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屠宰加工設備 豬燎毛爐(SB/T 10491-2008)》內容簡介: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出並歸口。本標準由商務部屠宰技術鑑定中心、青島建華食品機械製造有限公司負責起草。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郗文來、楊華建、張新玲、胡新穎。
基本介紹
- 書名:畜禽屠宰加工設備 豬燎毛爐
-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出版日期:2009年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55066219398
- 外文名:Meat and Poultry Processing Equipment-Pigs Flaming Furnace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 頁數:2頁
- 開本:16
- 品牌:北京勁松建達科技圖書有限公司
內容簡介
文摘
4.2外觀
外觀應光滑平整,不應有圖樣規定外的明顯凹凸現象。
4.3安全
4.3.1 燃氣管道系統應密封無泄漏。
4.3.2在設備外設定的燃氣泄漏檢測報警裝置應靈敏可靠,符合GB 15322(所有部分)的規定。
4.3.3各燃氣頭應能調整空氣混合量,燃燒充分無黑煙。爐上方應設有排煙設施。
4.3.4 電器系統應符合GB 5226.1和SB/T 227的有關規定。
4.4設備安全衛生要求
應符合GB 16798的規定。
4.5焊接要求
設備各焊接部位應焊接牢固、平整、美觀,無夾渣、裂紋、虛焊等現象,並進行修磨拋光處理,焊接件應符合QB/T 1588.1的規定。
4.6裝配要求
裝配應符合QB/T 1588.3的規定。
5試驗方法
5.1 按技術檔案及設計圖樣要求,採用通用測量器具檢測。
5.2外觀採用手觸和目測進行檢驗。
5.3壓力試驗
5.3.1 燃氣系統試驗按照GB 15322(所有部分)執行。
5.3.2對各燃氣管路進行通氣壓力試驗,塗發泡液檢漏應符合4.3.1要求。
5.3.3泄漏報警試驗按照CJ 3057執行。
6檢驗規則
6.1 出廠檢驗
6.1.1 每台燎毛爐出廠前按4.2~4.6要求進行檢驗和試驗。
6.1.2設備應按出廠檢驗項目逐台檢驗,合格後發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方可出廠。
6.2型式檢驗
6.2.1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製定型鑑定;
b)正式生產後,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正式批量生產時,每年抽試一次;
d) 產品停產一年以上,重新恢復生產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6.2.2型式檢驗的項目為本標準中全部項目。
6.2.3型式檢驗的樣本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抽取,每次不少於一台。
6.2.4型式檢驗中若有不合格項目,則加倍抽取該產品,對不合格項目進行檢驗,若仍有不合格,則判本批次型式檢驗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