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
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
年度審計計畫;參與起草地方性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地方規範性檔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
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市)區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
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才鑽翻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充跨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市政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鄉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定促跨導和監督全市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全市各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全市各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審計市政府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阿雅慨罪和損益。
(十一)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全市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市政府和省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仔符糊。
協調處理機關日常政務、事務;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及直屬單位的財務審計監督;負責公文管理、重要檔案的起草和審核。負責機要、保密、保衛、檔案文印、信訪、外事等事務。
(二)法制科。
負責地方審計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修改和報批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地立辨勸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組織對地方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辦理地方審計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規範審計業務文書和程式;組織和辦理審計行政處罰聽證;受理審計行政複議和應訴;組織實施業務培訓、審計普法教紋探甩育;指導全市審計機關的法制工作。
(三)財政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縣(市)區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市財政審計業務。
(四)文教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農業環保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市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業務。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市級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對市屬國有施工企業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市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
(七)經貿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市政府規定的市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指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與市財政有繳撥款關係的市人大機關、市政協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及直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和
直屬事業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市行政事業審計業務;開展並指導全市
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審計業務。
(九)外資金融審計科。
負責外資企業的審計;負責審計市地方國有金融機構信貸計畫的執行和資產、負債、損益狀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市地方金融審計業務。
(十)政法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及所屬基層單位。
(十一)綜合科。
負責信息化建設、計算機管理、審計計畫編制與管理,審計綜合工作和審計信息、調研、統計工作,審計報表編報和刊物發行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科(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關編制等工作;協助地方管理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組織和指導全市審計系統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系統內目標管理工作。
負責黨委和機關建設工作;負責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負責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市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3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審計師1名(副處級);科級領導職數13名。機關工勤人員編制5名。
(十)組織審計市政府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全市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市政府和省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調處理機關日常政務、事務;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及直屬單位的財務審計監督;負責公文管理、重要檔案的起草和審核。負責機要、保密、保衛、檔案文印、信訪、外事等事務。
(二)法制科。
負責地方審計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修改和報批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組織對地方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辦理地方審計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規範審計業務文書和程式;組織和辦理審計行政處罰聽證;受理審計行政複議和應訴;組織實施業務培訓、審計普法教育;指導全市審計機關的法制工作。
(三)財政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縣(市)區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市財政審計業務。
(四)文教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農業環保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市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業務。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市級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對市屬國有施工企業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市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
(七)經貿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市政府規定的市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指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與市財政有繳撥款關係的市人大機關、市政協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及直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和
直屬事業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市行政事業審計業務;開展並指導全市
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審計業務。
(九)外資金融審計科。
負責外資企業的審計;負責審計市地方國有金融機構信貸計畫的執行和資產、負債、損益狀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市地方金融審計業務。
(十)政法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及所屬基層單位。
(十一)綜合科。
負責信息化建設、計算機管理、審計計畫編制與管理,審計綜合工作和審計信息、調研、統計工作,審計報表編報和刊物發行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科(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關編制等工作;協助地方管理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組織和指導全市審計系統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系統內目標管理工作。
負責黨委和機關建設工作;負責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負責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市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3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審計師1名(副處級);科級領導職數13名。機關工勤人員編制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