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節能減排有關政策,保護電力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和規範發電權交易,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發布了《發電權交易監管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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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監市場〔2008〕15號
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各有關電網企業、發電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家節能減排有關政策,保護電力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和規範發電權交易,我會制定了《發電權交易監管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報告。
電 監 會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節能減排有關政策,保護電力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和規範發電權交易,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發電權交易,應當遵循電網安全、節能減排、平等自願、公開透明、效益共享的原則。
第三條 開展發電權交易,應與電力市場建設工作統籌考慮,納入市場建設規劃,做好發電權交易與其他電力交易品種之間的協調與銜接。
第四條 發電權交易是指以市場方式實現發電機組、發電廠之間電量替代的交易行為,也稱替代發電交易。
發電權交易的電量包括各類契約電量,目前主要參照省級人民政府下達的發電量指標。
第五條 發電權交易原則上由高效環保機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電機組發電,由水電、核電等清潔能源發電機組替代火電機組發電。
納入國家小火電機組關停規劃並按期或提前關停的機組在規定期限內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發電量指標並進行發電權交易。
第六條 發電權交易可以在省級人民政府當年發電量指標的基礎上進行。在小水電比例較高的省份,原則上以多年平均發電量為基礎進行。
第七條 發電權交易一般在省級電網範圍內進行,並創造條件跨省、跨區進行。
第八條 發電權交易可以通過雙邊交易方式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雙邊交易是指發電企業交易雙方自主協商確定交易電量和交易價格;集中交易是指電力交易機構通過統一的交易平台進行集中撮合交易。
第九條 發電權交易應在滿足電網安全校核有關條件後實施。電網安全校核的相關參數條件應向市場主體公布並向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第十條 交易周期內,發電企業被替代的電量不得超過其所擁有的發電量指標或契約電量的分解電量,替代電量不得超過滿足安全約束的發電能力。
第十一條 交易雙方按照電力交易機構確認後的成交結果簽訂發電權交易契約(或發電權交易確認單),明確交易周期、成交電量、成交價格、結算方式等。
第十二條 發電權交易引起網損變化時,應當按照核定的網損率或交易各方協商的網損補償方式進行有關網損補償。
第十三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發電權交易實施監管。
第十四條 發電權交易結果應報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按月、季、年匯總分析發電企業由於開展發電權交易產生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結合交易電量和價格、電費結算、網損補償等信息,及時報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並定期向相關交易主體披露。
第十六條 各區域電監局對本地區發電權交易進行綜合指導,各省(區、市)電力監管機構定期對轄區內發電權交易的開展情況進行檢查,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