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部門會計核算職責交給各預算單位;劃入原由市委農村工作部承擔的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的職責;劃入原由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的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
(三)將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徵收管理職責劃入市地方稅務局。
(四)適應財政體制改革要求,調整對縣(市)財政管理職責。
1、市、縣(市)各類財政基數確定後,市財政局不再調整和劃轉縣(市)財政基數;不再對縣(市)下達稅收和非稅收入任務;不再調度縣(市)國庫資金;不再分配下達上級對縣(市)的各類轉移支付補助資金;不再辦理縣(市)各類財政結算事項;縣(市)原有國際債務、國債轉貸資金、中央和省財政有償資金等債務償還及新增債務手續的辦理,由縣(市)直接與省銜接,市財政局不再承辦。
2、保留市財政局對縣(市)財政業務指導、工作銜接和監督管理職責。
(五)改革完善預算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充分發揮各部門在預算編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標準,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
(六)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共財政體系。調整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重點增加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加大對禁止開發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的支持力度。嚴格控制一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
(七)加強國庫和國庫現金管理職責;加強財政財務監督檢查職責。
主要職責
(一)組織貫徹執行國家財稅方針政策,擬訂和執行全市財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導全市財政工作;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擬訂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和執行市與區,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制度及辦法,參與涉外財政、債務等的國際談判並簽訂有關協定、協定。
(三)承擔市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市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代編全市財政收支預算,匯總全市財政總決算;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市本級、全市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市本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 ( 單位 ) 的年度預決算。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擬訂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和管理彩票公益金,管理其他彩票資金。
(五)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市本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六)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調整政策,反饋政策執行情況,提出調整建議。按規定承擔省財政廳下達的地方關稅管理調研的有關工作。
(七)負責擬訂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需要全市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八)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市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九)負責辦理和監督市財政經濟發展支出、市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市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組織實施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市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組織實施社會保障資金 ( 基金 ) 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一)貫徹執行政府內外債務管理的政策、制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負責統一管理市政府外債,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 贈 )款。承擔財稅領域交流與合作的具體工作。
(十二)負責管理全市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組織實施會計行政法規、規章,配合省財政廳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三)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財政局設1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管理、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督辦、政務協調、政務公開、宣傳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行政後勤、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協調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
(二)綜合規劃科(市津貼補貼工作辦公室)。
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有關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負責彩票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負責組織起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政策,與非稅收入征管等部門提出政府非稅收入緩、減、免建議及有關審批工作。承擔物價、移民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承擔行政事業單位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
(三)稅政法規科。
組織貫徹實施國家財稅法規;負責全市財政法制宣傳工作;調查、分析反饋有關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並提出相關建議;組織實施稅源和重點產品國際競爭力調查;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和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文書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市本級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負責增值稅先征後返審核工作。
(四)預算科。
負責擬訂全市財政管理體制和預算管理制度;編制全市中長期財政規劃;編制市本級年度財政預算草案,匯總全市年度財政預算草案;負責市直預算調整和財政預算綜合平衡;辦理全市財政年終結算事項;管理市級預備費和重點項目支出預算經費;建立財政專項資金投放項目庫;指導全市的預算管理工作;承擔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和財政決算情況的起草聯絡事宜。
(五)國庫科。
負責組織市級財政預算執行,市級財政收入的組織協調和全市財政收入的調度工作;負責市財政國庫資金管理和調度;負責市級預算單位銀行帳戶和財政性專戶管理;負責市級預算單位預算會計和部門預算會計工作;負責有關國債發行、兌付及新發地方債的發放清收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財源建設等工作。
(六)行政政法科。
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組織實施《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制定會議費、差旅費等政府性開支標準;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市直行政基建工作。
(七)教科文科。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組織執行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按規定管理重大科技的有關專項資金;負責市本級文化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
(八)經濟建設科。
承擔交通、資源、建設、環保、糧食、供銷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擬訂全市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基本建設財務制度;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擴大內需、促進消費的相關財政政策,負責中小商貿企業、農村物流、服務業發展等專項資金管理;負責新能源發展與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公路、水路、地方鐵路、地方管道運輸等行業的財政投資及補助、國有資產資源收益以及相關資金財務的管理工作;參與全市交通建設規劃擬訂及實施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負責市級交通發展資金的籌集、管理及安排使用。
(九)農業科。
承擔農業、林業、水利、氣象、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研究擬訂財政支農和財政扶貧政策制度及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分配和管理支農專項資金、財政扶貧資金、特大防汛抗旱資金、農業救災防災資金。
(十)社會保障科。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分配和管理社會保障、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有關資金 ( 基金 ) 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監管工作;編制市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匯總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一)企業科(對外經濟貿易科)。
承擔經濟和信息、安全生產、國有資產監管、商務、旅遊、外事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研究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政策,研究提出市財政支持有關行業的政策建議;管理有關專項資金和企業虧損補貼;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工作,負責有關市屬企業財務監管。管理口岸、服務業等專項資金並擬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承擔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工作;擬訂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 贈 )款項目的管理制度及辦法,承擔貸( 贈 )款的具體管理工作;審核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非貿易購匯人民幣限額。
(十二)績效評價科(金融與債務科、市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
研究制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政策、制度和辦法,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組織實施市級財政支出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建立健全績效評價資料信息庫,研究績效評價結果套用,為制定財政政策和分配財政資金提供依據;負責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工作;負責從經費角度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輛購置的審核。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金融巨觀調控、金融類企業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參與市城區城市信用社抵貸財政資產處置工作;承擔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的部門預算工作,參與擬訂地方金融工作管理的政策、制度,研究提出促進金融事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擬訂全市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地方金融類企業的財務監管;按規定管理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負責地方金融類企業的財政補貼和風險補償工作;組織實施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管理地方政府性債務;承擔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融資管理工作;負責涉農等政策性保險的相關工作。
(十三)會計管理科(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管理辦公室)。
管理全市會計工作,組織實施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準則並檢查其執行情況;研究提出會計改革的建議;組織管理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指導和監督單位會計基礎工作和會計電算化工作;管理會計從業資格;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承擔指導和監督會計師事務所業務的工作;聯繫指導會計理論研究及相關學會等工作;指導和推廣實施會計信息化標準;負責會計代理記賬機構的審批;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工作。
(十四)政府採購科。
擬訂政府採購政策、制度、辦法,研究制定政府採購改革措施並組織實施;配合編制市本級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計畫並監督實施;確定政府採購範圍,制定政府採購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依法審批市本級政府採購方式;依法管理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依法處理政府採購舉報和投訴;負責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和政府採購契約審核;監督政府採購制度和契約執行情況;編制全市政府採購信息統計報表;負責市政府採購協定(GPA)談判應對工作。
(十五)信息科。
負責組織管理全市財政系統信息化工作,擬訂全市財政系統計算機(網路)信息系統建設規劃;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計算機(網路)信息系統規劃、建設、維護。
(十六)農村綜合改革科(對外稱市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
擬訂全市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方案和具體政策措施;指導、協調和推動全市農村綜合改革工作;負責組織實施鄉村債務的化解工作,制定村級組織運轉的財政保障措施,指導和完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負責全市新農村建設中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政策的落實,監督、管理農村綜合改革的各項補助資金;承辦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七)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等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財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指導財政系統幹部培訓工作。
(十八)離退休人員管理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工會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6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總會計師1名,工會主任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21名(含紀檢組副組長兼監察室主任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工會副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6名。
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在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2名。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5名(後勤服務人員按益辦發〔2008〕10號檔案精神管理)。
領導班子
胡康平:黨組書記
劉凌云:局長
孫志群: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劉若霞: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紀檢組長
彭志強:黨組成員、副局長
匡利人:黨組成員、副局長
周先雄:黨組成員、市農業綜合開發辦主任
戴水林:黨組成員、工會主任
丁菊連:黨組成員、副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