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馬湖漁業管理辦法》是2016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馬湖漁業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16年12月31日
第一條 為加強白馬湖漁業資源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保護湖區生態環境,促進湖區漁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江蘇省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白馬湖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江蘇省白馬湖保護規劃》所述保護區域,包括洪澤區草澤河大治橋以東、潯河岔河大橋以東;淮安區運西河運西閘以西;寶應縣山陽鎮大寨河套閘以西;金湖縣呂良鎮呂良大橋以北,阮橋河退水閘以北等通湖河道及水面灘涂。
第三條 在白馬湖區域內從事漁業生產及漁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淮安市、揚州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承擔白馬湖漁業監督管理工作,江蘇省白馬湖漁業生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白馬湖漁管辦)依法承擔白馬湖漁業日常管理和漁業行政執法檢查工作,負責白馬湖漁業許可、漁業資源增殖保護及其保護費徵收、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監測、漁事糾紛調處以及漁業水域水污染查處工作。
第五條 淮安市、揚州市公安、工商、物價、環保、交通、水利、國土、旅遊等部門應按照法定職責協同配合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漁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白馬湖水域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凡在白馬湖水域從事捕撈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白馬湖漁管辦申領捕撈許可證。
捕撈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轉讓,不得塗改、偽造、變造。捕撈許可證的年審與簽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捕撈生產應當優先安排當地的專業漁業生產者。
第七條 在白馬湖從事漁業生產的船舶,應當向船舶所在地的漁業船舶檢驗機構申請檢驗,經檢驗合格並取得相關證書後,方可在湖區作業。機動漁業船舶的駕駛人員須取得漁業職務船員證書後,方可駕駛船舶。
第八條 捕撈作業嚴格執行最低起捕標準制度。在每網次漁獲物中,同品種水產品低於起捕規格的幼體數超過總數20%的,必須立即停止捕撈,有回放價值的幼體應當及時放回水域。
各類水產品單體最低起捕標準為:青魚3千克;草魚2.5千克;鯉魚1.5千克; 鰱、鱅魚1千克;鯿魚0.6千克;鮊魚0.5千克;烏鱧0.5千克;甲魚0.5千克;烏龜0.5千克;鱖魚0.4千克;鯰魚0.25千克;鯽魚0.25千克;黃鱔150克;中華絨螯蟹100克;田螺25克;泥鰍體長15厘米;黃顙魚體長15厘米;沙塘鱧體長12厘米;刀魚體長12厘米;小龍蝦體長10厘米;銀魚體長5厘米;青蝦體長3.5厘米;螺螄體長2厘米。
第九條 採收蓮藕、菱角、芡實、蒲、蘆葦等天然水生植物,應當合理輪采,注意留種留株。
第十條 依法設立的國家級、省級漁業濕地管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漁業資源繁殖保護區等功能區的保護措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 因特殊需要捕捉水生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專項捕撈許可證。
第十二條 因水工建設、疏航、勘探、興建錨地、爆破、排污、傾廢等行為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對漁業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應當採取補救措施,並依法補償;對依法從事漁業生產的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白馬湖漁管辦根據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每年定期對白馬湖實行季節性封湖禁漁,適時發布封湖禁漁通告。
第十四條 禁止電力捕魚、炸魚、毒魚、燈光誘魚(照燈叉魚),禁止使用魚鷹(水老鴉)、密目箍網、地籠網、閘口封網、攔河罾以及其他破壞漁業資源的漁具、捕撈方法進行捕撈。
第十五條 白馬湖漁管辦根據白馬湖漁業資源特點和生態環境保護需要,統籌安排以下漁具、漁法進行捕撈生產:
(一)漁籪:網目不小於3厘米,桁條長度不超過200米,取魚部分不多於2個耙頭或4隻梢袋,距湖岸外500米核准地點作業;
(二)絲網:網目尺寸不小於10厘米,每船每證不超過50條;
(三)蝦籠、四門簍、花籃等小型漁具每船每證不超過500隻;
(四)螺螄耥網:全湖總數100條以內。根據當年種群狀況確定年度具體的捕撈時間、規格、地點以及捕撈量。
第十六條 白馬湖養殖生產實行《水域灘涂養殖證》制度,養殖生產不得破壞白馬湖環境資源;不得影響行洪蓄洪、水源調度、飲用水源地安全和交通航運;不得使用違禁藥物。
第十七條 在白馬湖水域從事漁業活動的收益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其徵收和使用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沿湖縣(區)政府及其水利、環保等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入湖河道及水質的監管,嚴格控制外源投入品、旅遊廢棄物進入湖區,維護湖區水域生態環境安全。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淮安市、揚州市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31日起施行。原淮安市人民政府、揚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白馬湖漁業管理辦法》(淮政發〔2004〕215號、揚府發〔2004〕18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