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塗縣民政局

協助局領導協調和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事務管理,承辦局綜合性檔案、材料的起草和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全縣民政系統的法制宣傳教育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的處理及組織辦理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負責局機關公文處理、督查督辦、信息、信訪、宣傳、安全保衛、保密、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當塗縣民政局
  • 地點:當塗縣
  • 屬性:非營利
  • 性質: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內設科室,

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民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負責擁軍優屬、烈士褒揚和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擬訂優撫相關政策、標準和辦法;負責革命烈士追認的初審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承擔縣雙擁工作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研究擬訂有關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的安置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統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協調工作;指導地方退伍軍人“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和協調服務工作;協調部隊平、戰接待轉運工作。
(五)研究制訂全縣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管理辦法,負責全縣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工作。
(六)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上報並統一發布災情;負責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使用監督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
(七)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牽頭擬訂相關規劃、政策和標準,指導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八)擬訂全縣行政區劃和行政區域界限管理的規定;負責全縣行政區劃的調整、設立、撤銷、更名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調處邊界線爭議,向政府提供仲裁建議;指導鄉鎮開展行政區劃工作。
(九)擬訂全縣地名管理有關規定;負責全縣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負責地名標準化建設和地名標誌設定;負責全縣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指導鄉鎮開展地名管理工作。
(十)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措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和協調村(居)務公開;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一)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標準;指導和管理社會福利事業,管理和指導社會捐助;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和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二)負責婚姻登記、兒童收養和殯葬的管理;擬訂相關政策措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科室

根據縣編委制定的縣民政局主要職責,縣民政局設7個職能股。
(一)人秘股
(二)優撫安置股
擬定全縣撫恤、優待有關措施或規定;負責全縣擁軍優屬、烈士褒揚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陵園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全縣烈士史料的蒐集、整理和編纂;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等級審查上報工作。
研究制訂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規定和制度,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和干休所的建設、指導工作。研究擬訂有關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的安置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統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協調工作;指導地方退伍軍人“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和協調服務工作;協調部隊平、戰接待轉運工作。
(三)社會福利和救災救濟股
擬定全縣社會福利工作發展規劃和推進全縣社會福利社會化建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與管理;指導全縣福利生產,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困群體的權益保護工作;管理和指導全縣社會(兒童)福利院、農村敬老院、社區老年公寓的建設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慈善事業發展網路,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與發展。擬訂全縣救災和社會救濟工作的有關措施或規定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縣救災工作;調查、掌握、上報、發布災情;管理撥發救災款物;接受分配國內外救災捐贈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指導災區生產自救,開展減災、賑災活動;負責全縣救災信息系統管理及救災物資倉儲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
(四)基層政權與社區建設股
擬定全縣基層政權建設的有關措施或規定;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進全縣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擬訂全縣社區建設工作有關措施或規定,指導鄉鎮開展社區建設,推進社區建設健康發展。
(五)社會事務管理股
負責全縣棄嬰收養及涉外領養材料的審核上報工作,依法保障兒童的合法權益;擬定全縣兒童收養工作的有關措施,並監督實施;擬定全縣婚姻登記工作的有關措施,依法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指導婚姻習俗改革;負責全縣婚介機構的登記、審批和年度檢查;負責全縣殯葬管理工作,擬定有關措施並監督實施,推進全縣殯葬改革;負責全縣殯葬市場的管理與監督工作。
(六)民間組織管理股
擬定全縣社會團體的管理措施或辦法;負責全縣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全縣社會團體活動,查處社會團體組織的違法、違紀行為,取締未經登記而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研究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規劃,擬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措施;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取締未經註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七)行政審批股
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登記;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登記;設立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存放堂的審批;棄嬰收養及涉外人員收養材料審核上報;婚姻登記;社會福利企業證書年檢初審上報;精簡退職人員定期定量救濟審批;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的審批;社會福利機構的成立、變更登記及審批,村(居)民委員會、道路、居民區、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築物和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的命名、變更審核上報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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