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復職

異地復職

異地復職,講的是處分還在就被違規起用,重新走上領導崗位。簡單地說,就是撤職或“下馬”官員被調到異地重新委以重任,此重任以平調或升遷的形式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異地復職
  • 含義:撤職官員在異地重新上任
  • 原因:問責制度
  • 屬性:社會現象
現象闡述,案例介紹,社會現象,復官理由,引發思考,民眾心聲,影響後果,

現象闡述

自2003年中國官員“問責制度”啟動以來,有無數官員引咎辭職或者被行政問責。通過實施行政問責,可以提高官員的責任感、自律感和壓力感,從而達到促進政府效能、整飭吏治的目的。可是,從現實的情況來看,行政問責這種原本應是制度性懲戒手段,卻在一些地方被“權利意
志化”了——該不該問責、如何問責,不是由制度說了算,而是由上級公權力意志決定,成為推卸責任和“平息民憤”的工具。
行政問責權力意志化的最大體現,就是懲戒“虛無”導致問責淪為形式主義和走過場。正因如此,段春霞在被免職後,仍然保留了“副區長的辦公室”,仍然配備有專車和司機,仍然“主管區上的教育工作”。在這起事件中,“撤職”對於當地政府和段春霞來說,更像是一種轉移輿論壓力的“擋箭牌”和“加油站”——待遇不變,權力不變,只是少了一個職務稱號,其帶病復出其實是一個必然的結果。

案例介紹

2008年7月份,有關部門通報黑磚窯案處理情況,上百名公職人員受到不同處分。但這並不意味著黑磚窯事件已告結束。據《南都周刊》報導,2008年夏天開展的黑磚窯排查行動共解救出農民工359人,其中童工15人,智障者121人,但相當多數尋子家長仍然沒有等來自己的孩子。還有的人走出黑磚窯後,又一次消失在人海中。大半年來,仍有不少家長在苦苦地尋找自己的孩子。
看來,黑磚窯或其他黑工場可能並沒有完全消失,即便黑磚窯已經覆滅,黑磚窯留下的陰影仍然籠罩在那些受過創傷的孩子和家長頭上。在這樣的情況下,個別涉案官
員的復出並不能讓人淡忘悲劇,反而加重了人們的哀傷,或者憤懣。更何況,未經正當程式的重新任用還可能讓人誤以為:當時處分這些官員不過是為了給受害者一個說法,或者僅僅是為了給公眾一個交代。
事實上,這些官員受到處分,不能單純看作是對黑磚窯事件負有責任。它還意味著,這些官員的所作所為褻瀆了所擔任的職務。不管是辦事不力、玩忽職守、利用職權還是負有領導責任,都說明他們有損於公職人員名譽,有負於人民的期待。對他們作出不同處分,不僅是一種懲戒,還是給予他們一個反省自新和提高為官素質的機會。從這個角度來看,未經正當程式就急於任命被撤職官員,無疑是對幹部懲戒制度的一種挑戰和傷害。這樣做的後果,勢必滋生官員的僥倖心理,從而讓幹部懲戒制度淪為走過場、搞形式。
黑磚窯事件發生以來,段春霞是第一個在處分受限期內被起用的黨政幹部。而這樣的非尋常任命很可能引發模仿效應,一旦當時遭受撤職等處分的官員紛紛復出,當地官場生態很難說不會再度回到“黑磚窯時代”。試問,連基本任用程式都被擱置一邊,人們又如何知道受處分官員已有“悔改表現”?

社會現象

2007年7月,因任職廣勝寺鎮委書記期間對黑磚窯事件負有領導責任,剛剛擔任臨汾市堯都區副區長兩個多月的段春霞,受到了內嚴重警告和撤銷行政職務處分。然而,段春霞被撤職還不到一年,在未經公示的情況下,突然於今年3月被堯都區任命為區長助理。訊息傳出,當地輿論一片譁然,而像這樣的現象卻成了一種讓人無法釋然的現象。
基層政府的主要職能之一就是為民眾提供好公共服務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然而,正是某些基層政府的種種不該有的缺位、退位,才最終導致了一些地方上演了現代版的“包身工”事件,這當然地方政府的官員們難辭其咎,段春霞也自然是其中的官員之一。如果說,當初的黑磚窯事件人們感受最強烈的一個詞是“震驚”的話,那么,現在那個曾因負有領導責任被撤職的段春霞卻又突然被重新起用,人們“震驚”的程度恐怕還不亞當初事件開頭的程度,甚至是“驚心”、“痛心”之類的詞語才能夠形容得了。
《論語》有云: 是可忍,孰不可忍。如果因黑磚窯事件被處罰的幹部能這樣輕易復職,恐怕這世上老百姓就沒有什麼不能忍容的事了。
作為一個在國內外都產生了惡劣影響的事件,發生在去年的山西“洪洞黑窯工案”給了我們太多的教訓。我們感嘆於無辜窯工的悲慘命運,感嘆於金錢扭曲下人性的罪惡,更感嘆於當地有關部門的失察、失職到“睜眼瞎”的地步。幸而,山西省有關部門及時對涉案官員給予了應有的黨紀和政紀處罰,一批官員因此丟了“烏紗帽”,這多多少少給了那些無辜受害者一絲安慰,給了社會一個交待。然而,不到一年時間,被處理的官員居然又“走馬上任”。對此,人們不禁懷疑,當地官員是否真正認識到自己在“黑磚窯案”中所犯下的嚴重錯誤,以及在處理中的誠意。因為這樣的快速“復出”無疑是一種變相的調動,而不是懲罰。給人的感覺是當初的處理“只是做給上面看”,或者是為了平息社會輿論和群眾憤怒而做的“表演秀”!
顯然,官員因重大過錯、過失被處理後,如在短時間內迅速復職或平調崗位,這不僅違背了問責制對失職者進行懲罰的初衷,也在形式和過程上,破壞了公眾對政策的信任感,弱化了問責,弱化了對他人的警示。按照公務員法及黨政幹部選拔任用條例規定,公務員任職前都必須進行公示,並且,曾受到撤職處分的公務員兩年內不得晉升職務。段春霞雖是復出,但也屬於公務員任職的範圍,而她的再任卻既未經公示,也未滿兩年的受限期,顯然,她的復出不符合
我國幹部任免的組織程式,因而也是違法的。這樣做的後果是損害了政府行為的公信力,進而影響政府的形象。

復官理由

中央黨校資深專家解釋,外界普遍對被問責官員的處理有誤解,“免職”實際上是一種組織處理,並非一種“處分”。比如組織需要調查一名官員,在調查過程中,出於辦案需要,可以先對其採取免職。這是一種組織處理,如果事後發現沒有問題,也可以恢復職務。免職的使用範圍很廣,如果覺得不夠行政處分,也可以免職,如果官員到了退休年齡,也是說免職。但如果是撤職,就是一種處分了,復出的可能性就很小了。

引發思考

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第58條規定: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另根據該法第59條規定: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這位段某人在被撤職僅8個多月後,突然在未公示的情況下被任命為區長助理,雖說她的行政級別沒變,但是這種行為難道不是一種變相升遷的做法嗎?我國現行的《公務員法》也未找到是否可以提前解除處分的法律條文。
這些被撤下來的幹部,在處分時限未結束又沒有任何公示的情況下倉促任命,這會讓老百姓怎么想?難道我泱泱大國真的沒能人才可以勝任此區長助理的職位嗎?難道當地在用人方面真的可以不計出身、唯賢是用嗎?難道這么多待業的本科生、研究生的能力還不如一個被撤了職並且還沒有到期限的官員嗎?難道這位官員真是是一位可以讓當地老百姓安居樂業、豐衣足食的曠世奇才嗎?即便這位女官員滿足了筆者的一切假設,那也不至於當地冒著違反我國法律的危險,而啟用這樣一位被撤職的官員吧,為什麼不等到處分期限終止呢。
今兒段某人復職了,明兒就會有更多的張某人、許某人等等“重出江湖”,這種現象明顯就是對我國公務員管理制度的一種挑戰。在我國現代法治社會,這是絕對不能容忍的。而當地不顧影響,冒天下之大不韙選拔任用被撤官員的過程貌似受到潛規則的影響,而缺乏民主監督,這樣做必然會導致買官賣官及“破格”提拔的滋生。從段某人的復職不進行公示、超越處分受限期任命等做法,不得不讓我們這種小老百姓懷疑公務員法及party政幹部選拔任用條例的實質意義。從實際情況看來,當地顯然違反了我國《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

民眾心聲

當我們面對玩忽職守的官員,並不是要把犯了錯誤就一棍子打死。我們黨對待犯錯誤的同志,歷來主張“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團結、批評、團結”的方針,允許同志犯錯誤,也允許同志改正錯誤,而不是揪住不放、無限上綱。關鍵在於,這些被問責的幹部,如此迅速地復職,有沒有起到教育的效果?有沒有對其他人產生警示作用?他們的復職是否符合法定程式?對老百姓的心理會產生什麼影響?
真的感到責任重大,真的想通過問責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就不會如此草率地讓這些官員復職。
也正是因為對失職、瀆職官員的處理,常常是走過場、擺樣子、避風頭,放任自流、姑且遷就,也就很難真正引起各級官員的警覺,很難讓各級官員引以為戒,安全事故才會接連不斷,各種惡性事件才會連續發生,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才會經常遭受巨大的損失,官員才會不負責任。
作為一種對官員行為的監督管理機制,問責制原本是一種好機制。但是,為什麼這樣好的一個機制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呢?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這項機制的執行存在問題。問責時不顧處理效果走過場,問責後不顧社會反映去“平反”,使問責制流於形式。要想真正發揮問責制的作用,要想問責制真正對官員產生監督約束作用,就要認真按照問責的各項規範要求,執行到位,監督到位,處理到位。

影響後果

一個官員犯了錯誤,並不是要“一棒子打死”,不能復出,但其復出應當要依法進行,需要向公眾說明充分的理由,同時其程式應該公開化和透明化,而不能悄悄地進行,更不應當無視組織程式的規定。在這起涉案官員快速復出事件中,我們需要進一步思考的是,為什麼這樣一個違法的復出能在當地得以順利進行?從中凸顯的是相關政策的漏洞,即在官員復出上缺乏一個專門規定。比如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復出,以及復出的具體程式等都不明確,這給了一些官員的違法復出以可趁之機。
行政問責權力意志化,以個體或者小團體權力意志取代了制度意志,令官員問責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受到致命的消解。段春霞的違規復出,不經公示就被重新任命,就是一個有力的佐證。
難道我們民族的偉大復興靠的就是這種官員嗎?更令人擔憂的是,目前除了段某人之外,當時被處分的party政幹部都還沒有新的任命。其他尚處於被撤職、受處分狀態的公務員下一步該怎么辦?當前段某人的突然復職會不會成為“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個開始呢?希望我們的有關部門驚醒啊!千萬不能讓這個苗頭損害和在人民心中的威信!我們堅信,只有那種能夠讓老百姓脫貧致富,錦衣玉食、安家立業的官員才能稱之為老百姓的父母官,反之將會被老百姓的口水淹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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