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黃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黃金交易所現貨交易規則》制定《白銀交易暫行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銀交易暫行管理辦法
- 隸屬:上 海 黃 金 交 易 所
- 根據:《上海黃金交易所章程》
- 夜市開市 :20:45
交易所按照延期補償費收取方式的不同設立Au(T+D)、Ag(T+D)和Au(T+N1)、Au(T+N2)等契約。
第四十八條 延期交收交易按買賣方向和交易性質分為:買入開倉報價、賣出平倉報價、賣出開倉報價、買入平倉報價。
買入開倉報價是指買入一定數量的延期交收契約以增加多頭持倉的報價;賣出平倉報價是指對多頭持倉進行反向的賣出交易以了結多頭契約的報價。
賣出開倉報價是指賣出一定數量的延期交收契約以增加空頭持倉的報價;買入平倉報價是指對空頭持倉進行反向的買入交易以了結空頭契約的報價。
第四十九條 延期交收契約的平倉順序,按照先開先平的原則處理。
第五十條 交易所分別限定會員和客戶可持有某延期交收契約的最大單邊持倉數量。當會員某一方向的持倉達到限倉上限時,其名下的所有客戶只能進行平倉報價,不能進行開倉報價。
在交易所批准的客戶限倉額度內,客戶的最大持倉量由會員在其總限倉量內進行分配。當客戶某一方向的持倉達到限倉上限時,該客戶只能進行平倉報價,不能進行開倉報價。
第五十一條 延期交收契約的實物交割採用交收申報制度,交收申報時間為15:00—15:30,在每日的交收申報時段,多頭持倉可進行收貨申報、空頭持倉可進行交貨申報。交收申報結束前,客戶可以撤銷申報。
第五十二條 黃金延期交收契約的最小交收申報量為1千克、白銀延期交收契約的最小交收申報量為15千克,並按最小申報量的整數倍進行申報。申報交收需準備好相應的實物或資金,交收申報配對成功,在當日清算時完成資金和實物的過戶。
第五十三條 延期補償費是客戶延期交收時,補償給對方融通資金或實物所需的成本,延期補償費的支付方向根據交貨申報和收貨申報的數量對比確定。
當某延期交收契約空頭申報的交貨量小於多頭申報的收貨量時,當日延期補償費支付方向為“空付多”,清算時該契約的全部空頭持倉,按一一對應的方式向全部的多頭持倉支付延期補償費。
當某延期交收契約空頭申報的交貨量大於多頭申報的收貨量時,當日延期補償費支付方向為“多付空”,清算時該契約的全部多頭持倉,按一一對應的方式向全部的空頭持倉支付延期補償費;
當交貨申報量等於收貨申報量時,不發生延期補償費支付。
第五十四條 延期補償費=持倉量×當日結算價×延期補償費率。
延期補償費有按日收付和定期收付兩種收付方式。
Au(T+D)契約和Ag(T+D)契約的延期補償費按日收付,節假日按節假日前一交易日確定的方向提前收(付)延期補償費。
Au(T+N1)契約和Au(T+N2)契約的延期補償費為定期收付,根據契約規定的延期補償費支付日的延期補償費支付方向,在該日的全部多、空持倉之間進行延期補償費的收付,非延期補償費支付日的延期補償費率為0。Au(T+N1)契約的延期補償費支付日為1月、3月、5月……單數月份的最後一個交易日,Au(T+N2)契約的延期補償費支付日為2月、4月、6月……雙數月份的最後一個交易日。
第五十五條 各延期交收契約的延期補償費率根據交易所公告執行。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交收狀況和利率水平對延期補償費率進行調整,原則上高於銀行同業拆借利率。當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延期補償費率水平不受上述條件限制,交易所提前三個工作日,公告延期補償費率的調整情況,並報理事會備案。
第五十六條 當交貨申報量與收貨申報量不相等時,市場通過中立倉申報調節實物交收的矛盾。
第五十七條 中立倉是指為了獲取延期補償費而參與實物交收時生成的持倉。當交收申報的收貨量大於交貨量時,客戶以交實物的形式進行中立倉申報,交貨成功後,按當日結算價生成相應的多頭持倉;當交收申報的交貨量大於收貨量時,客戶以收實物的形式進行中立倉申報,收貨成功後,按當日結算價生成空頭持倉。中立倉免收手續費。
第五十八條 中立倉申報時間為15:31—15:40,客戶按照當日交收申報結果確定的中立倉方向進行申報,申報時交易所按契約當日結算價凍結生成相應持倉所需的保證金。
中立倉最小申報量黃金為1千克、白銀為15千克,並按最小申報量的整數倍進行申報。中立倉申報結束前,客戶可以撤銷申報。
第五十九條 交收申報和中立倉申報按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集中撮合配對,配對成功的申報在當日清算時按契約當日結算價完成實物交割。交收配對成功但清算時沒有相應的可提資金或可用庫存,按交割違約處理。
第六十條 交易所按契約當日結算價和交易所公布的違約金比例計算違約金,違約部分不足1手按1手計。
如果出現交收申報違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給未違約方,同時契約終止。如果中立倉申報違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給未違約方,未違約方的契約終止;違約方在交收配對時生成的中立倉依然為有效持倉。
第六十一條 延期交收契約允許連續持有,直至平倉或完成交收。
交易所可以對連續持有時間超過規定期限的超期持倉徵收超期費。第一檔超期持倉期限為30個交易日(含)以上60個交易日以下、第二檔超期持倉期限為60日(含)以上,超期費的徵收及各擋超期費率按交易所的公告執行。超期費歸入交易所風險基金。
超期費=超期持倉量1×當日結算價×第1檔超期費率+超期持倉量2×當日結算價×第2檔超期費率
其中,超期持倉量1為第一檔超期期限對應的超期持倉量,超期持倉量2為第二檔超期期限對應的超期持倉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