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工作規範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工作規範

2014年11月14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以國衛食品發〔2014〕83號印發《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工作規範》。該《工作規範》分總則、工作職責、食品污染與有害因素監測及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實驗室能力建設與管理、保障措施、附則8章43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工作規範
  • 印發機關: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文號:國衛食品發〔2014〕83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11月14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1月14日
通知,工作規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工作職責,第三章 食品污染與有害因素監測及風險評估,第五章 食品安全風險交流,第六章 實驗室能力建設與管理,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八章 附 則,

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工作規範和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機構食品安全工作規範的通知
國衛食品發〔2014〕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和計畫生育監督中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
為貫徹國務院機構改革、轉變職能要求,規範地方衛生計生部門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我委組織制定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工作規範》和《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機構食品安全工作規範》(以下統稱《工作規範》)。現印發給你們,並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衛生計生部門承擔著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和食源性疾病防治管理等工作,責任重大,任務艱巨。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按照同級黨委、政府的部署,切實加強領導,依法履行職責。各地要創新思維,抓住機構改革機遇,積極爭取政府支持,對具體承擔食品安全工作任務的疾控機構和監督機構予以應有的履職保障,確保在機構改革中衛生計生系統的食品安全工作得到加強。
二、按照《工作規範》要求,結合各地實際,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充分發揮疾控機構和綜合監督機構的職能作用,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鞏固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堅持一崗雙責,將食品安全履職與落實黨風廉政主體責任結合起來,狠抓各項工作落實。要充分發揮衛生計生系統專業技術優勢,樹立良好的為百姓健康和飲食安全服務的部門形象。
四、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和計畫生育監督中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要按照職責分工,充分發揮國家級食品安全技術牽頭作用,加強調查研究,幫助基層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與問題,做好對地方疾控機構和監督機構食品安全工作的技術指導和支持。
各地在執行規範中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委食品司。
附屬檔案:1.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工作規範
2.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機構食品安全工作規範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4年11月14日

工作規範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地方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統一領導和協調下,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風險交流、事故流行病學調查、標準制定修訂等食品安全工作。
第三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工作考核、指導制度,上級疾控機構要協助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加強對下級疾控機構的督導,督促工作落實。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工作職責:
(一)實施本轄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負責監測數據的收集、匯總、分析以及質量控制和管理,承擔應急監測任務;
(二)承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相關工作;
(三)開展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工作;
(四)承擔食源性疾病監測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相關工作;
(五)承擔或參與國家或地方標準制定、修訂,以及跟蹤評價、宣貫、解讀和諮詢等相關工作;
(六)開展食品安全專項調查和科學研究工作;
(七)承辦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上級業務機構指定或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
設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國家參比實驗室和食源性疾病病因學鑑定國家實驗室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參比和鑑定,技術指導和培訓等工作。
第五條 地(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工作職責:
(一)實施本轄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負責監測數據的收集、匯總、分析及質量控制工作;
(二)開展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工作;
(三)承擔轄區內食源性疾病監測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的相關工作;
(四)承擔食品安全檢驗、鑑定;
(五)參與食品安全標準制定、修訂、跟蹤評價、宣貫等相關工作;
(六)開展食品安全專項調查和研究工作;
(七)承辦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上級業務機構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 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工作職責:
(一)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任務,負責本轄區監測數據的收集、匯總和分析;
(二)承擔食源性疾病監測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的相關工作;
(三)參與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宣貫等相關工作;
(四)開展食品安全相關知識宣傳教育;
(五)參與食品安全專項調查和研究工作;
(六)承辦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上級業務機構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

第三章 食品污染與有害因素監測及風險評估

第七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食品中可能導致人體健康損害的化學性、生物性、物理性(放射性)因素進行監測。
第八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和監測方案,完成採樣、檢測、數據分析與核實、數據上報、數據核查、數據分析和風險隱患報告等監測工作,並開展相應的質量管理工作。
第九條 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負責本轄區監測方案的擬定並組織實施,承擔本轄區數據的匯總、分析,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實驗室的技術能力確認、質量管理,起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年度分析總結報告和質量管理總結報告。
地(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主要承擔食品污染與有害因素監測的實驗室檢測等任務。
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主要承擔採樣及常規指標檢測等任務。
第十條 食品污染與有害因素監測數據應當實行分級審核、逐級上報。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建立本轄區資料庫和分析平台,對於監測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隱患,經核實後應當及時報告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風險監測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工作的需要,及時匯總和分析食品安全監測數據,與風險評估機構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二條 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開展以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相關工作:
(一)根據本轄區地方標準制定、修訂的需要,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向有關方面通報風險評估結果;
(二)在分析研判風險監測數據時,發現需要開展風險評估的事項,及時向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議國家實施風險評估的技術意見;
(三)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結合本轄區污染水平和膳食特點,提出食品安全風險控制建議;
(四)根據國家和省級風險評估工作的需要,開展食物消費量調查和總膳食研究、食品安全毒理學研究等工作,建立本轄區食物消費量資料庫。
第十三條 地(市)級和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根據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安排,協助收集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相關的數據和信息。
第十四條 取得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資質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的指導下承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任務,根據評估項目特點制定評估技術方案,按照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制定的技術方法開展風險評估工作,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風險評估報告,並提出風險管理建議。
第十五條 經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指定的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可以承擔出具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安全性評估意見的工作。
第四章 食源性疾病監測與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
第十六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會同醫療機構對轄區內食源性疾病、特定食源性疾病病種(包括異常病例/事件)以及特定食源性疾病影響因素等進行監測、報告與調查。
第十七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轄區內承擔食源性疾病監測的醫療機構報送的監測信息進行審核、匯總、分析和上報。發現食源性疾病事件時,應當及時報告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起草並實施本省食源性疾病監測方案,構建省級食源性疾病監測溯源平台和資料庫;承擔跨地市聚集性食源性疾病的識別,組織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起草年度分析總結報告,並定期開展本轄區食源性疾病基本狀況分析。
第十九條 地(市)級和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主要承擔轄區內醫療機構報送的陽性菌株覆核和標本檢驗,開展食源性疾病事件調查中環境樣品(含食品)的採集、檢驗。組織調查點開展特定食源性疾病病種(包括異常病例/事件)以及特定食源性疾病影響因素的監測。
第二十條 食源性疾病監測信息、檢驗數據和調查報告應當按要求上報、分級審核。
第二十一條 處理傳染病或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發現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信息,應當及時報告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發現屬於法定報告傳染病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要求進行報告和處置。
第二十二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依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要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現場衛生處理和流行病學調查,對於需要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控制現場、保存樣品等予以配合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具體要求。
第二十三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現場衛生處理和流行病學調查,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要求。
第二十四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終結後,向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並抄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章 食品安全風險交流

第二十五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工作技術指南的要求,開展食品安全標準宣貫、食源性疾病預防控制知識傳播、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溝通、食品安全相關科普宣傳等風險交流工作。
第二十六條 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開展本轄區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工作,構建工作體系,培養專業人才隊伍,開展交流培訓。
第二十七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關注食品安全輿情,廣泛收集食品安全相關信息並分析研判,及時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建議。

第六章 實驗室能力建設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具有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中規定的所有食品理化和放射、微生物及一定的毒理學指標的檢驗能力;具有較高水平的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學調查相關檢驗能力,能夠對不明原因食源性疾病暴發病因進行排查、鑑定和溯源調查;能夠為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轄區醫療機構提供技術指導。
第二十九條 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組織本轄區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檢驗技術和質量管理水平的能力比對工作。
第三十條 地(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具有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中規定的常見食品理化和微生物指標的檢驗能力;具有一般性的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學調查相關檢驗能力,能夠對重要食源性疾病暴發病因進行篩選和鑑定,能夠對食源性致病菌進行耐藥檢測和分子分型;能夠為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轄區醫療機構提供技術指導。
第三十一條 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具有解決本地區常見食品理化和微生物問題的檢驗能力;能夠對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中規定的常規指標進行檢驗;具有基礎性的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學調查相關檢驗能力,能夠對食源性疾病暴發進行樣品採集和病因初篩,能夠對常見食源性致病菌進行檢驗和鑑定;能夠為轄區醫療機構提供技術指導。
第三十二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建立並保證本機構食品安全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定期參加上級機構組織的質量控制考核和比對工作。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和結果驗證、質控考核、技術督查等質量評價工作。
第三十三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國家參比實驗室和食源性疾病病因學鑑定國家實驗室應當開展檢驗方法研製及技術培訓活動;開展質控品研製;定期組織開展質控考核和結果驗證等比對工作;組織對承擔相關領域工作任務機構的技術督導和工作質量評價活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根據其職責、工作任務、所在地域和服務人口等因素,合理配置相應專業和管理人員,保證食品安全工作順利開展。
第三十五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規劃,加強教育培訓,不斷提高食品安全工作人員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三十六條 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成立由營養與食品衛生學、流行病學、食品檢驗、健康教育及食品安全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組,承擔本專業培訓、業務指導、社會諮詢、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員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員負責開展食源性疾病人群流行病學調查,可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採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
第三十八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經費預算,報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納入財政預算。
第三十九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配備與其工作職能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
第四十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組織協調下,與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機構建立順暢有效的食品安全工作銜接機制,定期進行工作會商。
第四十一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績效考核制度,開展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考核。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工作實際,可制定貫徹執行本規範的具體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規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設備基本配置參考品目(略)
2.市(地)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設備基本配置參考品目(略)
3.食品放射性風險監測儀器設備基本配置標準(略)
4.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參比實驗室設備基本配置參考品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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