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設備可靠性評價規程

《發電設備可靠性評價規程》,規定了發電設備可靠性的統計及評價辦法,適用於中國境內的所有發電企業(火電廠、水電廠(站)、蓄能水電廠、核電站、燃氣輪電站)發電能力的可靠性評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發電設備可靠性評價規程
  • 適用於:中國境內的所有發電企業
  • 性質:評價規程
  • 關鍵字:發電設備可靠性評價,規程,質量
簡介,關鍵字,基本要求,狀態劃分,狀態定義,時間記錄的規定,容量和電能術語定義,

簡介

本規程規定了發電設備可靠性的統計及評價辦法,適用於我國境內的所有發電企業(火電廠、水電廠(站)、蓄能水電廠、核電站、燃氣輪電站)發電能力的可靠性評估。

關鍵字

發電設備,可靠性評價,規程,質量

基本要求

2.1發電設備(以下如無特指,機組、輔助設備統稱設備)可靠性,是指設備在規定條件下、規定時間內,完成規定功能的能力。
2.2本標準指標評價所要求的各種基礎數據報告,必須準確、及時、完整地反映設備的真實情況。
2.3“發電設備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統”程式、事件編碼、單位代碼,由“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組織編制,全國統一使用。
2.4發電廠(站)或機組,不論其產權所屬,均應納入全國電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統,實施行業管理。

狀態劃分

3.1發電機組(以下簡稱“機組”)狀態劃分
3.2輔助設備的狀態劃分

狀態定義

4.1在使用(ACT)―設備處於要進行統計評價的狀態。在使用狀態分為可用(A)和不可用(U)。
4.1.1可用(A)-設備處於能夠執行預定功能的狀態,而不論其是否在運行,也不論其能夠提供多少出力。可用狀態包含運行(S)和備用(R)。
a)運行(S)-對於機組,指發電機或調相機在電氣上處於聯接到電力系統工作(包括試運行)的狀態,可以是全出力運行,計畫或非計畫降低出力運行;對於輔助設備,指磨煤機、給水泵、送風機、引風機和高壓加熱器等,正在(全出力或降低出力)為機組工作。
b)備用(R)-設備處於可用,但不在運行狀態。對於機組又有全出力備用、計畫及各類非計畫降低出力備用之區分。
c)機組降低出力(UND)-機組達不到毛最大容量運行或備用的情況(不包括按負荷曲線正常調整出力)。機組降低出力可分為計畫降低出力和非計畫降低出力。
計畫降低出力(PD)-機組按計畫在既定時期內的降低出力。如季節性降低出力,按月度計畫安排的降低出力等。機組處於運行則為計畫降低出力運行(IPD);機組處於備用,則為計畫降低出力備用(RPD)。
非計畫降低出力(UD)-機組不能預計的降低出力。機組處於運行則為非計畫降低出力運行狀態(IUD);機組處於備用,則為非計畫降低出力備用狀態(RUD)。按機組降低出力的緊迫程度分為以下4類:
第1類非計畫降低出力(UD1)-機組需要立即降低出力者;
第2類非計畫降低出力(UD2)-機組雖不需立即降低出力,但需在6h內降低出力者;
第3類非計畫降低出力(UD3)-機組可以延至6h以後,但需在72h時內降低出力者。
第4類非計畫降低出力(UD4)-機組可以延至72h以後,但需在下次計畫停運前降低出力者。
4.1.2不可用(U)-指設備不論其由於什麼原因處於不能運行或備用的狀態。不可用狀態分為計畫停運和非計畫停運。
a)計畫停運(PO)-指機組或輔助設備處於計畫檢修期內的狀態(包括進行檢查、試驗、技術改革、換裝核燃料,或進行檢修等而處於不可用狀態)。計畫停運應是事先安排好進度,並有既定期限。
對於機組計畫停運分為大修(PO1)、小修(PO2)、節日檢修和公用系統計畫檢修(PO3)三種。
對於輔助設備計畫停運分為大修(PO1)、小修(PO2)、和定期維護(SM)三種。
b)非計畫停運(UO)-指設備處於不可用(U)而又不是計畫停運(PO)的狀態。
對於機組,根據停運的緊迫程度分為以下5類:
第1類非計畫停運(UO1)-機組需立即停運或被迫不能按規定立即投入運行的狀態(如啟動失敗)。
第2類非計畫停運(UO2)-機組雖不需立即停運,但需在6h以內停運的狀態。
第3類非計畫停運(UO3)-機組可延遲至6h以後,但需在72h以內停運的狀態。
第4類非計畫停運(UO4)-機組可延遲至72h以後,但需在下次計畫停運前停運的狀態。
第5類非計畫停運(UO5)-計畫停運的機組因故超過計畫停運期限的延長停運狀態。
上述第1~3類非計畫停運狀態稱為強迫停運(FO)。
4.2停用(IACT)-機組按國家關政策,經規定部門批准封存停用或進行長時間改造而停止使用的狀態,簡稱停用狀態。機組處於停用狀態的時間不參加統計評價。
5狀態轉變時間界線和時間記錄的規定
5.1狀態轉變時間的界線
5.1.1運行轉為備用或計畫停運或1~4類非計畫停運:以發電機與電網解列時間為界。
5.1.2備用或1~4類非計畫停運轉為運行:以發電機併網時間為界。
5.1.3計畫停運或1~5類非計畫停運轉為備用,以報復役交付調度的時間為界。
5.1.4計畫停運或第5類非計畫停運轉為運行,以報復役前的最近一次併網時間為界。
5.1.5計畫停運轉為第5類非計畫停運:以開工前主管電力公司批准的計畫檢修工期為界。
5.1.6備用或1~4類非計畫停運轉為計畫停運:以主管電力公司批准的時間為界。
5.1.7備用或計畫停運或1~5類非計畫停運轉為第1類非計畫停運:以超過現場規程規定的啟動時限或調度命令的併網時間為界,並計啟動失敗一次;在試運行和試驗中發生影響運行的設備損壞時,以設備損壞發生時間為界。
5.1.8備用轉為第4類非計畫停運以批准檢修工作開始時間為界。
5.1.9輔機狀態的轉換時間以運行日誌記錄為準。

時間記錄的規定

5.2.1設備狀態的時間記錄採用24h制。00:00為一天開始,24:00為一天之末。
5.2.2設備狀態變化的起止時間,以各級調度部門的記錄為準。
5.2.3機組非計畫停運轉為計畫停運只限於該機組臨近計畫檢修且距原計畫開工時間―大修在60d以內小修在30d以內,經申請且徵得上級生產技術部門同意和調度批准,方可轉為計畫停運。填報按下述規定:自停運至調度批准前記作非計畫停運;從調度批准時起至機組交付調度(運行或備用)止,為計畫停運。
5.2.4新建機組可靠性統計評價從首次併網開始。

容量和電能術語定義

6.1毛最大空量(GMC)-一台機組在某一給定期間內,能夠連續承載的最大容量。一般可取機組的銘牌額定容量(INC),或經驗證性試驗並正式批准確認的容量。
6.2毛實際發電量(GAAG)-機組在給定期間內實際發出的電量。
6.3毛最大發電量(GMG)-機組在給定期間內,連續按毛最大容量運行所應發出的電量。
6.4機組降低出力容量(UNDC)-機組在降低出力狀態時實際能達到的最大連續出力(AC)與毛最大容量(GMC)的差值。其數學表達式為:
UNDC=GMC-AC
或UNDC=INC-AC
6.5供熱機組的銘牌額定容量(INC)按純凝汽式工況或額定供熱工況下的額定電功率的較大值計算。
6.6時間術語定義如下。
6.6.1運行小時(SH)-設備處於運行狀態的小時數。
6.6.2備用小時(RH)-設備處於備用狀態的小時數。
6.6.3計畫停運小史(POH)-設備處於計畫停運狀態的小時數。計畫停運小時按狀態又可分為下列4類。
a)大修停運小時(POH1)-設備處於計畫大修停運狀態的小時數。
b)小修停運小時(POH2)-設備處於計畫小修停運狀態的小時數。
c)節日檢修和公用系統計畫檢修停運小時(POH3)-在法定節日:元旦、春節、“五一”、“十一”期間,機組計畫檢修狀態下的停運小時數或公用系統進行計畫檢修時,對應停運機組的停運小時數。
d)定期維護小時(SM)-輔助設備處於定期維護狀態下的停運小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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