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徵收農用地的,給予留用地安置或留用地貨幣化安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留置地
- 別名:安置留用地
涉及被徵收耕地的農村集體,按被徵收耕地面積的8%標準安排留置地,作為該農村集體的生產生活用地,所安排的8%留置地面積,計算到周邊規劃道路中心線。
實行留用地安置的,按不大於農用地被徵收面積的8%,就近在經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建設完善公用配套設施(道路、供電、供水、排水等)的安置區內提供國有建設用地給被徵收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其第三產業經營用地。
在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徵收農用地的,給予留用地安置或留用地貨幣化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