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位費

“留位費”,通俗而言是學校為保證生源先收的“定金”。收取“留位費”是香港高校多年來通行的做法。2011年教育部下發通知,嚴禁將高招錄取與收費掛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留位費
  • 地點:香港
  • 現狀:教育部禁止
  • 產生時間:2007年
簡介,產生,教育部禁止,

簡介

香港的招生體制與內地不同,由於許多高校獨立招生,經常會出現一名學生報考多個院校又同時收到多份錄取通知書的現象,通過收取“留位費”的辦法,香港高校就能了解到學生能否前來就讀,進而合理安排課程及其他教學資源。而“留位費”並非只針對內地學生。
根據教育部規定,香港大學香港科技大學等10所香港高校採用自主招生方式,其必須於2009年7月7日前結束錄取工作。凡被錄取並按指定程式遞交回執及“留位費“的考生,10所高校會將考生姓名及高考號碼,交至教育部及相關招生辦公室,該考生將不會再被內地高校錄取。這10所高校收取的“留位費”從4000港元到1.5萬港元不等。
和10所自主招生的香港高校不同,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2009年將參加內地高考統招,並列入提前錄取批次。而兩校的“留位費”也與上述高校不同。

產生

2007年,為了防止考生占用錄取名額,港校出台新規定,考生在收到香港高校發出的錄取通知書後,按照本校規定的時限和方法繳付留位費(港幣10,000元)。留位費一經繳付,不得退還或轉讓。如新生不按指定的時間繳付留位費,當自動放棄錄取論處;不依照指定日期到校註冊入學,或於註冊入學後退學者,當放棄錄取或退學處理,已繳付的留位費一概不予退還或轉讓。註冊入學後,留位費會從考生的學費中扣除,即原需繳納10萬港幣學費,現只需繳納9萬。

教育部禁止

教育部曾表示,從未規定過香港高校此種做法,2011年更是下發通知,2011年高考嚴肅查處招生考試違規行為,嚴禁將錄取與收費掛鈎,並明確表示,嚴禁將提前繳納學費等任何費用作為是否錄取考生或考生確認錄取的依據。但香港浸會大學11年仍要求考生繳納“留位費”,教育部禁令的效力,仍需時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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