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市中心城區資江風貌帶管理暫行辦法

益陽市中心城區資江風貌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資江風貌帶的保護和管理,促進生態、文明、宜居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中心城區資江風貌帶開放使用的下列區域:
(一)資江南岸東至港灣村、西至會龍山大橋、南至臨江道路、北至資江河道的區域;
(二)資江北岸東至小洲垸、西至會龍山大橋、北至資江路、南至資江河道的區域;
(三)東至港灣村、西至青龍洲大橋的資江水域。
本辦法適用範圍的調整,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公布。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資江風貌帶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赫山區、資陽區人民政府履行資江風貌帶屬地保護管理責任。
市人民政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由資江風貌帶相關管理部門,赫山區、資陽區人民政府和運營管理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及時協調處理資江風貌帶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資江風貌帶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公用設施等事項管理和有關執法工作,以及聯合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規劃、環境保護、農業、水務、交通運輸、公安、文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資江風貌帶有關管理和執法工作。
屬地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負責本區域“門前三包五不準”的日常管理,協助做好資江風貌帶保護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制止違法行為,並報告上級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條 市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資江風貌帶商業服務網點、戶外廣告、加油加氣站點、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公共停車場和公共廁所等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防洪、飲用水安全、群體性突發事件等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的應急預案,建立資江風貌帶應急管理回響機制。
第六條 資江風貌帶相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管理要求,設定大堤、大橋、不可移動文物、古樹名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設施、保護範圍的保護標識。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城市防洪等應急管理事態,合理設定資江風貌帶車輛通行的交通管理標誌。
第七條 設定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市政基礎設施,應當符合整體景觀和相關安全管理規範,避開主要景點和遊人活動密集區域,其管線鋪設和功能性用房建設應當隱蔽選址。
第八條 環境衛生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劃定的區域及時清掃,保持乾淨整潔。
實行垃圾分類投放制度,統籌垃圾處理和循環利用。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收集,交由取得經營資質的單位清運處置。
第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加強對山體、水體、林地、綠地和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推進景區立體綠化。
第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專項規劃要求,合理設定資江風貌帶自由市場、服務網點等經營場所,規定流動商販的經營區域、經營時段和經營方式。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購買服務或者特許經營等方式,將資江風貌帶市政公用設施等交由有關單位進行市場化運營。
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協定約定,履行設施維護、綠化養護和保潔保全等義務。
運營管理單位按照協定約定利用市政公用設施等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專項規劃要求,並依法取得許可,做好有關市容秩序、環境保護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條 資江風貌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損毀市政設施、設備及有關保護管理標識標誌;
(二)張貼、懸掛、散發妨礙市容環境衛生的廣告品;
(三)燃放煙花爆竹,露天燒烤食品,露天焚燒秸桿、落葉、祭祀用品以及橡膠、塑膠、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四)散養家禽、家畜污染環境,圍墾、放牧、種植蔬菜或其他作物;
(五)不按規定的地點、方式傾倒垃圾,在公共水域違規采砂、取土,傾倒城市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停靠船舶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六)生活污水、工業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河道;
(七)未經批准露天堆放煤炭、砂石等貨物污染環境;
(八)違法拆除、遷移不可移動文物,或者改變其用途;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資江風貌帶內從事下列行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流動商販應當在規定的時段、區域經營;
(二)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專項規劃要求,依法取得市城市管理部門許可;
(三)駕駛車輛進入資江風貌帶,應當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和車輛停放管理規定,服從公安交警和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
(四)臨時挖掘、占用道路、廣場、綠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工程結束後應當及時恢復原貌;
(五)建設施工應當圍擋作業,文明施工,減少噪聲、揚塵污染,不得損害堤防安全,不得破壞山體、水體等生態資源和整體景觀;可能影響人車通行安全的,應當設定安全標誌,並採取安全保障措施;
(六)利用城市橋樑下的空間進行公益性開發的,應當依法取得橋樑管理部門許可;
(七)舉辦大型遊樂、商業展銷或公益活動的,應當徵得城市管理部門和運營管理單位的同意,符合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等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劃定執法責任區域,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開展日常巡查,依法及時處理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公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治安巡邏,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景區公共安全。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數位化信息管理平台,健全與司法機關、其它執法部門、運營管理單位的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和執法協作機制。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以及其他監督方式;對投訴、舉報應當及時查處或者轉交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破壞、損毀市政設施、設備或者保護管理標識標誌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賠償損失,並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在公共場所張貼、懸掛、散發廣告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清除,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四)露天燒烤食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祭祀用品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露天焚燒橡膠、塑膠、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散養家禽、家畜污染環境,或者圍墾、放牧、種植蔬菜或其他作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八)不按規定的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向公共水域傾倒城市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並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停靠船舶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組織進行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流動商販不在規定區域和時段經營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規定停放車輛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經警告拒絕立即駛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占用城市橋樑下空間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採取措施恢復原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建設施工單位未設定圍擋作業、未對施工場地進出路口和出場車輛沖洗、未將泥漿和渣土等廢棄物運到指定地點處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沒有規定行政處罰,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資江風貌帶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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