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祭祀供品案

盜祭祀供品案,此案發生在戰國時的秦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此案發生在戰國時的秦國。
  • 發生年代:戰國
  • 發生地點:秦國
  • 出處:《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
案件記載
《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載:“今或盜一腎,盜一腎贓下盈一錢,何論?祠固用心腎及它肢物,皆各一具,一具之贓不盈一錢,盜之當耐。或值廿錢,而被盜之,不盡一具,及盜不置者,以律論。”即,有人盜竊祭祀用品,竊取一個腎,腎作為贓物價值不足一錢。地方司法機關請示如何處理該案,中央司法機關批覆:祭祀時必然要用牲畜的心、腎和肢體,各作為一份供品,這一份供品作為贓物價值雖不滿一錢,但商鞅時的法律就規定:公竄祭祀尚未完畢,將供品盜去,即使是應判貲罰以下的,均正加重判處耐為隸臣,所以盜—腎判處耐為隸臣。又有供品值二十錢,但只盜竊了一部分,沒有盜完一整份,以及所盜竊的是不作為供品陳放的東西,這兩種情況都按上述律文的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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