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雷殺夫案

盜雷殺夫案,此案發生於1943年6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盜雷殺夫案
  • 發生年代:1943年6月29日
  • 涉及人物:郭有則
  • 出處:《解放日報》
案件記載
1943年6月29日,晉冀魯豫邊區高等法院軍檢處審埋山西省壺關縣道安村村民郭有則,夥同姦夫郭貴法用地雷炸傷郭有則之夫郭懷興一案。郭有則與郭懷興於1934年結婚。自1940年起郭有則公開與同村人郭貴法通姦。兩人企圖結為夫妻,遂生謀害本夫郭懷興之心。1943年農曆二月初六晚,郭有則秘密回到娘家,從任村武委會主任的哥哥那裡盜取一枚地雷,交郭貴法攜帶。兩人連夜將地雷埋在郭懷興送糞必經的路口,陰謀將其炸死。翌日晨,郭懷興果然踩響了地雷,致重傷數處,左眼被炸失明,雖未斃命,卻成終身殘廢。法院依法對此案進行審判,認為郭犯二人把地雷埋在路口,自埋好後到爆炸時長達六小時之久,埋放地點又為人們必經之要道,雖其主觀企圖只在炸死郭懷興一人,但客觀上隨時有炸死廣大軍民的危險。其手段之毒辣,罪行之嚴重,已不同於一般的殺人案。其次,寸值根據地物資困難,製造軍火不易,該二犯竟盜用軍火,破壞了軍事工作,危及了抗戰。因此,對於用地雷殺人的罪行,雖則法無明文,但根據《邊區名危害軍隊及妨害軍事工作治罪條例》的精神,應從重處罰。最後,法庭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二百七十一條、一百八十七條及邊區《危害軍隊及妨害軍事工作治罪條例》第二條第四款、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三十七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各規定,判處郭有則和郭貴法死刑,剝奪公民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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