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勞動教養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

為加強監獄勞動教養人民警察隊伍正規化建設,規範人民警察著裝行為,樹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監獄勞動教養人民警察隊伍的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監獄勞動教養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
  • 實施日期: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 部 長:張福森
  • 性質:檔案
概述,詳細內容,

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令第 67 號
《監獄勞動教養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已經 2002年1月25日法務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部 長 張福森
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詳細內容

第二條 監獄勞動教養人民警察(以下簡稱人民警察),按照規定穿著全國統一的制式服裝。
新錄用或調入的人民警察必須經省(區、市)司法廳(局)政治部警務部門培訓合格後,方可著裝。
第三條 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時間必須著裝:
(一)監獄、勞教單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專業技術單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級單位調研、檢查工作的上級機關人民警察;
(四)警車駕駛員;
(五)經省(區、市)司法廳(局)批准著裝的其他有關人員。
第四條 人民警察著裝時,必須按照規定配套穿著:
(一)執勤、訓練、勞動、搶險救災、處置突發性事件、執行追捕等任務時,通常著執勤服。其他場合通常著常服,也可以著執勤服。
(二)著常服時,內著襯衣,扎系制式領帶。外著制式襯衣時,襯衣下擺扎於褲腰內,並扎系制式腰帶。著長袖襯衣時,扎系制式領帶。著短袖襯衣時,不扎系領帶。
三級警監以上警銜的人民警察,著白色襯衣、扎系深藍色領帶;一級警督以下警銜的人民警察,著鐵色襯衣、扎系淺灰色領帶。
(三)著多功能服附內膽時,內著襯衣、冬常服。不附內膽時,內著襯衣、春秋常服。
(四)著常服時,佩帶硬肩章。著作訓服或者外著制式襯衣時,佩帶扣式軟肩章。著多功能服時,佩帶套式軟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著制式皮鞋、膠鞋。
(六)參加授銜、宣誓、閱警等重大儀式或者外事活動時的著裝,按照主管(主辦)單位規定執行。
第五條 人民警察著裝時,除在辦公區、宿舍內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應當戴警帽。
(一)著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著制式襯衣時,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著執勤服時,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時,帽檐前緣應當與眉齊高。大檐帽飾帶應當併攏,並保持水平。戴冬帽時,護腦下緣應當距眉一至三指。
(三)進入室內時,通常脫帽並將其掛在衣帽鉤上(帽徽朝下);無衣帽鉤時立姿可以將警帽用左手托夾於左腋下(帽頂向體外側,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將警帽置於桌(台)前沿左側或者用左手托放於左側膝上(帽頂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內時,警帽應當統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鋪被褥上。
(四)駕駛或者乘坐警用機車時,必須戴警用頭盔。
第六條 人民警察著裝時,應當按照規定綴釘、佩帶警銜標誌、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警號佩帶於外衣左胸處,胸徽佩帶於外衣右胸處,臂章佩帶於外衣左臂處。不得佩帶其他與人民警察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誌。
第七條 人民警察著裝時,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常服內著毛衣(衫)或者襯衣,內著內衣時,毛衣(衫)、內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或者飾物;
(四)不得赤腳穿鞋或者赤足。男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於3厘米,女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於4厘米;
(五)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不得染彩發、化濃妝、戴首飾;
(六)男人民警察不得留長髮、大鬢角、捲髮(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鬍須,女人民警察髮辮不得過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嚴重傷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八條 人民警察著裝時,應當舉止文明。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譁;不得席地倒臥等有損人民警察形象的不文明舉止。
第九條 人民警察著裝時,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不得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除參加重大禮儀性活動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場所飲酒,在任何情況下嚴禁酗酒。
第十條 人民警察著裝時,必須隨身攜帶由法務部統一監製的警官證。
第十一條 人民警察著裝執行公務時,應當按照規定攜帶必要的警械裝備。
第十二條 兩名以上人民警察著裝外出時,應當兩人成行、三人成列,威嚴有序。
第十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警銜標誌、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警官證等,不得變賣、出租、抵押、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贈送、轉借給非人民警察,警官證如有遺失,本人要及時向警務管理部門報告,由警務部門按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人民警察季節換裝的時間由各省(區、市)司法廳(局)規定。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著裝:
(一)非工作時間;
(二)女人民警察懷孕後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三)因涉嫌違法違紀被停止執行職務、接受審查的;
(四)辭職、辭退、開除公職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
第十六條 退(離)休人員、調離非人民警察崗位的人員不得著裝。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警務管理部門進行糾察和處理:
(一)情節輕微的,當場進行批評教育和糾正;
(二)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扣留其證件,並向其所在單位開具《違反警容風紀通知單》,必要時,帶離現場進行教育。
第十八條 違規者所在單位收到《違反警容風紀通知單》後,視情節輕重,按警務管理部門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 各單位要加強警容風紀的教育和管理,每年十一月作為警容風紀檢查月。對模範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予以表彰,並作為年終評比的重要依據之一。要及時通報檢查情況。
第二十條 司法行政系統其他按規定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人員的著裝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法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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