畿輔旗地,清畿輔地區內由旗人占有和耕種的地畝。清入關後將北京周圍五百里內圈占的田土撥給皇室和八旗官兵人等為業。從順治(1644—1661)初起,經過三次大規模圈占,分給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官兵人等共為140158頃,合皇莊、王莊等,畿輔旗地約占十七八萬頃(此內不包括馬廠地。乾隆二十一年,退圈馬廠地給民為世業)。康熙(1662—1722)初期,允許一般旗地在旗內買賣,至雍乾時,已普遍典賣於民間。滿洲統治者多次動用庫銀,將贖回之旗地定為八旗公產。嘉慶《清會典》卷11載:“近京圈地徵收旗租者,皆曰旗地”。乾隆以後,畿輔旗地所採取的主要經營方式,是將大部分旗地交給地方官招民承佃,官為收取折色租銀,統交戶部候旨處理。廣大失去土地的農民變為佃戶,地主便是旗人或官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