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說,產品責任領域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責任和賠償損失的依據之一。疏忽指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在生產或銷售產品的過程中沒有給予“合理的注意”,其後果是使產品存在缺陷,並由於這種缺陷使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遭受了損害,對此,該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承擔責任。原告在以疏忽為理由提起訴訟時,必須證明:(1)被告有疏忽之處;(2)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損失。僅憑原告使用產品造成了損失這一事實本身一般不能推定被告有疏忽。但在實際生活中,原告提供這種證據是十分困難的,往往是不可能的。然而,疏忽說是一種侵權行為理論,不要求原告與被告之間有直接的契約關係。因此,原告可以對賣方之外的其他當事人,比如生產商或其他銷售商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