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時在公文、契約或供狀上畫花押或寫“押”字、“十”字,表示認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畫押
- 用意:舊在公文、供狀等上畫花押表認可
- 解釋:押,說文,署也。
- 記載:宋王溥《唐會要‧百官奏事》
緒論,關於畫押,解釋名詞,使用概況,押印的起始,畫押與押印,其他,
緒論
在印章發展史上,六朝印在印式、篆法的衰落及紙張的普遍使用的影響之下,隋唐官印不管是在鑄造方式、文字特點與印式外形上,均作了劃時代的改變。「押印」也在這股變革風氣的影響之下,漸漸地發芽,持續蔓延茁壯,漸漸地成為一支獨立而有特色的印系。
“元押”在印學的分類上,與“元朱文”以及“漢印”一樣均屬一種較為籠統的稱謂。著重在描述三者的印風,而不計較三者所存在的時代。“漢印”乃以兩漢為主幹,上溯可至秦代,下及魏晉。元押則以元代押印為大宗,印章風格可上追至唐、五代、宋,遺風可及明朝。元押的組成有二個重要因子,一是符號部分,一是文字部分。
「元押」的相關名稱很多。“花押”“押記”“畫押”“花書”“五朶雲”“花字”“署押”‥‥等等。本文為求統一,除了引用資料外,所有以“印章形式”存在的相關印記,以名詞狀態敘述者,都稱為「押印」;而以毛筆書寫等動詞狀態存在者,皆稱以「畫押」。本文將分別對元押印的文字(楷書)部分,以及非文字(畫押符號)部分,的源流作分析探討。進而對元押印的風格造形等,作一追溯與分析。
關於畫押
解釋名詞
「押,說文,署也。」 ;“押”押署也,徐曰:「今人言文字押署是也。」 ;歐陽修(西元1007-1072年)在《歸田錄》云:「俗以草書為押字。」 ;宋洪邁(西元1123-1202年)《容齋五筆》:「押字古人書名之草者,施於文記間,以自別識耳。」 所以最早“押” 的出現是一種字跡形式或簽名的動作,大多強調“文字” 形式,較少論及“符號” 形式,並且尚未以印章的形式出現。《漢語大詞典》所作的解釋是:「在公文或契約上籤字或畫符號,以作憑信。亦指所簽的名字或所畫的符號。」“文字” 形式及“符號” 形式皆有論及。
宋元時代已有許多使用畫押的記載,宋王溥(西元年)《唐會要‧百官奏事》:「景龍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勅,諸司欲奏大事,並向前三日錄所奏狀一本,先進令長官親押」 。 宋黃伯思(西元1079 ~ 1118 )《東關餘論》云:「唐人一書中雲,文皇令文臣上奏任用真草,惟名不得草。後人遂以草名為花押,韋陟五朵雲是也。」 宋洪邁(西元1123-1202年)《夷堅丙志.周莊仲》:「周莊中,建炎二年登科,夢至殿廷下,一人持文字令書押。」 宋周密(西元1232~1298年)所撰《辛癸雜識》云:「古人押字,謂之花押印,是用名字稍花之,如韋陟五朵雲是也。」;黃伯思引用《唐書‧韋陟傳》所述對於“押”的解釋,首先點出“押”不只是一種文字而且還是一種符號及圖騰的概念。《宋史‧高宗紀》:「必先書押而後報行。」顧炎武《日知錄‧雜事‧押字》:「集古錄有五代帝王將相等署字一卷,所謂署字者,皆草書其名,今謂之畫押。」 因此畫押的出現是為了防奸辨偽,進一步能畫押為據以示信用,與印章同樣俱備有示信於人的功能。
畫押的書寫直接表現出個人的習慣與創意,只有本人知道是根據什麼而寫,因此他人難以作偽。《容齋五筆》云:「今浯溪上有大押字題原云:「押字起於心,心之所記,人不能知。」又說:「又柳都官欲以怪取名,所至留押字盈丈,莫知其為何。」
使用概況
元押釋文如〈王押〉“王”是指文字部份,“押” 指的則是符號部份。上節文獻所述,押是 「署也」, 「草書為押字」、「簽字或符號」、「名字稍花之」、「草名為花押」、「草書其名」,以上這些稱“押”的解釋,多指簽名、簽署,並沒有涉及太多 “圖像”、“符號”的意味。《唐書‧韋陟傳》中述:「陟唯署名自謂所書“陟”字若五雲,時人慕之,號郇公五雲體。」若將“陟”字「名字稍花之」書寫成為類似「五朵雲」的圖形,應該是不難想像的事。所以許多文字畫押轉變成的符號(非文字)與草書及文字裝飾套用有密切的關聯性。韋陟的「五雲體」則是文字畫押轉變成的符號的關鍵資料。
由於簽署自己的名字,書寫日漸熟練後,字跡趨近草書字型,是很自然的事。而後為了更求迅速並求防偽及表現個人特色,「花押」的符號形式便自然形成,即所謂的「名字稍花之」。 畫押以簡單的符號快速書寫,藉以代替簽寫姓名的示信效力,久而久之其迅速便捷取代了書寫姓名的繁複費時。所以畫押應當是從名字或特定的文字快速寫書而來。 又由於書寫時的獨特性,往往有些已經無法從中識別是何種文字。在文書上以署名或署押立信,在晉唐文書遺蹟中已是經常常見的。
押印的起始
關於畫押“入印”開始的時間,據王獻唐《五燈精舍印話》所述「唯唐宋押名,類以墨筆書寫,降至元代,乃以刻印代之」。「故署押一制,萌於漢晉,而盛於唐宋,制印於元明,衰有清。」 王氏認為元以後才有押印。
元末,陶宗儀《南村輟耕錄》載:「(句容器)蓋自唐天寶至南唐後主時,於弁州句容縣置官場以鑄之,故其上多有監官花押。」 又說:「周廣順二年,平章李谷以病臂辭位,詔令刻名印用,據此則押字用印之始也」 。平章李谷因為臂疾不能提筆畫押辭位,所以周王指示以“刻名印用”即可。從陶宗義這段文字中,我們雖不得見李谷的押印形式如何,但以陶宗儀為元人的觀點,道出“押字用印之始也”,應與元朝所通行的押印風格十分相近了。而這一段話,也是「畫押」轉變為「押印」最早最直接的文獻記載。也可約略推測出陶氏所指押印之始在後周的廣順二年。
畫押與押印
的消長
比起唐朝,宋朝是一國力武功較為積弱的王朝,但社會經濟卻持續繁榮。張擇端在〈清明上河圖〉描繪北宋汴京城橋二邊車水馬龍,汴河上繁忙的水運線,後段的城樓,市街各行各業的店鋪鱗次櫛比,行人絡繹不絕。不難想像,在商業活絡的當時,生產交易關係的擴大和民間契約中信用需求的愈趨頻繁。“畫押”與“押印”在這種時代背景下,兩者之間不免產生變易消長,試作下列幾項分析。
(1)方便亦不失效力
鈐蓋押印比執筆畫押,有其方便及迅速的優點。再加上具有相同的憑據功能,又有易辨識不易摹彷的特點。原本以毛筆畫押持信的方式,有可能漸漸轉移成為押印持信的方式,使得押印得以在宋代穩定發展,進一步在元朝發展到高峰。
(2)“畫指”的使用概況
近年來,新疆考古工作隊先後在吐魯番附近墓地清理出晉唐墓葬近四百座,共發現文書二千七百多件,最早的是西晉秦始九年(西元273年),最晚是唐大曆13年(西元778年),歷時五百多年 ,其中有以“畫指”方式持信者(圖2)。根據《敦煌買賣契約法律制度探析》文中所述:「最為普遍的簽署方式,就是“畫指”,由書契人書寫契文,在契後一一併列雙方當事人及見人、保人等的姓名,然後各人在自己名字下方,按照男子畫左手食指,女子畫右手食指的原則,畫上一節手指長度的線段,並在指尖、指節位置畫上橫線,以示契約由自己簽署。更普遍的是不畫手指長度線段,而直接在姓名後點出指尖和兩節指節位置。」
依推測,古代“執筆”應屬文士們的專利,晉唐時能持筆畫押者還是只有少數人,在地處邊疆的地區識字者想必更在少數,更別說能執筆畫押了。如其中〈西州高昌楊大智租田記〉後有「立契畫指為記」,又如〈白懷洛舉錢契〉後有 「立契獲指為記」,二者皆為最簡單“畫指立信”的方法。但是畢竟以人的指節長度來示信顯得籠統,不但在畫指節時會有誤差,人與人之間的指節長度相同也是常有的事,“畫指”取信畢竟不是最方便的方法,延用久了必定會延伸出許多弊端。
自古以來印章就是個人的代表,如果有屬於自己的押記,示信的功能必定將大大的增加,也大大的增加立契的方便性。所以“畫指”的使用不便應該會造成“押印”日漸普遍的原因之一。畫押與押印具同樣效力,只是以不同形式為之。當然“押印”的方便與普及也必然會直接影響“畫押”的使用頻率,也可以說“押印”的普及將導致“畫指”日漸式微。
這種轉變與生物學上的優勝劣汰,適者生存的道理是一致的。但也可能是因為印章的製作不普及,市井小民難得使用的情況下,限制了押印的快速成長。
(3)畫押不易辨識
歐陽修所說:「俗以草書為押字」。而《容齋隨筆,柳應辰押字》有閬中陳思者跋云:「押字,古人書名之草書者,施於文記間,以自別識耳。」 又宋‧朱彧《萍洲可談》卷一云:「押字自唐以來方有之,蓋亦署名之類,但草書不甚謹,故或謂之草字。」 押字畫法如寫草書,雖難以模彷,亦有其難以辨識之病,由於畫押無一定格式,無法定型,再加上文房用具前後時代不同,或籤押時的桌椅高度以及心情,都會使籤押筆跡很難每次都前後一致,恐怕會造成識別上的困難,為了取信並防偽,就要以固定的格式出現,如果將押記符號刻成押印,使得籤押前後一致,自然可以省去不少麻煩。
(4)使用者的心態
漢以後,璽印一直是象徵社會地位的代名詞。「元狩四年以後,印的大小、質地、字數,甚至印綬,便都有了嚴格的規定,尊卑有別,不能逾越。」, 由目前存世的押印戳記多有鈕、有穿,估計這些印記多為配帶之用。配在腰際既有身份的象徵,又有美觀持信的作用,或基於是當初的一種時尚,甚至是一種追求虛榮的天性,也可能吸引更多的使用者,也是押印持續普及的原因之一。
(5)不擅執筆而畫押
初執毛筆者或不諳用筆者,欲寫出相同的筆跡,有相當的困難性。由於押印多為民間商賈庶民使用,示信者或有許多不能持筆畫押者,必須依賴鈐印示信於人。宋代與當時鄰近的遼、金、西夏亦時有交流,所以這些兄弟民族更不諳漢字,甭說執筆畫押,押印便大大提升其使用市場。故在許多的出土資料中常見到金代、遼代的押印,而且這些押印與元押風格已經完全一樣,表示當時元押風格已經固定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