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市林業碳票管理辦法(試行)》是為充分發揮林業在推動實現碳中和願景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探索綠水青山轉化為金山銀山新路徑,加快建立健全綠色生態林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走出一條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新路子,結合建設貫徹新發展理念示範區的重要指示精神特制定的辦法。由畢節市林業局2022年2月11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畢節市林業碳票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1日
- 發布單位:畢節市林業局
辦法全文
畢節市林業碳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林業在推動實現碳中和願景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探索綠水青山轉化為金山銀山新路徑,加快建立健全綠色生態林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走出一條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新路子,結合建設貫徹新發展理念示範區的重要指示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畢節市行政區域內林業碳票的制發、登記、交易、質押、抵消、管理和監督,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林業碳票,是指畢節市行政區域內權屬清晰的林地、林木,依據《畢節市林業碳票碳減排量計量方法(試行)》,經第三方機構監測核算、專家審查、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審定、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簽發的碳減排量而制發的具有收益權的憑證,賦予交易、質押、抵消等權能,單位為噸(以二氧化碳當量衡量)。
已備案簽發或擬策劃申報中國核證減排量(CCER)、國際核證碳減排標準(VCS)的林地、林木,不得依據本辦法重複申請制發林業碳票。
第三條 林業碳票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自願、公開、誠信的原則,致力於擴大森林面積、提升森林質量,增加森林生態系統的碳匯量。
第四條 市級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林業碳票的相關綜合協調工作;市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業碳票的制發、登記、交易、註銷等監督管理等工作;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林業碳票的備案簽發、抵消等工作;市級金融管理部門和市級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指導林業碳票的質押、融資、保險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市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林業碳票所涉及林地林權《不動產權證》的辦理(補辦)和審核工作。
第五條 市級林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採取現場檢查,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查詢、檢查有關信息系統;市級林業、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對林業碳票所涉及的林地、林木及其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林業碳票監測核算、專家審查碳匯量、登記、交易、抵消、註銷等工作制度,並報送畢節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 林業碳票的內容必須包括:
(一)持有人姓名或持有單位名稱;
(二)屬於共有的須註明各自持有比例;
(三)項目地點、森林面積、監測期時限以及監測期內的碳減排量;
(四)轉移或變更相關信息;
(五)其他應當記載的相關信息。
林業碳票嚴禁出現塗改、一票多賣等行為。
第八條 鼓勵和引導林地、林木所有權人根據本辦法申請制發林業碳票。已實行分山分林到戶的林木所有權人,可以自願聯合或依託集體經濟組織或依託國有林業單位申請制發林業碳票。
聯合申請制發林業碳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事前約定從林業碳票流轉收益中提取一定的工作經費,包括林業碳票項目監測核算、專家審查等費用。
第九條 申請制發林業碳票的林地、林木,不影響其所有權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在監測期內規劃採伐的林地、林木不得申請制發林業碳票,但以森林經營為目的撫育採伐可以申請林業碳票的制發。
第十條 畢節市林業碳票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制發。
申請制發林業碳票,應當提供登記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或公司(合作經濟組織)營業執照(單位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備案簽發的碳減排量證書,以及其他應當提交的資料。
第十一條 畢節市林業碳票實行實名制登記。林業碳票遺失、損毀的,經向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掛失並公告後,可申請補發。
第十二條 林業碳票權利人的身份信息發生變更的,或共有性質發生變更的,以及法律法規中規定的不涉及資產轉移的其他變更情形的,需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林業碳票因買賣、贈與、繼承、公司合併、分立等情況導致所有權轉移的,或因司法判決或裁定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導致所有權轉移的,應當及時申請辦理相關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林業碳票由畢節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建立林業碳票信息發布平台,建立碳票交易機構或依託現有交易平台進行交易,交易平台參照當期市場的價格,合理制定碳票交易價格。林業碳票的持有人可向市林業主管部門申請將所持有的林業碳票擬流轉交易信息對外發布。畢節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和省級的碳匯市場政策變化情況,及時公布林業碳票持有、交易、結算等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林業碳票可採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交易方式進行流轉,如協定轉讓、單向競價等;
林業碳票流轉必須以林業碳票作為實物依據,同時積極鼓勵採取電子化的資金交易方式進行流轉。
林業碳票用於質押貸款期間不得轉讓。林業碳票用於抵消相應的碳排放量後,應立即進行註銷,不再參與市場流通。
第十六條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自願參與減排的旅遊景區(景點)、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履行法定義務植樹的單位或個人按照年度購買林業碳票,以抵消碳排放量,實現碳中和。鼓勵在畢節市舉辦的會議、論壇、演出等大中型活動,優先購買林業碳票或通過營造碳匯林的方式抵消碳排放量,實現碳中和。鼓勵碳服務的機構或國有企業單位採取保底收購、溢價分成等方式收儲林業碳票。
第十七條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碳資產質押融資、碳金融結構性存款、碳債券、碳基金等綠色金融產品,參與林業碳票儲存、交易、融資等。
第十八條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有關碳資產的保險、再保險業務,支持林業碳票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九條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開發新型質押貸款產品,探索將林業碳票作為貸款的可質押物。
第二十條 依照本辦法制發的林業碳票,不能作為國家發改委《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自願減排項目進行交易、抵消碳排量。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畢節市林業碳票式樣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統一設計、印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本辦法由畢節市林業局會同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七條 林業碳票的內容必須包括:
(一)持有人姓名或持有單位名稱;
(二)屬於共有的須註明各自持有比例;
(三)項目地點、森林面積、監測期時限以及監測期內的碳減排量;
(四)轉移或變更相關信息;
(五)其他應當記載的相關信息。
林業碳票嚴禁出現塗改、一票多賣等行為。
第八條 鼓勵和引導林地、林木所有權人根據本辦法申請制發林業碳票。已實行分山分林到戶的林木所有權人,可以自願聯合或依託集體經濟組織或依託國有林業單位申請制發林業碳票。
聯合申請制發林業碳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事前約定從林業碳票流轉收益中提取一定的工作經費,包括林業碳票項目監測核算、專家審查等費用。
第九條 申請制發林業碳票的林地、林木,不影響其所有權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在監測期內規劃採伐的林地、林木不得申請制發林業碳票,但以森林經營為目的撫育採伐可以申請林業碳票的制發。
第十條 畢節市林業碳票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制發。
申請制發林業碳票,應當提供登記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或公司(合作經濟組織)營業執照(單位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備案簽發的碳減排量證書,以及其他應當提交的資料。
第十一條 畢節市林業碳票實行實名制登記。林業碳票遺失、損毀的,經向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掛失並公告後,可申請補發。
第十二條 林業碳票權利人的身份信息發生變更的,或共有性質發生變更的,以及法律法規中規定的不涉及資產轉移的其他變更情形的,需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林業碳票因買賣、贈與、繼承、公司合併、分立等情況導致所有權轉移的,或因司法判決或裁定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導致所有權轉移的,應當及時申請辦理相關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林業碳票由畢節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建立林業碳票信息發布平台,建立碳票交易機構或依託現有交易平台進行交易,交易平台參照當期市場的價格,合理制定碳票交易價格。林業碳票的持有人可向市林業主管部門申請將所持有的林業碳票擬流轉交易信息對外發布。畢節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和省級的碳匯市場政策變化情況,及時公布林業碳票持有、交易、結算等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林業碳票可採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交易方式進行流轉,如協定轉讓、單向競價等;
林業碳票流轉必須以林業碳票作為實物依據,同時積極鼓勵採取電子化的資金交易方式進行流轉。
林業碳票用於質押貸款期間不得轉讓。林業碳票用於抵消相應的碳排放量後,應立即進行註銷,不再參與市場流通。
第十六條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自願參與減排的旅遊景區(景點)、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履行法定義務植樹的單位或個人按照年度購買林業碳票,以抵消碳排放量,實現碳中和。鼓勵在畢節市舉辦的會議、論壇、演出等大中型活動,優先購買林業碳票或通過營造碳匯林的方式抵消碳排放量,實現碳中和。鼓勵碳服務的機構或國有企業單位採取保底收購、溢價分成等方式收儲林業碳票。
第十七條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碳資產質押融資、碳金融結構性存款、碳債券、碳基金等綠色金融產品,參與林業碳票儲存、交易、融資等。
第十八條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有關碳資產的保險、再保險業務,支持林業碳票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九條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開發新型質押貸款產品,探索將林業碳票作為貸款的可質押物。
第二十條 依照本辦法制發的林業碳票,不能作為國家發改委《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自願減排項目進行交易、抵消碳排量。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畢節市林業碳票式樣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統一設計、印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本辦法由畢節市林業局會同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七條 林業碳票的內容必須包括:
(一)持有人姓名或持有單位名稱;
(二)屬於共有的須註明各自持有比例;
(三)項目地點、森林面積、監測期時限以及監測期內的碳減排量;
(四)轉移或變更相關信息;
(五)其他應當記載的相關信息。
林業碳票嚴禁出現塗改、一票多賣等行為。
第八條 鼓勵和引導林地、林木所有權人根據本辦法申請制發林業碳票。已實行分山分林到戶的林木所有權人,可以自願聯合或依託集體經濟組織或依託國有林業單位申請制發林業碳票。
聯合申請制發林業碳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事前約定從林業碳票流轉收益中提取一定的工作經費,包括林業碳票項目監測核算、專家審查等費用。
第九條 申請制發林業碳票的林地、林木,不影響其所有權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在監測期內規劃採伐的林地、林木不得申請制發林業碳票,但以森林經營為目的撫育採伐可以申請林業碳票的制發。
第十條 畢節市林業碳票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制發。
申請制發林業碳票,應當提供登記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或公司(合作經濟組織)營業執照(單位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備案簽發的碳減排量證書,以及其他應當提交的資料。
第十一條 畢節市林業碳票實行實名制登記。林業碳票遺失、損毀的,經向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掛失並公告後,可申請補發。
第十二條 林業碳票權利人的身份信息發生變更的,或共有性質發生變更的,以及法律法規中規定的不涉及資產轉移的其他變更情形的,需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林業碳票因買賣、贈與、繼承、公司合併、分立等情況導致所有權轉移的,或因司法判決或裁定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導致所有權轉移的,應當及時申請辦理相關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林業碳票由畢節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建立林業碳票信息發布平台,建立碳票交易機構或依託現有交易平台進行交易,交易平台參照當期市場的價格,合理制定碳票交易價格。林業碳票的持有人可向市林業主管部門申請將所持有的林業碳票擬流轉交易信息對外發布。畢節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和省級的碳匯市場政策變化情況,及時公布林業碳票持有、交易、結算等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林業碳票可採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交易方式進行流轉,如協定轉讓、單向競價等;
林業碳票流轉必須以林業碳票作為實物依據,同時積極鼓勵採取電子化的資金交易方式進行流轉。
林業碳票用於質押貸款期間不得轉讓。林業碳票用於抵消相應的碳排放量後,應立即進行註銷,不再參與市場流通。
第十六條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自願參與減排的旅遊景區(景點)、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履行法定義務植樹的單位或個人按照年度購買林業碳票,以抵消碳排放量,實現碳中和。鼓勵在畢節市舉辦的會議、論壇、演出等大中型活動,優先購買林業碳票或通過營造碳匯林的方式抵消碳排放量,實現碳中和。鼓勵碳服務的機構或國有企業單位採取保底收購、溢價分成等方式收儲林業碳票。
第十七條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碳資產質押融資、碳金融結構性存款、碳債券、碳基金等綠色金融產品,參與林業碳票儲存、交易、融資等。
第十八條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有關碳資產的保險、再保險業務,支持林業碳票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九條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開發新型質押貸款產品,探索將林業碳票作為貸款的可質押物。
第二十條 依照本辦法制發的林業碳票,不能作為國家發改委《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自願減排項目進行交易、抵消碳排量。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畢節市林業碳票式樣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統一設計、印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本辦法由畢節市林業局會同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金融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