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將對醫療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管理職責轉移給所屬
事業單位承擔。
2.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二)下放的職責:
1.將特殊情況的再生育審核職責下放縣(市、區)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2.將縣(市、區)新建公共場所選址和設計的衛生許可職責下放縣(市、區)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3.醫療廣告的審查和保健相關產品的廣告證明、在網際網路上從事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的審核職責部分下放,按照分級管理方式,實行同級審批。
4.將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職責、從事助產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發放職責下放縣(市、區)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三)整合的職責:
2.將組織實施藥品法典、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的職責,劃給市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將研究擬訂
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給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承接的職責:
2.負責本市新建公共場所選址和設計的衛生許可。
3.負責外國醫療團體來本市短期行醫審批。
4.負責本市醫療廣告的審查和保健相關產品的廣告證明、在網際網路上從事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的審核。
5.負責本市醫療保健機構從事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發放;負責本市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執業許可、從事助產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發放;負責本市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從事婚前醫學檢查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發放。
(五)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畫生育
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行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負責協調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根據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制定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授權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為食源性疾病及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提供技術支持。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全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吉林省藥品增補目錄。
(八)貫徹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
吉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組織實施促進全市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十二)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
醫學教育。
(十三)完善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根據國家和省要求,組織衛生和計畫生育援外工作。
(十五)指導制定全市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全面加強中醫藥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在我市召開的國際性、國家和省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衛生保障工作;承辦市委、市政府委託或指定的有關保健醫療方面的工作任務及相關事項。
(十七)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市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市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設10個內設機構: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務公開、政務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等工作;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域援外方面工作。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協調管理工作;負責高級專家的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幹部培訓工作。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承擔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配合做好基層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機構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制定及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大型醫用裝備配置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組織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內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按照相關規定參與衛生和計畫生育有關專項資金的管理;承擔機關及納入機關統一財務管理單位的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政策、制度、規劃、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和推進全市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根據授權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安全生產行業管理,督促落實市直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單位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擬訂行業內安全管理規劃、標準、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宣傳與科技教育科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市級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重點科研基地建設,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參與擬訂全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指導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
(三)疾病預防控制科(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依法管理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的防治工作,開展疾病監測,做好預警預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為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食源性疾病暴發識別和溯源分析提供技術支持。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愛國衛生工作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市愛國衛生工作措施、建議;承辦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防治愛滋病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四)醫政醫管科(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地方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臨床護理、醫院藥事、醫院感染控制、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監督指導全市醫療機構評審評價工作,擬訂全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負責制定醫療事故和計畫生育手術技術鑑定的管理制度,協調、指導、監督醫療事故的處理。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吉林省藥品增補目錄;督促各級醫療機構實行基本藥物網上採購和零差率銷售。承擔全市保健工作巨觀指導和負責在我市召開的國際性、國家和省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衛生保障職責;承辦市委、市政府委託或指定的有關保健醫療方面的工作任務及相關事項。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研究提出深化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議,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承辦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五)中醫藥管理科
擬定全市中醫藥和民族醫藥發展規劃和措施,繼承和發展中醫藥文化;承擔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及臨床用藥等的監管責任;組織擬定中醫藥人才發展及中醫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規劃,推動中醫藥防病治病知識普及,指導中醫藥機構能力建設。
(六)基層衛生科(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科)
擬訂全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市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各項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負責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及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數據統計,擬訂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指導基層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推進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的落實。
(七)婦幼健康服務科
擬訂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負責組織指導病殘兒童的醫學終審鑑定工作;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地方性標準並監督執行;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組織重大處罰事項的聽證,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普法宣傳和相關法律法規諮詢等工作。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
(九)計畫生育基層指導與家庭發展科(市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
指導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貫徹落實計畫生育政策,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負責組織計畫生育工作考評,貫徹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承辦市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全市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實施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黨委辦公室
負責市直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的宣傳、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
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市直單位的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統戰、老幹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普法、計生等工作。
人員編制
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市中醫藥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5名(從原市衛生局劃轉20名,從原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劃轉11名,從市直行政機動編制劃轉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含中醫藥管理局領導職數1名);科級領導職數16名(含黨辦主任1名)。機關工勤編制3名。
其他事項
(一)指導市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二)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全市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政策建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全市計畫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全市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和省市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三)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
2.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四)機關機構改革後,由主管部門適時提出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調整、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調整等事項的意見。
附則
本規定由市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