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縣特定林木保護管理條例

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批准白沙黎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審的《白沙黎族自治縣特定林木保護管理條例》,由白沙黎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2014年2月26日白沙黎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2014年6月16日白沙黎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5號公布,自2014年6月16日起實施,白沙黎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2014年6月1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沙黎族自治縣特定林木保護管理條例
  • 區域:白沙黎族自治縣
  • 類型:條例
  • 內容:特定林木保護管理
白沙黎族自治縣特定林木保護管理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

白沙黎族自治縣特定林木保護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特定林木的保護管理,促進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海南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特定林木的保護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特定林木是指樹齡50年以上100年以下及樹齡不足50年胸徑超過80厘米的木棉樹、龍血樹、酸豆樹、榕樹、荔枝樹、鳳梨蜜樹及其他樹木。但是,本地村民在集體承包地、村邊和房前屋後人工種植的樹木除外。
本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進行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內的特定林木,由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保護管理。
第三條
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為特定林木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定林木的保護及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特定林木保護管理工作。
財政、規劃、建設、環境保護、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特定林木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特定林木的保護管理實行主管部門專業保護與單位、個人日常養護相結合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特定林木的義務,有權舉報和制止損害特定林木的行為。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養護特定林木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將特定林木的保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項用於特定林木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特定林木資源每五年至少組織一次普查,對特定林木進行鑑定、登記、編號、拍照,建立資源檔案,經專家評定後報自治縣人民政府確認。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特定林木普查情況向社會公布。
單位和個人向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未登記的特定林木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開展調查、鑑定和建檔。
第七條
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特定林木周圍醒目位置設立保護牌,並根據實際需要設定保護欄、避雷裝置等相應的保護設施。
特定林木保護牌應當標明樹木名稱、科屬、樹齡、編號、日常養護責任單位或者養護人(以下統稱日常養護責任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毀特定林木保護牌及保護設施。
第八條
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特定林木養護技術規範的宣傳和培訓,指導日常養護責任人按照養護技術規範對特定林木進行養護,並無償提供技術服務。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專業技術人員對特定林木進行專業養護,發現林木生長異常情況或者環境狀況影響樹木生長的,應當及時採取保護措施和救治。
第九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特定林木的日常養護責任人:
(一)生長在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範圍內的特定林木,所在單位為日常養護責任人;
(二)生長在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範圍內的特定林木,其管理機構為日常養護責任人;
(三)生長在公路、河道兩側及庫區用地範圍內的特定林木,公路、水務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分別為日常養護責任人;
(四)生長在縣城公共綠地、道路兩側以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的特定林木,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日常養護責任人;
(五)生長在城鎮住宅小區範圍內的特定林木,住宅小區所在地居委會為日常養護責任人,有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部門負責養護;
(六)生長在鄉鎮街道、綠地範圍內的特定林木,鄉鎮人民政府為日常養護責任人;
(七)生長在承包土地上的特定林木,該承包人為日常養護責任人;
(八)生長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範圍內的特定林木,該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為日常養護責任人。
個人所有的特定林木,所有者為日常養護責任人。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確定的特定林木養護責任有異議的,可以向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覆核。
第十條
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與日常養護責任人簽訂養護責任書,明確養護責任和義務。
第十一條
日常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養護責任書的要求加強對特定林木的日常養護,保障特定林木正常生長,防範和制止各種損害特定林木的行為,並接受林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特定林木的日常養護費用,由日常養護責任人承擔。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對特定林木的日常養護責任人給予適當補貼。
因保護特定林木,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二條
特定林木發生病蟲害或者遭受人為、自然損害,出現明顯的生長衰弱、瀕危症狀的,日常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向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報告。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及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調查,查明原因和責任,採取搶救、治理、復壯等措施。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損害特定林木的行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在特定林木樹冠垂直投影向外三米範圍內取土、採石、挖砂、使用明火、排煙以及堆放和傾倒有毒有害物質;
(四)剝損樹皮、掘根、刻劃、釘釘、攀樹、折枝、懸掛物品或者以樹幹為支撐物;
(五)損害特定林木的其他行為。
對已建的危害特定林木生長的生產、生活設施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或個人限期採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影響特定林木正常生長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並採取避讓和保護措施,並報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備案。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特定林木保護需要,向建設單位提出相應的保護要求,並加強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特定林木採取移植措施:
(一)原生長環境不適宜特定林木繼續生長,可能導致特定林木死亡的;
(二)縣級以上重點項目建設無法避讓的;
(三)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特定林木的生長狀況,可能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採取防護措施後,仍無法消除危害的,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批准移植,並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
移植特定林木的,應當向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移植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移植申請書;
(二)移植方案;
(三)移入地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出具的養護責任承諾書。
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受理移植申請後,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移植方案的可行性進行論證,並在三十日內審核批准,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經批准移植的特定林木,由專業綠化作業單位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點實施移植。
移植特定林木的全部費用以及移植後三年內的恢復、養護費用由申請移植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特定林木死亡的,日常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五日內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確認,查明原因和責任後註銷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未經林業主管部門確認死亡的特定林木。
經林業主管部門確認死亡的特定林木,其所有權歸原所有人或日常養護責任人。
第十九條
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
第二十條
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預防重大災害損害特定林木的應急預案;重大災害發生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採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擅自移動或者損毀特定林木保護牌及保護設施的,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原狀的,林業主管部門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日常養護責任人未按規定進行養護,致使特定林木損傷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在林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採取相應的救治措施;拒不採取救治措施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予以救治,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特定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特定林木,並處以特定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單株罰款最高不超過二十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剝損樹皮、掘根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特定林木樹冠垂直投影向外三米範圍內取土、採石、挖砂、使用明火、排煙、堆放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刻劃、釘釘、攀樹、折枝、懸掛物品或者以特定林木為支撐物,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特定林木死亡的,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未採取避讓和保護措施的,由特定林木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特定林木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處理未經林業主管部門確認死亡的特定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每株處二千以上一萬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林業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特定林木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相關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問題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制定《條例》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我縣擁有非常豐富的林木資源,是海南重要的生態核心區。制定《條例》是建設國際旅遊島、海南綠色崛起、白沙綠色發展的需要。保護好特定林木對促進我縣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由於保護特定林木的有關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保護管理的經費不足、機制不健全、管理跟不上等因素,導致一些違法犯罪分子有機可乘,非法移植、非法買賣特定林木的行為時有發生、屢禁不止。同時,由於歷史的原因,不少民眾對林木的保護意識淡薄,甚至亂砍濫伐。因此,制定、頒布、實施我縣特定林木保護管理條例刻不容緩、勢在必行。
二、制定《條例(草案)》的主要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縣人大常委會2013年工作計畫,《條例 (草案)》的制定工作從2013年3月開始啟動,主要過程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籌備階段。制定立法工作方案,成立起草領導小組和起草小組辦公室。縣人大常委會主任符海斌擔任起草領導小組組長,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符國新、王志錚擔任副組長。縣人大法制工委主任劉雄擔任起草小組辦公室主任。
第二,學習調研階段。一是到省內外考察學習借鑑經驗;二是深入我縣各鄉鎮調查林木資源。
第三、起草形成階段。《條例 (草案)》初稿形成後,通過召開座談會、印發徵求意見稿等方式,自下而上,廣泛徵求了縣四套班子領導、縣直各有關單位、各鄉鎮、各國營農場的意見,經反覆修改,幾易其稿,於2013年11月初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報省人大審查。
省人大對我縣的立法工作高度重視和支持,主持徵求省直相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形成了《條例(草案)》的建議修改稿。省人大相關領導蒞臨我縣召開反饋座談會,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根據意見和建議,起草小組再次對《條例(草案)》進行認真細緻的修改, 2013年12月2日縣委常委會審查批准了《條例(草案)》,2013年12月10日白沙黎族自治縣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
三、關於兩個重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特定林木的定義暨保護範圍。
《條例(草案)》的第二條規定:特定林木是指樹齡50年以上100年以下及樹齡不足50年胸徑超過80厘米的木棉樹、龍血樹、酸豆樹、榕樹、荔枝樹、鳳梨蜜樹及其他樹木。但是,本地村民在集體承包地、村邊和房前屋後人工種植的樹木除外。本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進行保護管理。自然保護區內的特定林木,由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保護管理。
這樣規定的用意在於:第一、確定特定林木合適的保護範圍,理順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係,提高貫徹執行的法律效能;第二、既考慮保護特定林木資源,又考慮我縣經濟發展和本地村民利益,堅持保護與發展統籌兼顧。
(二)關於特定林木的保護管理經費。
《條例(草案)》的第五條規定:自治縣人民政府將特定林木的保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項用於特定林木保護和管理工作。
條例頒布後,縣人民政府每年都將特定林木的保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依據我縣的財力確定具體數額。特定林木保護管理經費的使用由我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安排,專項用於特定林木保護管理工作。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海南省制定與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的規定,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5月22日召開會議,對白沙黎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報請審查批准的《白沙黎族自治縣特定林木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工委、省法制辦和白沙黎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等單位的負責同志列席會議。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去年以來,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多次提前介入《條例》的起草和修改論證工作,逐條研究,提出了具體修改意見,大多已被白沙黎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採納。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加強特定林木的保護管理,促進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白沙黎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海南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白沙黎族自治縣特定林木保護管理條例》是非常必要的。《條例》沒有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內容。根據立法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5月29日上午對白沙黎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報請審查批准的《白沙黎族自治縣特定林木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加強特定林木的保護管理,促進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白沙黎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海南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白沙黎族自治縣特定林木保護管理條例》是非常必要的。同時認為,《條例》沒有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內容。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准。
法制委員會於當天上午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提出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白沙黎族自治縣特定林木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決定草案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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