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義利益解釋原則

疑義利益解釋原則,是指當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時,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疑義利益解釋原則
  • 釋義: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 時間:1536年
  • 地址:英國
起源,中國有關立法,保險法,契約法,兩法適用中的關係,新舊保險法對比,條文對比,關於修訂原因的分析,不恰當地加重保險人的責任,(2)不利於防止道德危險,第三十條的具體適用前提及方法,判斷格式契約,通常理解優先,

起源

該原則最早是從1536年一個英國判例開始形成的。
在英國,有一承包海上保險的人叫理察·馬丁。他在公曆1536年6月18日將他的保險業務擴大到人身保險,並為他一位嗜酒的朋友威廉·吉朋承包人壽保險,保險金額2000英鎊,保險期限為12個月,保險費80英鎊。被保險人吉朋於1537年5月29日死亡。受益人請求保險人依約給付保險金2000英鎊。但馬丁聲稱吉朋所保的12個月,系以陰曆每月28天計算的,不是指日曆上的12個月,因而保險期限已於公曆5月20日屆滿,無須支付保險金。但受益人認為應按公曆計算,保險事故發生於契約有限期限內,保險人應如數給付保險金。最後法院判決,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馬丁有義務給付保險金。
之後,“疑義利益”的解釋原則便成為保險契約的一大解釋原則。目前,世界各國司法上在解釋保險契約時,均採用此項原則。

中國有關立法

保險法

《保險法》第30條規定:“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契約,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契約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契約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契約法

《契約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兩法適用中的關係

需說明的是,保險法涉及保險契約法與保險業法兩部分,其中保險契約法是作為一般法的契約法的特別法。依據法律適用的一般規則,在處理有關保險契約的糾紛時,如保險契約法(此處為《保險法》)有特別規定,則依保險契約法,其餘仍可適用《契約法》。
因此可以說,保險法中的疑義利益解釋原則是契約法中關於格式契約解釋規則的具體套用。

新舊保險法對比

條文對比

★ 2002年修正的《保險法》第31條
★ 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第30條
對於保險契約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契約,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契約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契約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關於修訂原因的分析

通過對比不難發現,如果對修訂前的《保險法》第31條作文義解釋,則適用的結果必然是,只要保險人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契約的內容有爭議,就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這種做法是有悖於立法本意的,既缺乏理論依據,又違背了保險法的最大誠信原則。

不恰當地加重保險人的責任

誠然,保險實務中,保險契約的內容,即契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大多是由保險公司事先擬定,印製在本公司的保險單上或其他書面載體上的,即保險契約大多是採用保險公司擬定的格式條款訂立的,這使得保險人在訂立契約時事實上具有相對優越的地位。為了平衡保險契約當事人的利益關係,修訂前的保險法規定,對於保險契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但是在我國以往的實踐中,保險人在擬定條款時也不能僅從有利於自身的角度出發,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發展保險事業的方針和政策,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監管受到不同程度的管制。尤其是,《保險法》第136條規定:”關係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可見,第136條前段規定的險種需報經”批准“,此時如果認為保險人仍具有顯著優勢的地位從而需嚴格地”疑義利益“解釋,則顯失公平。
此外,保險人與投保人顯然可能對某些條款進行充分協商,從而形成不同於原格式契約的新條款,這種依意思自治形成的條款對雙方當事人均是公平契約的,所以一旦發生爭議,法律不應預先偏向任何一方。

(2)不利於防止道德危險

這種做法容易使被保險人產生僥倖心理,強詞奪理,尋找種種理由,製造”有爭議“的局面,以圖取非法利益,這不僅違背保險立法的基本精神和社會生活的道德準則,對保險業的發展也是非常不利的。

第三十條的具體適用前提及方法

判斷格式契約

該條契約解釋原則僅適用於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契約,從而與《契約法》的規定也保持了一致。如果是保險人與投保人充分協商形成的條款,其解釋不適用第30條規定。

通常理解優先

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契約,雙方對條款的理解有爭議時,不是當然適用有利於被保險人、受益人解釋的原則,而是首先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只有當有兩種以上通常理解的,才適用有利於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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