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聲機法律理論,美國法學家M·柯恩(Cohn)對機械主義法學(法律實證主義)的一種比喻。機械主義法學把法官看作是一套世代相傳的硬體和機械的原則的代言人或喉舌。他們是消極的執法者,沒有創造法律的能力和權利,只能運用三段論式的演繹法去審理案件。方式是根據法律規則(大前提)和案件事實(小前提)做出判決和裁定(結論)。這種審理案件的方式只能從字面上,以立法時的爭論和說明來理解和運用法律,缺乏法官自身的獨立性和創造性。柯恩認為這樣的法官類似於“留聲機”,如此分析法官地位和作用的理論就是一種留聲機的法律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