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管理辦法

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第 64號 《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管理辦法》業經2006年5月30日農業部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二○○六年六月五日
  • 施行時間:2006年7月1日起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基本條件,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確定程式,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監督管理,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附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的建立或者確定、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業部負責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的管理,並負責建立或者確定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
省級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的管理,並建立或者確定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

第四條

全國畜牧總站承擔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的具體管理工作。

基本條件

第五條

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場址在原產地或與原產地自然生態條件一致或相近的區域。
(二)場區布局合理,生產區與辦公區、生活區隔離分開。辦公區設技術室、資料檔案室等。生產區設定飼養繁育場地、獸醫室、隔離舍、畜禽無害化處理、糞污排放處理等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防疫條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
(三)有與保種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主管生產的技術負責人具備大專以上相關專業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直接從事保種工作的技術人員需經專業技術培訓,掌握保護畜禽遺傳資源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四)符合種用標準的單品種基礎畜禽數量要求:
豬:母豬100頭以上,公豬12頭以上,三代之內沒有血緣關係的家係數不少於6個;
牛、馬、驢、駱駝:母畜150頭(匹、峰)以上,公畜12頭(匹、峰)以上,三代之內沒有血緣關係的家係數不少於6個;
羊:母羊250隻以上,公羊25隻以上,三代之內沒有血緣關係的家係數不少於6個;
雞:母雞300隻以上,公雞不少於30個家系;
鴨、鵝:母禽200隻以上,公禽不少於30個家系;
兔:母兔300隻以上,公兔60隻以上,三代之內沒有血緣關係的家係數不少於6個;
犬:母犬30條以上,公犬不少於10條;
蜂:60箱以上;
搶救性保護品種及其他品種的基礎畜禽數量要求由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規定。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飼養、繁育、免疫等技術規程。

第六條

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在畜禽遺傳資源的中心產區,範圍界限明確;
(二)保護區內應有2個以上保種群,保種群之間的距離不小於3公里;蜂種保護區具有自然交尾隔離區,其中,山區隔離區半徑距離不小於12公里,平原隔離區半徑距離不小於16公里;
(三)保護區具備一定的群體規模,單品種資源保護數量不少於保種場群體規模的5倍,所保護的畜禽品種質量符合品種標準。

第七條

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場所,所在地及附近地區無重大疫病發生史。
(二)有遺傳材料保存庫、質量檢測室、技術研究室、資料檔案室等;有畜禽遺傳材料製作、保存、檢測、運輸等設備;具備防疫、防火、防盜、防震等安全設施;水源、電源、液氮供應充足。
(三)有從事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的專職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低於70%;從事畜禽遺傳材料製作和檢測工作的技術人員需經專業技術培訓,並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四)保存單品種遺傳材料數量和質量要求:
牛羊單品種冷凍精液保存3000劑以上,精液質量達到國家有關標準;公畜必須符合其品種標準,級別為特級,系譜清楚,無傳染性疾病和遺傳疾病,三代之內沒有血緣關係的家係數不少於6個。
牛羊單品種冷凍胚胎保存200枚以上,胚胎質量為A級;胚胎供體必須符合其品種標準,系譜清楚,無傳染性疾病和遺傳疾病;供體公畜為特級,供體母畜為1級以上,三代之內沒有血緣關係的家係數不少於6個。
其他畜禽冷凍精液、冷凍胚胎以及其他遺傳材料(組織、細胞、基因物質等)的保存數量和質量根據需要確定。
(五)有相應的保種計畫和質量管理、出入庫管理、安全管理、消毒防疫、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制度,以及遺傳材料製作、保存和質量檢測技術規程;有完整系統的技術檔案資料。
(六)活體保種的基因庫應當符合保種場條件。

確定程式

第八條

建立或者確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應當符合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以及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要求。

第九條

從事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內畜禽資源保護工作,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要求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申報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

第十條

申請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見附表);
(二)符合第二章規定條件的說明資料;
(三)系譜、選育記錄等有關證明材料;
(四)保種場和活體保種的基因庫還應當提交《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第十一條

省級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將初審意見和相關材料報送農業部。
農業部自收到申請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確定為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農業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可組織現場審驗。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經公告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其名稱、地址、性質或者保護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程式重新申請。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畜牧技術推廣機構負責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的技術指導工作。

第十四條

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應當嚴格實施保種規劃,開展選種選配工作,確保保種群體的數量和質量,並準確、完整記錄畜禽品種的基本信息。

第十五條

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周邊交通要道、重要地段,應當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誌。

第十六條

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應當根據保種計畫和工作需要,定期採集、補充和更新畜禽遺傳材料,並對保存的遺傳材料進行備份。

第十七條

享受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未經農業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處理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

第十八條

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報告報送全國畜牧總站。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群體規模數量;
(二)主要性狀的變化情況;
(三)保護與選育的主要工作;
(四)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措施和建議。

第十九條

全國畜牧總站負責對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的保種工作進行檢查。發現保種工作中存在重大問題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並及時向農業部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資格: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節嚴重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情節嚴重的;
(三)擅自變更地址或者保護內容的,或者擅自變更名稱、性質等且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的;
(四)連續兩年不提交工作報告的。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保種場,是指有固定場所、相應技術人員、設施設備等基本條件,以活體保護為手段,以保護畜禽遺傳資源為目的的單位。
(二)保護區,是指國家或地方為保護特定畜禽遺傳資源,在其原產地中心產區劃定的特定區域。
(三)基因庫,是指在固定區域建立的,有相應人員、設施等基礎條件,以低溫生物學方法或活體保護為手段,保護多個畜禽遺傳資源的單位。基因庫保種範圍包括活體、組織、胚胎、精液、卵、體細胞、基因物質等遺傳材料。

第二十二條

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的基本條件、建立或者確定程式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申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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