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慕達Ⅱ

1977年英美兩國在廢止了1946年的《百慕達Ⅰ》後在百慕達簽訂的第二個雙邊航空運輸協定。廢除《百慕達Ⅰ》中關於運力由指定多家航空公司運力不限對運力強的一方有利的規定,改為雙方在航線上單一指定航空公司並事先審定運力,使雙方運力達到較為合理的平衡。協定確認了定期航班和包機飛行在國際航空運輸體系中的一體性,設立運價工作組,對航空代理佣金,航線和運力分配做了具體規定。開創了開發中國家對已開發國家在航空運輸協定中的不利條款重新進行談判的先例,對世界航空網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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