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追賠律

古代對盜竊他人財物者,依情節輕重責令還原贓物並加倍賠償的法律。藏族法律對盜竊犯視其所盜財物多寡和被盜者身份高低進行不同的處理。古代法律有“偷贊普一賠萬”之說。贊普為百官之首,所以在地方上偷大小領主頭人或其他官吏的財物,都要從嚴懲處。古代法律還說:“偷至寶一賠八十。”至寶者,為佛法僧三寶,因此偷僧人或寺廟的財產也應嚴肅處治,但其賠償量比賠領主和地方官吏要少。《十五法早說,偷竊僧人集體財產要驅逐出境,偷三寶供物賠償80倍,偷長官庫房賠90倍,或者施以挖眼、割筋和手的酷刑。平民近處行竊則賠七連贓共8份,偷鄰居則罰八連贓共賠9份。從遠處所偷者,處以退贓科罰賠新。其餘依據實際情況處理。在追蹤、擒拿過程中,盜竊犯若被打傷,不需賠血價。盜竊犯若被遠距離槍彈、箭鏃或石頭等擊中致死,一般不給命價和超度費。盜賊如果被擒後殺死,按法律規定付給一定的超度費,盜賊因死獄中,則付紿家屬l一5兩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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