創造並申請專利的流程方面,該工作人員還表示,犯人如果有發明創造的想法,可以向監獄的工作人員提出申請,監獄方面認可的話就會給予支持,也會配合犯人進行發明創造的需求,犯人有了發明成果之後,監獄方面可以代為聯繫智慧財產權代理機構幫助犯人申請專利認證。
記者諮詢如何認定發明成果為服刑人員本人所想所做,而不是親人探監時或其他方式,將發明設計傳達給服刑人員,對於這一點,該工作人員表示,尚不清楚相關規定。

代設計

記者先後諮詢了多位律師,律師表示,最終判定服刑人員專利能否獲得減刑的機構為監獄所在地法院。記者致電天津市某中級人民法院諮詢,法院工作人員表示,法院不會直接受理服刑人員的申請,關於專利減刑的具體問題要諮詢關押服刑人員的監獄。隨後,記者聯繫到該中級人民法院所在區域的天津某監獄,但工作人員表示並不是很清楚具體的要求:“我們還沒有遇到過這種情況,但按照法院規定,肯定得是你自己的發明,代為設計、弄虛作假肯定不行。”記者想進一步諮詢專利設計內容是否有要求,該工作人員表示,能解釋的只有這么多,話音剛落電話就被對方掛斷。
此後,記者又聯繫了河北保定某監獄和上海某監獄,但都沒有得到關於專利減刑具體要求的明確答覆。

法規不同

我國刑法雖認定“罪犯在執行期間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構成重大立功,應當予以減刑”。但是,究竟什麼樣的專利可以申請減刑,如何認定、如何申請等問題,尚沒有統一的法律法規來規定。一些地區根據本地區的情況出台了相關的規定。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年頒布的《關於審理減刑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認定為重大立功的第三項“有發明或重大技術革新”一般是指“在服刑期間獲得一項以上專利發明,或者兩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三項以上外觀設計專利的。
甘肅省2009年出台的《對罪犯在服刑期間發明創造、技術革新進行表彰獎勵的辦法(試行)》中,規定了表彰獎勵的類型分為記功、立功、重大立功三類。例如,獲得一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給予記功,獲得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權或獲得兩項外觀設計專利權給予立功,獲得一項發明專利權、或獲得兩項實用新型專利權、或獲得三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給予重大立功。之後再根據《甘肅省監獄計分考核獎懲罪犯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服刑人員予以積分。

法官

那么,監獄內搞發明就一定能獲得減刑嗎?答案是否定的。
為杜絕“有錢人”、“有權人”減刑快、假釋多、服刑時間短的問題,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2014年,中央政法委發布《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下稱中央政法委5號檔案),其中明確規定,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欺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下稱三類罪犯),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認定為立功表現的,該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貢獻必須是該罪犯在服刑期間獨立完成,並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
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的,該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必須是該罪犯在服刑期間獨立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王劍冰表示,中央政法委發布的這個意見中關於發明創造的部分,最重要的就是明確規定了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這兩種類型的專利不再作為減刑條件,“這基本上可以堵死個別人想通過申請發明專利來減刑這條路,因為對於一般人來說,申請發明專利確實太難了。”
而據二中院審監庭庭長張素蓮介紹,根據規定,發明創造僅限於發明專利,實用新型的專利和外觀設計的專利不作為重大立功表現的一種情況,後面兩種情況監獄考核時,屬於酌情加分的項目,並不屬於必然加分的條件。“南勇減刑中,發明創造並不是決定性因素。”
她表示,對南勇減刑的條件是主要考慮他日常改造的加分,因為南勇2012年下半年到燕城監獄服刑,提交到二中院是2014年11月份,服刑期限已經兩年多了,在這兩年中,他主要靠監獄的計分考核和提請減刑假釋的工作辦法,通過駐獄檢察室檢察人員以及法官的綜合評判以後,他實際上有5次綜合表揚,兩次單項表揚,按規定應該是減刑14個月。因為執行機關也是從嚴把握,報請減刑一年,我們也是綜合考慮,裁定對南勇減刑一年有期徒刑

數據

二中院2014審460餘減刑、假釋案 一人裁定不予減刑
北京二中院管轄法務部燕城監獄、北京第二監獄等多處刑罰執行機關,提請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被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
而自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5號檔案實施以來,二中院共審理了460餘件減刑、假釋案件,其中,三類犯罪及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40餘件減刑、假釋案件,這些案件均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大部分案件當庭宣判。
2014年,二中院對三名罪犯裁定不予假釋,對一名罪犯裁定不予減刑,對11名罪犯裁定酌減提請減刑的刑期。
北京二中院副院長董建中表示,確有悔改表現,是減刑、假釋最基本的條件。法院開庭審理時,除了考察罪犯是否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場勞動任務等因素,“還要考察其是否通過主動退賠、退贓、賠償損失,以及履行財產刑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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