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男子捲入姦殺冤案入獄18年
- 發生時間:1994年12月16日
- 發生地點:內蒙古包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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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述
2012年北京警方將真兇李彥明抓獲。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王本余強姦殺人罪名不成立,王本余被釋放,並獲得150萬元賠償金。
近日,該案的真兇李彥明被北京二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對於這個判決結果,當北京青年報記者昨天撥通王本余的電話時,他在電話那頭只是淡淡地說了一句:“我知道了。”
案發
8歲女孩被室友姦殺,幫忙拋屍後被認定為兇手
1994年,40歲的四川遂寧人王本余帶著6歲的女兒在內蒙古打工,這是他從河北到內蒙古包頭蹬三輪車掙錢的第三個年頭。
之前,在貨倉卸貨時他認識了河北籍裝卸工李彥明,兩人一起住在一個出租屋內。當年的12月16日傍晚,蹬了一天三輪的王本余剛回到出租屋,同屋的李彥明走過來告訴他:“我殺了個小女孩,你不要報案。”聽到這事,王本余當時就驚呆了。趁王本余驚魂未定之時,李彥明要求王本余幫助自己處理屍體。
對於當年為什麼沒有直接選擇報警,王本余說當時李彥明先是威脅他不要報案,不然就殺了王本余和他女兒,緊接著李彥明又跪下來求他說自己家裡還有妻子兒女,不要他報警,“他當時就跟我說如果我敢報警就殺了我和我女兒,然後他自己就逃跑。”
李彥明的威脅讓王本余又驚又怕,他沒敢報警,並幫助李彥明處理了屍體。當天晚上9點多,他蹬著裝有小女孩屍體的三輪車,李彥明坐在三輪車上,兩人將屍體拖到了離出租屋10多里外的郊外拋屍。
案發當天,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東河區居民王偉(化名)8歲的女兒王蕾(化名)去上學,但直到晚上也沒回來。家人四處尋找不見蹤影,於是報警。
第二天早上,王本余發現李彥明不見了。當晚,因有強姦殺人嫌疑,王本余被包頭市公安局東河分局帶走。後王本余帶領偵查人員在一處公路涵洞內找到了小女孩的屍體。“審訊時,我說人不是我殺的,是李彥明殺的,可他們都不相信我。”
入獄
被判刑後曾三次申訴,怕影響減刑放棄繼續申訴
1995年3月,偵查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包頭市檢察院辦案人員訊問王本余並走訪證人後,要求偵查機關補充偵查。該院認為,認定王本余姦淫的證據不足,要求補充技術鑑定;認定王本余犯罪的直接證據沒有,且不能排除李彥明的嫌疑,應傳訊李彥明查證核實。
1996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王本余辯解稱,人不是他姦淫殺害的,而是李彥明所為;自己只是幫著把屍體拉上,由李彥明拋在涵洞內。“我只顧蹬著三輪車,屍體連碰也沒碰。”
根據媒體的報導,當年王本余的辯護人、包頭市昆都侖區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永平認為,指控王本余犯姦淫幼女罪缺乏確鑿有力的證據,“未從任何物證或被害人身體上提取出一枚被告人的指紋”;李彥明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王本余為本案從犯,“王本余多次供述與其在一起居住的李彥明是本案真正罪犯。”
據了解,王本余案發後共有10次供述,除了2次有罪供述,其他8次均指證李彥明殺人。“但辦案的人都不相信我,後來他們就對我刑訊逼供,我扛不住了就招認了。”王本余說。
後經過包頭法院審理,法院判決確認了以下事實:1994年12月16日13時40分許,包頭市東河區紅海一小幼兒班女學生王蕾上學途中,租房居住在學校附近的王本余以給“吃糖”為誘餌,將王蕾騙入家中,把其按在床上,強行實施姦淫。其間,王本余猛掐王蕾頸部,致其窒息而死。而後,王本余將王蕾的屍體塞入竹筐,當晚把屍體用人力三輪車拉到東河區王大漢營子包伊公路7.5公里處拋於公路下涵洞內。最終,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本余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姦淫幼女罪判處無期徒刑,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1997年8月,王本余被安排到內蒙古第五監獄服刑。王本余說,他從1998年起就開始寫申訴,說人不是他殺的,自己是冤枉的,總共寫了三次。因為他不停申訴,減刑也受到了影響,1999年他才被改判無期。之後他不再寫申訴,“因為害怕影響減刑”。
轉機
北京的兇殺案牽出真兇,檢方赴內蒙古重新調查
在接受採訪時,王本余說他自己後來一度徹底失去了“能出去”的想法,開始接受現狀勞動改造。但轉機卻在2012年出現,此時,仍在監獄裡服刑的王本余並不知道外面所發生的一切。
2007年8月7日晚,北京市豐臺區大紅門西前街60號門外發生一起兇殺案,死者為37歲的女子楊某。
2012年2月13日,該案犯罪嫌疑人李彥明被北京警方抓獲。在審訊中,李彥明對殺害楊某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此外還交代,1994年底的一天,在內蒙古包頭他和王本余合住的平房裡,他還殺過一個小女孩。他說,之所以起殺心,是因為幾天前,一名滿身酒味的男子曾追打他,幾天后他看見打他的男子領著一個小女孩。之後,他在住地門口看見小女孩路過,便把她叫到屋裡,用雙手掐住她的脖子,將其殺害。他還交代,見小女孩已死,他就把手伸進小女孩的下體。後來王本余回來了,他告訴王本余說他把小女孩掐死了。到了晚上,他們把小女孩的屍體裝到筐里,然後騎著三輪車,在公路一個有橋的地方,把筐扔到橋下。
李彥明的交代引起辦案機關高度重視。北京檢方認為王本余案為錯案的可能性較大,立即組成調查小組前往內蒙古調查。2012年12月,辦案人員見到了正在內蒙古伊金霍洛監獄服刑的王本余。“當時覺得一下子有了希望,那天激動得覺都沒睡好,當時就開始哭。”王本余回憶說。
在對王本余案當年多本卷宗認真仔細研究後,該案調查組發現,王本余故意殺人案存在一些重大疑點。
比如,在強姦的證據上,王本余當時曾供稱他是在王蕾體內射精,但案發後司法鑑定並沒有在王蕾體內、體外及衣物上找到精斑。為核實李彥明有罪供述情況,北京檢方委託公安部法醫鑑定中心對王蕾傷情形成原因進行了鑑定。李彥明坦白王蕾的下體傷情是其用手摳形成,而王本余供述稱是性交導致。公安部的物證檢驗意見書證明,會陰部損傷符合鈍性物體作用形成,男性性器官單獨作用難以形成。
洗冤
時隔20年真兇終獲刑,獲賠150萬 法官道歉
除了北京司法機關,王本余案也得到內蒙古司法機關高度重視。經過兩地溝通協調,2013年7月,在內蒙古服刑18年之久的王本余被釋放。
2013年9月,包頭中院對該案再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王本余犯故意殺人罪和姦淫幼女罪,直接證據僅有王本余的供述,沒有客觀證據印證,部分間接證據存在瑕疵,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檢察機關在再審中提交的李彥明供述和公安部物證檢驗意見書等證據,證明本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王本余在李彥明告知其殺害王蕾後,仍然幫助李彥明拋棄屍體,其行為構成包庇罪,且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據此,法院以包庇罪判處王本余有期徒刑3年(刑罰已執行完畢)。
2013年11月,王本余獲得國家賠償150萬元。
在接受北青報記者採訪時,王本余說,冤情洗脫的那天,他當時就地哭了起來,“高興壞了,真的,就跟做夢一樣,當時大哭一場,總算盼到這一天了。”
王本余說,當年的段姓審判長跟他道歉說:“讓你受委屈了,那樣判是當時的政策,放到現在就不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了。”
2014年11-12月間,李彥明涉嫌故意殺人罪在北京二中院開庭。在庭審中,王本余出庭作證,與李彥明對質。對於當天在法庭上所說的話,王本余說他記不清了,只記得李彥明說不知道殺人的事情。“說的什麼記不清楚了,只記得北京實在太大了,冬天也不算冷。”
2015年1月,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彥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