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業生產合作社簡稱“牧業社”。中國勞動牧民按自願互利原則聯合組成的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組織,是畜牧業社會主義改造的主要形式。社員私有的牧畜和其他主要生產資料,按自願互利原則,或折股入社、按股分紅; 或作價入社、由社付酬,由合作社統一經營使用,逐步轉為集體所有。在初級社階段,按勞分配和生產資料的股份分紅同時並存,到高級社階段則完全實行按勞分配。
合作社規模按照牧民居住的集中和分散、牲畜的多少、草牧場的好壞和大小等情況確定,一般在10多戶到30戶之間。它所採取的牲畜入社及收益分配的辦法包括: (1) 適齡母畜計頭入社,勞股、畜股按一定比例分配生產的仔畜和畜產品; 其餘牲畜交社代放,由畜主出代放費。(2)牲畜作價或評分折股入社,畜股、勞股按比例分益。(3) 牲畜作價入社,付給固定利息;除付息外,其餘收益按勞分配。(4) 牲畜作價入社,分期償還,收益按勞分配。採用何種牲畜入社辦法由民眾自願決定,並允許社員保留少量的自留畜。人民公社體制改革過程中,有些地方恢復了畜牧業生產合作社這一合作經濟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