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市農業委員會

益陽市農業委員會

根據《中共益陽市委益陽市人民政府關於益陽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益發〔2015〕2 號)和《中共益陽市委益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益陽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益發〔2015〕3號),設立益陽市農業委員會,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掛中共益陽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益陽市農業委員會
  • 所屬部門:益陽市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湖南省益陽市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委農村工作部(市政府農村工作辦公室)的職責、原市農業局的職責、原市商務局承擔的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職責劃入市農業委員會。
(二)調整已由市政府公布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快推進政事分開,切實解決行政職能體外循環問題,將原由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責收歸委機關承擔,將具體事務性、技術性工作交由事業單位、中介機構和行業協會承擔,經營性職能交給企業。
(四)適應財政省直接管理縣體制,減少對區縣(市)農業農村工作具體事務管理,加強對全市農業農村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農業、農村工作的協調和綜合工作,組織研究全市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中的問題,提出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發展和改革工作。
(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改革的建議,指導協調縣域經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研究提出縣域經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政策與規劃建議,參與農村小城鎮規劃和建設的有關工作,參與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工作。協調、指導全市扶貧開發和農墾改革發展工作。
(三)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農產品加工業、農墾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擬訂全市農業發展的政策和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指導全市農業行政執法工作,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四)研究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體制的建議,指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及財政獎補項目管理工作,檢查監督惠農政策的落實,指導、監督涉農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行為的治理;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和產權制度改革;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構建現代農業經營體系。
(五)組織擬訂促進農業產業化、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
(六)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配合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七)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貫徹執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工作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畜禽屠宰監督管理。
(八)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和市場體系建設,負責主要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食用菌菌種及肥料、農藥、獸藥、獸醫醫療器械、飼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生產資料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獸藥質量、獸藥殘留限量和殘留檢測方法標準;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監督實施農機惠農政策;依法負責漁船、漁港、漁機、漁具的監督管理,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九)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動植物防疫檢疫法律法規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和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指導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和植物疫病性有害生物普查;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和執業獸醫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制定血吸蟲病防治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肥料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一)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採集、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二)制定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和計畫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市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國內外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四)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指導、監督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五)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與資源的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對農產品產地安全實行分類管理;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六)參與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和合作交流項目,開展農業招商引資。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市農業委員會(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設2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政務協調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信訪、宣傳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和重大突發事件綜合管理工作;牽頭協調委系統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綜合協調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
(二)綜合調研科。
承擔全市農業農村工作情況的綜合與協調,組織研究全市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中重大問題,提出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發展和改革工作;起草農業和農村工作方面的重要檔案和綜合性材料;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組織實施農業、農村工作的考核評價;負責收集、綜合反映農業農村工作的動態和信息,總結推廣農業農村工作典型經驗。
(三)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協調科)。
組織農業農村經濟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實施,推進農業系統依法行政,負責執法監督工作;承擔農業農村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普法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農業生產經營者的法律指導與服務工作,組織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委機關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實施行政許可和政務服務項目,負責農業政務視窗工作。
(四)發展計畫科(外經科)。
擬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規劃、項目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農業系統基本建設項目和農業專項資金項目的儲備、篩選和立項申報工作;負責農業政策補助補貼資金申報落實;組織、指導、監督農業項目的實施;指導現代農業示範區建設工作;負責農業招商引資工作;承辦農業援外和合作交流有關工作。配合指導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五)科教農環科。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擬訂農業科技與教育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組織指導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組織指導農民從業技能和新型職業農民培訓工作。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農用地、宜農荒灘和濕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發展;承辦外來物種管理的相關工作。
(六)縣域經濟發展科。
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改革的建議,指導協調縣域經濟發展,研究提出縣域經濟發展的政策與規劃建議;抓好縣域經濟情況綜合和典型推介;組織縣域經濟年度考核工作;參與農村小城鎮規劃和建設的有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農業勞模評選和管理工作。
(七)新農村建設科。
指導協調全市新農村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新農村建設規劃和政策;抓好新農村建設示範工作,總結推廣新農村建設典型經驗;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新農村建設考核;參與指導農村全面小康建設和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工作;組織指導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和美麗鄉村建設;指導全市農民體協工作。
(八)改革指導科(農墾科)。
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農村改革、統籌城鄉發展、現代農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的意見並批准後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農村改革、統籌城鄉發展、現代農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工作。負責農墾聯絡工作,指導督促墾區深化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和墾區提出農墾基本建設立項計畫,指導申報國家和省相關項目資金。
(九)農村經營管理科。
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提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與發展;指導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資產財務管理和審計;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檢查監督惠農政策的落實。
(十)糧油作物科。
擬訂糧油作物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作物結構和布局調整、標準化生產工作;承擔耕地質量管理和發展節水農業的相關工作;組織農業抗災救災,指導災後生產恢復;承擔肥料、農藥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承辦植物檢疫的有關事宜,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辦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事宜。
(十一)經濟作物科。
擬訂全市經濟作物(含蔬菜和食用菌)發展的政策措施、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作物結構和布局調整、標準化生產工作;配合實施經濟作物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參與組織蔬菜流通工作;承擔“菜籃子”市長負責制的日常工作;指導食用菌產業發展。
(十二)種子管理科。
擬訂全市農作物種業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和管理;承擔農作物種子(種苗)生產、經營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救災備荒種子的儲備和調撥。
(十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市綠色食品辦公室)。
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風險評估工作,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考核工作;負責農產品認證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畜牧業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促進畜牧業發展的政策與法律法規;擬訂全市畜牧業發展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畜牧業結構布局調整和標準化生產;負責種畜禽生產監督管理,指導牧草基地建設和資源開發利用。
(十五)漁業漁政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促進水產業發展的政策與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水產業發展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水產業結構布局調整和標準化生產;負責水產種苗生產監督管理。負責指導實施漁船、漁機、漁具建造規範和技術標準;指導漁業安全生產和漁船漁港安全監督,組織協調重大漁政執法工作,保護漁業水域環境;組織調查重大漁業水域污染事故、重大漁業違規事故;負責漁業資源和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指導監督漁船檢驗工作和漁政隊伍建設。
(十六)飼料管理科。
參與擬訂全市飼料工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飼料資源開發利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科研成果推廣套用;培育、保護和發展飼料品牌;承擔飼料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
(十七)獸醫藥政與動物衛生監督科。
負責獸醫醫政和獸藥藥政藥檢管理工作;負責動物防疫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疫、檢疫及衛生監督工作,負責動物疫情管理並組織撲滅;承擔全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組織實施水產養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動物防疫檢疫工作;承擔畜禽屠宰監督管理工作。
(十八)農業機械管理科。
指導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依法監督管理農業機械生產、經營與維修市場,協調農業機械跨區作業服務;指導農村機耕道等農業機械化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監督農業機械補貼資金、燃油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組織農業機械投入抗災救災;負責農業機械化信息蒐集、整理和發布;負責農業機械化信息統計工作。
(十九)農機安全監理科。
指導、監督區縣(市)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上牌發證、年度安全技術檢驗、駕駛員考試發證及換證審驗工作;指導協調農業機械安全事故處理工作,承擔農業機械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提出防範措施;指導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員和農業機械安全員隊伍建設;組織指導全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信息系統建設。
(二十)農業產業化科。
擬訂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村三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協調全市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村休閒農業、觀光農業、設施農業、鄉村旅遊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農業產業化、農村三產業發展資金和扶持項目;參與指導農產品物流業發展。
(二十一)農產品加工科。
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協調農產品加工園區建設。
(二十二)市場信息科。
擬訂全市農業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和大宗農產品(含畜禽水產品,下同)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主要農產品市場預警,負責跟蹤採集、分析主要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市場價格、供求和運行情況,提出市場調控的政策建議;負責名、特、優農產品的推介和產品展覽管理工作;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指導農業農村信息化建設。
(二十三)財務科。
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信貸、保險等有關政策建議;承擔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政府採購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二十四)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農業系統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及農業職業技能鑑定的有關工作;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二十五)離退休人員管理科。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代管原市農管委離退休人員和託管人員。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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