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管理

發票管理稅務機關對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在經營活動中所開具的商品銷售和營業收入憑證進行的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發票管理
  • 實質:銷售和營業收入憑證進行的管理
  • 所屬:稅務稽查管理
  • 依據:《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
簡介,管理辦法,

簡介

在中國,發票企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據,也是稅務稽查管理的重要依據。稅務機關負責發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並對一切印製、使用發貨票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和管理,有利於加強稅收和財務監督,正確核定納稅人的成本、營業收入、利潤和應納稅額,保證財政收入;保障合法經營,打擊各種違法活動,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管理辦法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發票一直由稅務部門管理,但沒有制定全國統一的管理辦法。
1986年8月財政部頒發《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除涉外單位外,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發票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①凡銷售商品、產品,提供勞務服務及從事其他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收入時,均應向付款方如實開具發票,並加蓋印章。
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可不開具發票,如果消費者索要發票,則不得拒開。所有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在購買商品、產品和接受勞務服務付出款項時,均應向收款方索取發票。
②需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稅務機關購買。購買時須按規定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稅務登記證明或其他有關證件,稅務機關審核後,辦理購票手續。
③發票一律由稅務機關統一設計式樣,指定印刷廠印製,並套印縣(市)以上稅務機關發票監製章。用票單位如因業務特殊需要,經稅務機關批准可自行設計發票式樣,到指定印刷廠按規定印製,並套印縣(市)以上稅務機關發票監製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稅務機關批准,均不得印製、出售發票,也不得塗改、撕毀、轉讓(包括轉讓性代開)、偽造、銷毀和拆本使用發票。嚴禁偽造發票。
④發票只限於用票單位和個人使用,不得轉讓和借用;也不得帶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填開。稅務機關有權對使用單位和個人的發票進行查驗。
⑤稅務機關、印製發票單位以及一切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都須建立必要的發票印、領、用、存管理制度,嚴格審批審核手續。
⑥稅務機關對於各種違反發票管理制度的行為,除沒收其非法所得,責令其限期糾正外,可區別情況,分別給以批評教育、罰款、吊銷稅務登記證、收繳發票和其他稅務管理證件等處理;
造成騙稅偷稅抗稅的,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1992)中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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