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共百色市委、百色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百發〔2010〕3號)和《中共百色市委、百色市人民政府關於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百發〔2010〕4號),設立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百色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所在城市:百色市
  • 屬性:政府機關
  • 內設機構:6個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公室,法規與宣傳,協調與應急,煤礦安全監督,非煤礦山安全,危險化學品,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執法檢查職責。
(三)加強對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
(四)加強對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職責。
(五)加強對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管檢查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組織起草全市安全生產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安全生產政策和發展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
(三)承擔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市級管理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四)承擔市級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並負責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履行煤礦安全地方監管職責。
(五)組織實施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六)負責組織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有關規定,依法組織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七)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八)負責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安全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九)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十)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一)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三)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
(十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對外交流合作。
(十五)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六)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6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政務工作;組織、協調機關辦公,擬訂和監督執行局機關的各項工作規則和制度;負責機關文秘、信息、安全生產簡報編輯、對外聯絡、接待、保密、政務公開、檔案、提案、信訪和行政事務等方面的工作;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工作;負責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經費、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計生、工資福利、職稱管理、黨群及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的黨務和紀檢監察工作。

法規與宣傳

(行政審批辦公室)
承辦安全生產方面的行政複議、執法監督和執法統計工作;指導安監系統的法制建設;組織研究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和起草有關重要檔案;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新聞和宣傳教育工作;組織研究擬訂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技術示範及安全生產科研成果鑑定和技術推廣工作;負責市安全生產專家組管理的具體工作;實施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資格(質)證件的考核與發放工作;協助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安全主任執業資格制度和開展相關工作;負責擬定全市安全生產培訓計畫,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審查)和相關證件發放工作;負責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負責本局行政審批事項。

協調與應急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聯繫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及有關單位和各縣(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掌握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督促檢查全市安全生產方面有關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負責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生產經營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組織、協調全市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督查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督查全市重大、特別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整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協助和督查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協調和監督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行業以外的道路交通、水上、鐵路、民航、農機、建築、市政、環保、教育、衛生、郵政、建材、電信、農業、林業、水利、軍工、旅遊、機械、輕工、紡織、菸草、電力、貿易等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相關行業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故,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協調或參與相關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組織和督查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織協調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習和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調其他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習和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承擔安全生產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分析預測重大、特大事故風險,及時發布預警信息;組織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護技術培訓工作;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綜合協調工作和日常具體事務。

煤礦安全監督

依法監管全市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依法進行查處;對煤礦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者實施行政處罰;參與全市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依法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參與和指導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對為煤礦服務的其他煤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非煤礦山安全

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企業(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單位依法進行查處;承擔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委託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查管理工作;組織對非煤礦山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估、評價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較大以上事故,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參與和指導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危險化學品

依法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環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和擴建的安全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和容器專業生產企業的安全審查和定點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乙種)的審查和監督檢查;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登記、重大危險源(由危險化學品構成的)備案及其相應環節的安全檢查;依法監督檢查相關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進行查處;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估、評價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較大以上事故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進行查處;組織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估、評價工作;指導相關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較大以上事故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參與和指導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人員編制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編制19名,後勤服務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7名。
黨組、紀檢領導職位按有關規定設定。

其他事項

(一)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機構按百政辦發〔2010〕117號檔案執行。
(二)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市衛生局負責起草職業衛生法規性檔案草案,擬訂職業衛生標準,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鑑定工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衛生局按照職責分工,完善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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