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三條規定,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除應提交符合規定的再審申請書外,還應當提交相關材料。
(一)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複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二)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三)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複印件;
(四)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