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在領取營業執照,或者自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應當到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辦理稅務登記。
提供資料,報送表格,承諾期限,溫馨提示,法律依據,
提供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2、業主身份證原件其複印件;
3、房產證明(產權證、租賃協定)原件及複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定原件及複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複印件。
如果您有下列情形,還需提供如下資料:
1、個體加油站、個人合夥企業及已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工商戶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2、個人合夥企業需提供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複印件,不再提供業主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報送表格
《稅務登記表(適用個體經營)》
承諾期限
如果您提供的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核發稅務登記證件;如您提交的證件和資料需要進行核查的,經核實符合規定,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核心發稅務登記證件。
溫馨提示
1、您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定、使用和保管帳簿及憑證,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不能依法建立複式帳或簡易帳的個體工商戶可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向稅務機關提出定期定額徵收的申請。
2、您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辦理存款賬戶報告、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體備案報告、納稅申報、領購發票、變更登記等涉稅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