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公園廣場管理辦法

《百色市公園廣場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2月17日百色市第四屆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分四章三十一條,包括總則、管理與服務、法律責任、附則四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百色市公園廣場管理辦法
  • 通過日期:2018年12月17日
  • 實施日期:2019年2月1日
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和服務,第三章 法律責任,第四章 附則,辦法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本市公園、廣場的管理和服務,改善人居環境,促進文明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和縣城規劃區範圍內公園、廣場的管理和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園,是指向公眾開放,具有良好的園林綠化環境和相應的配套設施,兼具改善生態、美化環境、休閒遊憩、防災避險等功能的城市公共場所,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遊園等。
本辦法所稱廣場,是指具有一定綠地規模,配置一定景觀工程設施,供公眾遊憩、健身、文化娛樂或者進行公益性活動的城市開放性空間。
公園、廣場實行名錄管理。公園、廣場名錄的確定和調整,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廣場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政府投資管理公園、廣場所需的建設、養護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和促進公園、廣場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五條 市公園廣場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其下屬的公園廣場管理機構依職權承擔管理服務具體工作。
縣(市、區)公園廣場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園、廣場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由市公園廣場主管部門管理的公園、廣場除外。
發展與改革、環保、公安、質量技術監督、財政、文化、旅遊、體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園、廣場的管理和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公園廣場管理機構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或者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確定。
公園廣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園、廣場的日常管理與服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公園、廣場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設立服務指示牌及相關的警示標誌;
(三)做好公園、廣場的園林綠化管理,保持環境衛生整潔、設備設施完好,定期維護檢修;
(四)加強秩序管理,規範遊憩、健身、文化娛樂及商業配套服務等活動,制止破壞公園、廣場財物、景觀及產生噪音污染的行為;
(五)加強安全管理,按有關規定做好防風、防汛、防火、防地質災害和安全用電等工作,定期組織隱患排查、整治,維護園(場)區安全穩定;
(六)建立健全公園、廣場檔案,並予以妥善保存;
(七)政府投資建設或管理的公園、廣場配套商業設施和場地對外出租的,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公開招投標;
(八)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以投資、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參與公園、廣場的建設、管理和服務。
第八條 市、縣(市、區)公園廣場主管部門以及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監督機制,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舉報電話、信箱及其它聯繫方式,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第二章 管理和服務

第九條 公園、廣場的建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等自然景觀,保護生態環境;
(二)合理利用遺址、遺蹟等人文條件,體現歷史文化內涵;
(三)以植物造景和鄉土植物為主,突出地方特色,並綜合考慮防災避險等需要,提升公園、廣場的品質和功能;
(四)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構)築物,其形式、高度、體量、色彩等應當與公園、廣場整體風格相協調,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五)設定各類遊樂、服務等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安全、環保標準及公園、廣場規劃,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六)公園、廣場的出入口、主要道路、建(構)築物出入口及公共廁所等處應當按有關標準設定無障礙設施。
第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或管理的公園應當以免費開放為主。鼓勵非政府管理的公園向社會免費開放。
實行收費的公園,門票價格按廣西壯族自治區景區門票價格分級管理目錄規定執行。
公園門票、交通客運、遊樂項目價格實行明碼標價,經營者應當在售票地點公示價格及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或管理的公園、廣場,禁止將亭、台、樓、閣等園林建築改建為商業設施或者以租賃、承包、轉讓、出借、抵押、買斷等形式轉交營利性組織或者個人經營,禁止將公園、廣場管理用房改作經營性用房或者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
第十二條 公園、廣場的衛生保潔、景觀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綠化管養責任明確,植物配置科學合理,生長狀態良好;
(二)建(構)築物以及公園、廣場內各類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標識標牌外觀完好,損毀、缺失的設施得到及時更換或者修復;
(三)古樹名木、文物古蹟、歷史建築保護完好;
(四)清掃保潔和公共廁所管理符合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五)湖泊、溪流、水池等景觀水體清潔,水面無飄浮物。
第十三條 公園、廣場的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定期組織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發生突發事件時,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措施,同時向公園廣場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二)健身、遊樂等設施應當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並向遊人公示安全須知;水上遊樂項目應當配備完備的救生設施;危險區域應當有安全警示標識和防護措施;遊樂設施操作人員應當經過業務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做好設施的定期維護保養,保障遊園安全;
(三)消防、照明、監控、廣播等各類設備設施和水電、燃氣、通信等管線應當按照公園、廣場景觀要求和相關安全規範合理設定並定期進行檢測、維護,操作及維護人員應當經過業務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保證設施安全有效運行;
(四)保障無障礙設施及通道完好、通暢;
(五)承擔防災避險功能的公園、廣場,應當根據適用的災害類型、承擔的主要功能以及相應的規劃建設要求建設應急避護場所和設施,並設定明顯的指示標誌;
各級公園廣場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檢查,監督公園廣場管理機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公園、廣場內禁止下列污染環境的行為:
(一)在公園、廣場內焚燒雜物,排放煙塵、有毒有害氣體;
(二)在公園、廣場內傾倒、拋灑廢棄物或者排放污水。
公園、廣場內各類設施產生的污水應當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網。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公園廣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聲環境功能區分類的規定,劃定各公園、廣場所屬的聲環境功能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各公園、廣場按照其所屬的聲環境功能區執行國家規定的環境噪音限值。
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公園、廣場規劃和聲環境功能區的環境噪音限值,結合公園、廣場主要功能和遊人需求,在公園、廣場內劃定安靜休息區、運動健身區、娛樂活動區等區域。
第十六條 在公園、廣場內開展健身、娛樂等活動,組織者和參與者應當服從公園廣場管理機構的管理,按照規定的區域、時間和音量限值開展活動。
每天十二時至十四時三十分、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禁止在公園、廣場內開展使用樂器或者揚聲設備的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動。在其他時間開展上述活動,所產生的環境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區域環境噪聲限值。經監測噪聲值超過規定限值時,應當立即減小音量或者停止使用音響器材。
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應當在公園、廣場內的顯著位置和健身娛樂主要活動區域設定告示牌,告知公園、廣場環境噪聲限值和禁止事項。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在公園、廣場內設定可以實時顯示監測結果的噪聲監測設施,對公園、廣場內的健身、娛樂等活動產生的噪聲進行監測。
第十七條 嚴格控制在公園、廣場內舉辦商業性活動。利用公園、廣場場地、設施臨時舉辦展覽、宣傳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園、廣場遊覽秩序和安全的民眾性活動的,舉辦者應當向公園廣場主管部門申請,並與公園廣場管理機構簽訂協定;需要報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依法辦理報批手續。
在公園、廣場內舉辦各類活動,舉辦方應當按照協定內容和範圍在指定地點開展,所使用設備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活動結束後,舉辦方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公園、廣場原狀。
第十八條 公園、廣場內禁止車輛進入,但下列車輛除外:
(一)老、幼、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車;
(二)正在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電力、水務、通信等作業車輛;
(三)駐園單位公務車輛,執行環衛、養護等園內管理任務的車輛,公園觀光車輛。
準許進入公園、廣場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園廣場管理機構規定的速度和路線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但執行緊急任務的公務車輛除外。
第十九條 除盲人、肢體殘障人士攜帶的導盲犬、扶助犬外,禁止攜帶犬類或者其他具有攻擊性、恐嚇性的寵物進入綜合公園和管理機構禁止進入的其他公園、廣場。
攜帶寵物進入準入的公園、廣場時,應當以牽引等方式進行有效管護,不得妨礙和危害他人,並及時清理排泄物。
第二十條 在公園、廣場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非指定區域游泳、垂釣、輪滑、踢球、騎行、營火、燒烤、宿營;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口香糖及其他廢棄物;
(三)在建(構)築物、樹木、山石及其他設施上亂張貼、刻畫、塗寫;
(四)採挖植物,攀折花果,損毀草坪、花卉、樹木;
(五)捕撈、捕捉、恐嚇、投打、傷害動物或者在非投餵區投餵動物;
(六)未經準許,在公園、廣場範圍內擺攤設點、兜售物品,雜耍賣藝以及其他的經營性活動;
(七)擅自搭接電源,移動和變更已定位的電線和電氣設備;
(八)燃放煙花爆竹,放孔明燈;
(九)進行算命、占卜、喪葬、傳教、行乞等;
(十)其他影響公園、廣場景觀、設施和環境衛生,或者妨礙他人遊覽、休憩的行為。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在公園、廣場內開展健身、娛樂等活動超出規定區域、時間的,由公園廣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向公園廣場主管部門申請,擅自在公園、廣場內舉辦展覽、宣傳及其他影響公園、廣場遊覽秩序和安全的民眾性活動的,由公園廣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協定的內容、範圍在指定地點開展活動,活動結束後,未及時清理場地並恢復原狀的,由公園廣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擅自駕駛非機動車或機動車進入公園、廣場,或準許進入的車輛未按要求行駛和停放的,由公園廣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攜帶犬類、其他具有攻擊性或者恐嚇性的寵物進入綜合公園或管理機構禁止進入的其他公園、廣場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攜帶寵物進入準入的公園廣場沒有有效管護的,由公園廣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未及時清理寵物排泄物的,由公園廣場主管部門責令當事人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園廣場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一)在非指定區域游泳、垂釣、輪滑、踢球、騎行、營火、燒烤、宿營的,在建(構)築物、樹木、山石及其他設施上亂張貼、刻畫、塗寫的,放孔明燈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口香糖及其他廢棄物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三)捕撈、捕捉、恐嚇、投打、傷害動物或者在非投餵區投餵動物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採挖植物,攀折花果,損毀草坪、花卉、樹木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未經準許,在公園、廣場範圍內擺攤設點、兜售物品,雜耍賣藝以及其他的經營性活動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園廣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亭、台、樓、閣等園林建築改建為商業設施或者以租賃、承包、轉讓、出借、抵押、買斷等形式轉交營利性組織或者個人經營,將公園、廣場管理用房改作經營性用房或者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
(二)公園、廣場管理達不到相關標準和要求的;
(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
第二十八條 公園廣場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改變公園、廣場用地範圍、性質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對投訴、舉報不依法處理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公園廣場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公園廣場管理機構,實施本辦法規定由公園廣場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鄉(鎮)公園、廣場的管理和服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辦法》明確了入園行為規範,規定了公園廣場內嚴格禁止的各種行為,確立了文明遊園行為規範,加大了環境衛生、綠化景觀、公共秩序和場地設施等保護力度。
針對備受關注的廣場舞等噪聲污染問題上,《辦法》採取劃分區域、時間管控、音量限制等措施,規定在公園、廣場進行活動所產生的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區域環境噪聲限值;每天12時至14時30分、22時至次日6時,禁止在公園、廣場內使用樂器或者揚聲設備開展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動。環保部門根據需要在公園、廣場內設定實時顯示監測結果的噪聲監測設施。
在寵物入園問題上,《辦法》在明確規定文明遛狗的前提下,將禁止入園的範圍限定在綜合公園和管理機構認為人流量較大,安全要求嚴格的其他公園、廣場,為廣大愛狗人士保留了共享公共空間的權利,在公園出入口設立禁止入園遛狗標識。
在車輛入園問題上,《辦法》規定除老幼病殘者的非機動車和各類公務車輛外,公園、廣場內禁止車輛進入,準許進入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速度和路線行駛,並在指定地點停放。《辦法》還加大了環境保護方面的管理力度,禁止在公園、廣場內焚燒雜物、排放污水等行為,並規定各類設施產生的污水應當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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