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用資金支配使用權

留用資金支配使用權,是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的企業的一項經營權利。企業有依照國務院規定支配使用留用資金的權利。企業留用資金是企業納稅或上交利潤後由國家留歸其使用的資金,來源主要為企業利潤。企業支配使用留用資金,應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如1984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擴大國營工業企業自主權的規定》、1986年《關於深化企業改革增強企業活力的若干規定》等。

企業留用資金應按有關部門核定的比例,分別建立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後備基金、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前三項基金比例不得低於留用資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可與大修理基金、折舊基金共同用於企業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對職工福利基金,企業可自行安排使用。對職工獎勵基金,企業可根據本企業擬定的獎金分配方法使用,但獎金髮放達到徵稅起點的應依法納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