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地區馬鈴薯產業科技聯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根據畢節地區行政公署與貴州省科學技術廳、貴州省農業科學院簽訂的《推進畢節地區馬鈴薯產業發展科技合作協定書》的要求,加強對馬鈴薯產業科技聯合專項資金的管理,做到專款專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畢節地區馬鈴薯產業科技聯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概述  
  • 地區:貴州畢節
  • 項目:馬鈴薯產業
  • 資金:200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2008年至2012年5年期間,畢節地區行政公署和貴州省科學技術廳共同出資1000萬元人民幣建立“馬鈴薯產業科技聯合專項資金”。畢節地區行政公署每年安排150萬元人民幣,貴州省科學技術廳每年配套技術套用與開發資金50萬元人民幣。
第三條 成立由畢節地區行政公署和貴州省科學技術廳雙方相關人員組成的“馬鈴薯產業科技聯合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下設科技合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畢節地區科技局,由畢節地區科技局和省科技廳農村科技處具體負責協調科技合作的相關事宜,省科技廳農村科技處參與專項資金的項目評審、資金監管和項目驗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開支範圍
第四條 專項資金主要支持方向:
(一)馬鈴薯產業中具有比較優勢和發展潛力的科技創新項目、產業化技術研發項目及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二)馬鈴薯種薯繁育體系建設和商品薯基地建設;
(三)馬鈴薯研究中心及科技示範園區建設項目;
(四)扶持組建馬鈴薯專業協會;
(五)馬鈴薯信息交流平台建設;
(六)開展馬鈴薯產業方面的人才培養、技術培訓、科技特派員、農業專家大院等方面工作;
(七)科技合作辦公室工作經費及領導小組重大活動經費。比例應控制在總經費的3%以內。
第五條 馬鈴薯產業科技聯合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應符合國家科技政策,遵守國家財務制度,堅持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評估,擇優支持,合理安排和專款專用的原則。專項資金的開支範圍包括:基礎設施建設費、人員費、設備費、能源材料費、試驗外協費、差旅費、會議費及其他費用。
第三章 項目申報及管理
第六條 科技合作辦公室負責馬鈴薯產業科技聯合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受理申報專項資金項目;聘請專家對申請資金的項目進行審查、評估;根據專家評審建議提出專項資金年度支持的項目的意見,報馬鈴薯產業科技聯合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審批;資金使用和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以及項目完成後的鑑定驗收;根據有關規定向管理委員會報告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並接受管理委員會的監督。
第七條 馬鈴薯產業科技聯合專項資金項目原則上一年審批一次,項目申報受理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經審批的項目,採取適當形式予以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科技合作辦公室下達立項批覆,並簽訂項目契約。
第八條 項目管理實行項目責任人負責制,項目責任人對項目享有充分的自主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項目責任人所在單位或技術依託單位須提供項目契約中確立支持條件。項目責任人與其所在單位或技術依託單位之間的責權利須在項目契約書中予以明確。
第九條 科技合作辦公室負責對實施項目進行監督管理,並對項目承擔單位承擔的項目契約執行情況進行考評;聘請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開展項目監理與評估,對重大項目進行中期監理與評估,監理通過後,核撥餘款。
第十條 實施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項目契約書的要求,編報項目經費決算,填寫項目驗收申請表,並提供工作總結、技術總結等相關資料報科技合作辦公室,由科技合作辦公室組織驗收工作。
第十一條 因客觀原因,項目承擔需要對項目的目標、進度、經費進行調整或撤銷時,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科技合作辦公室審批後,方可執行。
第十二條 在項目執行中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管理,項目實施過程中所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儀器設備等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形成的新技術、新成果需要進行技術成果鑑定的,按照科技成果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馬鈴薯產業科技聯合專項資金應按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專賬,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擠占、挪用。對違反財經紀律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 馬鈴薯產業科技聯合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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