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中醫藥管理局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促進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繼承和發展中醫藥文化職責。 (三)加強中醫藥人才培養、中醫藥師承教育職責,提高農村和城市社區中醫藥人員的職業素質和技術水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城市中醫藥管理局
  • 所在城市白城市
  • 內設機構:4個
  • 屬性:政府機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相關標準,參與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全省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全省重大中醫藥項目的規劃和組織實施。
(二)承擔全省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護理及臨床用藥等的監督管理責任,並進行業務指導;規劃、指導和協調中醫醫療、科研等機構的結構布局及其運行機制的改革;監督執行各類中醫醫療、保健等機構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
(三)負責監督和協調全省醫療、研究機構的中西醫結合工作;執行國家有關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監督和協調管理中西醫結合醫療、研究機構。
(四)負責指導全省民族醫藥的理論、醫術、藥物的發掘、整理、總結和提高工作;執行國家民族醫醫療機構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監督和協調管理民族醫醫療、研究機構。
(五)組織開展全省中藥資源普查,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參與制定全省中藥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中醫藥的扶持政策。
(六)組織擬訂全省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中醫藥師承教育、畢業後教育、繼續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工作;參與指導中醫藥教育教學改革;參與擬訂各級各類中醫藥教育發展規劃。
(七)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省中醫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規劃;指導、實施中醫藥科研條件和能力建設;管理全省重大中醫藥科研項目。
(八)承擔保護全省瀕臨消亡的中醫診療技術和中藥生產加工技術的責任。組織開展中醫古籍整理研究,推進中醫藥文化的繼承發展;提出保護中醫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建議;推動中醫藥防病治病知識的普及。
(九)指導和協調中醫藥對外交流與技術合作,推進中醫藥科學的推廣、套用和傳播;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中醫藥管理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規劃財務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文字綜合、信息統計、安全保密、來信來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等機關政務、事務工作;指導協調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承擔傳承發展中醫藥文化有關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省中醫藥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和協調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研究機構布局及其運行機制的改革;管理全省中醫專項補助經費;管理有關重點項目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財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
(二)法規與監督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參與起草中醫藥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辦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中醫藥重大理論或實際問題調查研究;組織擬訂有關的中醫藥標準;承辦中醫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工作;規範中醫醫療服務秩序;督辦重大中醫醫療違法案件。根據國家有關中醫藥和民族醫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中醫藥和民族醫藥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中醫藥管理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三)醫政處(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藥處)。 擬訂全省中醫藥防治重大疾病規劃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組織實施農村衛生、社區衛生服務中的中醫藥工作;執行國家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和保健機構及其技術套用的管理規範、標準,擬訂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對其他醫療機構的中醫業務進行指導;監督實施中醫醫療、保健等人員執業資格標準、服務規範;參與組織協調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
(四)科技教育處。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省中醫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規劃;指導中醫藥科研條件和科技能力建設;管理和組織實施有關中醫藥重點科研項目,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套用和推廣;組織民族醫藥的理論、醫術、藥物及中醫藥民間驗方的發掘、整理、總結、提高工作,組織保護全省瀕臨消亡的中醫診療技術和中醫診療生產加工技術;承辦中醫藥師承教育、畢業後教育、繼續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的組織和指導工作;承辦參與指導中醫藥教育教學改革和參與擬訂各級各類中醫藥教育發展規劃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中藥資源普查,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參與擬訂中藥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的有關工作;推動中醫藥防病治病知識普及;聯繫相關中醫藥社會團體。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對外可啟用人事處印章。

人員編制

省中醫藥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處級領導職數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3名。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