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業發展的法制保障——人大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畜牧業發展的法制保障——人大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是在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畜牧業發展的法制保障——人大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05年12月29日
  • 效力級別: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於2005年12月29日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就畜牧法的一些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請介紹一下我國當前為什麼要制定畜牧法?
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畜牧業持續快速發展,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不斷改善,滿足了城鄉居民對畜禽產品多樣化的需求,畜牧業已發展成為農村經濟中的支柱產業。黨中央一直高度重視畜牧業的發展,把大力發展畜牧業作為農民增收的重要途徑之一,提出將畜牧業儘快發展成為一個大產業。因此可以說,制定畜牧法是規範畜牧業繁育、生產、經營行為,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的需要;是畜牧業生產由數量增長型向質量效益型轉變,促進畜牧業生產方式轉變的需要;是促進畜牧業依法管理的必然要求,對於加快發展現代畜牧業,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進入新世紀以來,畜牧業發展面臨新的形勢和挑戰:一是缺乏嚴格的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制度,一些珍貴畜禽品種數量驟減乃至滅絕。二是假劣種畜禽坑農害農事件經常發生。三是傳統飼養方式與動物疫病防治的矛盾日益突出。四是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使用不規範,影響畜禽產品質量安全。這些問題既是國內外關注的熱點,也是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不能全部規範和調整的難點。我國已頒布實施的草原法、動物防疫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種畜禽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只是涉及畜牧業生產的某一方面或某一環節,難以規範畜牧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在國際上,大多數畜牧業發達的國家,都制定了畜牧方面的法律,對其畜牧業發展和增強市場競爭力起到了良好的效果。為了適應當前畜牧業發展需要,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制定畜牧法列入立法計畫,力爭出台一部既符合我國國情,又與國際通行規則相銜接的畜牧法,以促進和保障畜牧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記者:請問畜牧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根據市場經濟和現代畜牧業發展的要求,結合當前我國畜牧生產的實際,起草畜牧法的指導思想是:按照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把近年來黨和國家扶持畜牧業發展的重大決策,以及實踐證明成功的政策措施,通過立法的形式加以確定,引導、促進畜牧業生產方式轉變,保護和合理利用畜禽遺傳資源,規範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維護畜牧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
根據上述指導思想,在立法工作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幾項原則:一是從我國畜牧業發展實際出發,注重分類指導,把握立法的階段性和前瞻性。草案重點規範畜禽規模飼養的行為,又對目前農戶的分散生產加以必要的規範,並注重引導、推動畜禽養殖方式逐步向規範化養殖轉變。二是結合我國畜牧業發展的實踐經驗,借鑑國外畜牧立法和管理的成功作法,適應我國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畜禽飼養過程的質量安全管理要求,適應國際、國內兩個市場的需要。三是做好與農業法、草原法、動物防疫法等相關法律和與本法同時起草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草案的銜接。
記者:畜牧法規定了哪些主要內容?
答:畜牧法共八章,七十四條,按照畜牧業的生產過程涵蓋了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種畜禽品種選育與生產經營、畜禽養殖、畜禽交易與運輸、質量安全保障等內容。
畜牧法把近年來國家扶持畜牧業發展的基本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明確了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制度,確立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增加了種畜禽質量監督管理的內容。畜牧法充分考慮到我國目前規模化飼養與傳統的農戶散養並存的實際情況,實行分類指導,在“畜禽養殖”一章中對實行規模養殖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從設立條件到具體的養殖行為都作了較為嚴格的規範,同時又對分散的農戶飼養加以必要的規範,通過立法引導畜禽養殖方式逐步向規模化養殖轉變。規範畜禽養殖行為,對建立畜禽產品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和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為了使畜禽生產管理的措施在交易和運輸環節得到保障,畜牧法還對畜禽交易運輸、質量管理等方面作了規定。
記者:畜牧法在貫徹實施過程中應當注意哪幾個問題?
答:首先,要做好法律的學習、宣傳工作。畜牧法將於明年(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在審議通過和實施中間留有半年時間就是為了更好地學習和宣傳這部法律。通過學習,增強法制觀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同時,各地各部門還要採取通俗易懂、喜聞樂見的方式,在農村向廣大農民民眾深入宣傳,確保農民民眾了解、掌握法律規定的內容,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二,要抓緊配套立法。畜牧法涉及到畜牧業的許多方面,有些規定比較原則,需要通過配套立法加以具體化。國務院及其相關部門要根據本法的有關規定,儘快出台與之配套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各地方也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第三,要嚴格執法,加強監督,確保法律貫徹實施。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畜牧執法體系建設,不斷提高執法隊伍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確保公正執法、嚴格執法;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採取多種形式加大對畜牧法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力度,督促有關部門改進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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