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端裁判所又譯“宗教裁判所”、“宗教法庭”。天主教會專門從事偵察和審判“異端分子”等有關宗教案件的機構。13世紀由羅馬教皇格里哥利九世正式建立。直屬羅馬教皇,裁判官由教皇任命,不受地方教會機構和世俗政權管轄。主要設在法國、義大利、西班牙等國。實行極端野蠻的審判制度。對被迫害者實行秘密審訊,並採用嚴刑拷問作為提取證據的主要手段。招供後處以終身監獄、流放或火刑並沒收全部財產。招供再翻供者,可不經審訊處以火刑。甚至對已死的人也要判處異端刑,沒收其遺產,懲罰其後代。許多反對封建勢力的進步思想家和自然科學家被殘酷迫害致死。西班牙的異端裁判所尤為殘暴。自16世紀中葉起,隨著教皇權勢削弱而日趨衰落。至19世紀末期形式較完備的異端裁判所已不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