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參與調解
連帶責任
替代性修復
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可以在查清事實明確責任的基礎上,遵循自願、合法和最大限度保護公共利益的原則,積極參與調解。造成環境污染公司的控股股東自願加入訴訟,願意承擔連帶責任並提供擔保的,檢察機關可以依申請將其列為第三人,讓其作為共同賠償主體,督促其運用現金賠償、替代性修復等方式,承擔生態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對辦案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提出檢察建議、立法建議等方式,促進社會治理創新。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南京盛開水務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簡稱盛開水務公司),住所地南京某工業園區。
被告人鄭一庚(化名),男,1965年3月出生,南京盛開水務公司總經理。
盛開水務公司於2003年5月成立,主營污水處理業務。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該公司在高濃度廢水處理系統未運行、SBR(序批式活性污泥處理技術,主要用於處理水中有機物)反應池無法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利用暗管向長江違法排放高濃度廢水28.46萬立方米和含有危險廢物的混合廢液54.06噸。該公司還採取在二期廢水處理系統中篡改線上監測儀器數據的方式,逃避監管,向長江偷排含有毒有害成分污泥4362.53噸及超標污水906.86萬立方米。上述排污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經鑑定評估,按照虛擬治理成本法的方式,以單位治理成本總數乘以環境敏感係數,認定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約4.70億元。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
2017年4月10日,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對盛開水務公司等以污染環境罪立案偵查。2017年8月25日,公安機關對該案偵查終結後移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8年1月23日,根據南京市環境資源類案件集中管轄的要求,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8年10月、2019年3月,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開庭審理。庭審圍繞危險廢物判定、涉案公司處理工藝、污染標準認定、虛擬治理成本適用方法等問題展開法庭調查和辯論。經審理,法院採納檢察機關刑事指控,認定被告單位及被告人鄭一庚等構成污染環境罪。2019年5月17日,玄武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盛開水務公司罰金5000萬元;判處被告人鄭一庚等12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不等,並處罰金200萬元至5萬元不等。一審判決作出後,盛開水務公司及鄭一庚等提出抗訴,2019年10月15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在介入偵查、引導取證過程中發現公益受損的案件線索,遂決定作為公益訴訟案件立案。2017年9月22日,按照公益訴訟試點工作要求,該院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走訪環保部門及轄區具有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資格的公益組織的方式履行了訴前程式,環保部門和公益組織明確表示不就該案提起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案件立案後,檢察機關進一步收集完善侵權主體、非法排污數量、因果關係等方面證據,並委託環保部南京生態環境研究所等專業機構,組織20餘次專家論證會,出具6份階段性鑑定意見。2018年9月14日,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對盛開水務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法院判令其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並承擔約4.70億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2018年10月、2019年3月,人民法院在兩次開庭審理中,對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與刑事部分一併進行了審理。2019年5月7日,盛開水務公司對民事公益訴訟部分提出調解申請,但其資產為1億元左右,無力全額承擔4.7億元的賠償費用。其控股股東盛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簡稱盛開投資公司,持有盛開水務公司95%的股份)具有賠付能力及代為修復環境的意願,自願申請加入訴訟,願意進行環境修復並出具擔保函,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經審查均予以認可。
調解過程中,檢察機關提出“現金賠償+替代性修復”調解方案,由盛開水務公司承擔現金賠償責任,盛開投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同時,盛開投資公司承擔替代性修復義務,並確定承擔替代性修復義務的具體措施,包括新建污水處理廠、現有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設立保護江豚公益項目等內容。
經過多次磋商,被告及盛開投資公司認同檢察機關關於該案環境損害鑑定方法、賠償標準與賠償總額、賠償方式等問題的主張。2019年12月27日,在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檢察機關與盛開水務公司、盛開投資公司共同簽署分四期支付2.37億元的現金賠償及承擔2.33億元替代性修復義務的調解協定。2019年12月31日,法院對該調解協定在人民法院網進行了為期30日的公告,公告期間未收到異議反饋。2020年2月7日,調解協定簽訂。目前,盛開投資公司已按期支付1.17億元賠償金,剩餘1.20億元分三年支付。替代性修復項目正在有序進行中。
(三)參與社會治理,推動地方立法
辦理該案後,檢察機關針對辦案中發現的環境監管漏洞等問題,積極推動完善社會治理。一是針對辦案中發現的污水排放核定標準中氯離子濃度過高等問題,鑒於環保部門未盡到充分注意義務,檢察機關發出檢察建議,要求將氯離子濃度納入江蘇省《化學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予以監管,被建議單位予以採納。二是對包括盛開公司在內的300餘名化工企業負責人和環保管理人員開展警示教育,增強公司管理人員環境保護意識和法治意識,促進加強水污染防治監管。三是結合本案,對長江水污染問題開展調研,針對長江生態保護的行政監管部門多,職能交叉、銜接不暢等問題,提出制定“南京市長江生態環境保護實施條例”的立法建議,獲得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採納,並決定適時研究制定該地方性法規,助力長江生態保護,促進區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指導意義
(一)環境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可以在最大限度保護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參與調解。檢察機關辦理環境污染類案件,要充分發揮民事公益訴訟職能,注重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既要落實“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要求,又要注意辦案方式方法的創新。在辦案中遇到企業因重罰而資不抵債,可能破產關閉等情況時,不能機械辦案或者一罰了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可以與被告就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與一般的民事調解不同,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益訴訟,在調解中應當保障公共利益最大化實現。在被告願意積極賠償的情況下,檢察機關考慮生態修復需要,綜合評估被告財務狀況、預期收入情況、賠償意願等情節,可以推進運用現金賠償、替代性修復等方式,既落實責任承擔,又確保受損環境得以修復。在實施替代性修復時,對替代性修復項目應當進行評估論證。項目應當既有利於生態環境恢復,又具有公益性,同時,還應當經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社會公眾的認可。
(二)股東自願申請加入公益訴訟,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有利於生態環境公益保護的,可以同意其請求。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被告單位的控股股東自願共同承擔公益損害賠償責任,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其加入確實有利於生態環境修復等公益保護的,可以準許,並經人民法院認可,將其列為第三人。是否準許加入訴訟,檢察機關需要重點審查控股股東是否與損害發生確無法律上的義務和責任。如果控股股東對損害的發生具有法律上的義務和責任,則應當由人民法院追加其參加訴訟,不能由其自主選擇是否參加訴訟。
(三)在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應當注重運用檢察建議、立法建議等多種方式,推動社會治理創新。檢察機關辦理涉環境類公益訴訟案件,針對生態環境執法、監管、社會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可以運用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相關行政部門履職,促進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對於涉及地方治理的重點問題,可以採取提出立法建議的方式,促進社會治理創新,推進法制完善。對於法治教育和宣傳普及中存在的問題,應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結合辦案以案釋法,對相關特殊行業從業人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提升環境保護法治意識。
相關規定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否履行訴前公告程式問題的批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