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官攜妓入苑案,此案發生於金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監察官攜妓入苑案
- 發生年代:金代
- 涉及人物:陶鈞
- 出處:《金史·刑法志》
案件詳情
金世宗大定二十六年(公元1186年),監察御史陶鈞帶妓女,在皇宮的禁地北苑遊玩,以唱歌飲酒作樂,因離皇宮較近,被提控官石玠聽到並向朝廷告發。陶鈞委託友人閻恕勸說石玠不要急於將此事報告。但事情暴露後,法司向世宗奏報,陶鈞當處徒刑二年半。世宗認為陶鈞乃是君王的耳目之官,攜妓入禁苑,是無上下貴賤之分,詔令杖六十,閻恕因有寬息行為而坐相同罪。
監察官攜妓入苑案,此案發生於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