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理冤屈制》是唐代李治創作的一篇散文。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申理冤屈制
- 作者:李治
- 創作年代:唐代
- 出處:《全唐文》
- 作品體裁:散文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申理冤屈制
門下:大帝降鑒,無幽不燭,下人抗訴,在屈必申。將使處岩廊者,戶牖絕千里之蔽;仰億兆者,門庭無九重之隔。故堯推心以撫俗,業濟天下:湯克己以察冤,惠孚海內。
朕祗膺寶曆,寅奉璇圖,常居安以戒危,每在得而思失。慮一夫之不獲,憂萬方之有罪,以為承平既久,區宇至曠,州邑相望,眾庶殷阜。事繁則詐起,法弊則奸生。念茲冤滯,深懷惻隱。是以頻發詔書,庶幾息訟,比命申理,未副朕懷。百姓雖事披論,官司不能正斷。及於三司陳訴,不為究尋,向省告言,又卻付州縣。至有財物相侵,婚田交爭,或為判官受囑,有理者不申;或以按主取錢,合得者被奪;或積嫌累載,橫誣非罪;或肆忿一朝,枉加殺害;或頻經行陣,竟無優賞;或不當矢石,便獲勛庸,改換文簿,更相替奪;或於所部,憑倩織作,少付絲麻,多收絹布;或營造器物,耕事田疇,役即伍功,雇無半直。又境內市買,無所畏憚虛立賤價,抑取貴物,實貪利以侵人,乃據估以防罪;或進退丁戶等色,多有請求;或解補省佐之流,專納賄賂;或徵科賦役,差點兵防,無錢則貧弱先行,有貨則富強獲免。亦有鄉邑豪強,容其造請;或酒食交往,或妻子去還,假託威恩,公行侵暴。凡如此事,固非一緒。經歷台省,往來州縣,動淹年歲,曾無與奪,欲使元元,何所探告?
見在京訴訟人,宜令朝散大夫守御史中丞崔謐、朝散大夫守給事中劉景先、朝請郎守中書舍人裴敬彝等,於南牙門下外省共理冤屈,屬戶所有訴訟,隨狀為其勘當。有理者速即奏聞,無理亦示語發遣。其有虛相構架,浪擾官方,若經處分,喧訴不絕者,宜即科決,使知懲厲。仍限今年十二月內使了。其在外州縣,所有訴說冤滯文案,見未斷絕者,並令當處速為,盡理勘斷,務使甘伏,勿使淹滯。若處斷不平,所司糾察得實者,所由官人,隨即科附。可布告遐邇,使知朕意,主者施行。
作者簡介
李治(628—683),字為善,唐朝第三位皇帝,即唐高宗。631年,他被封為晉王。太宗去世,李治即位,於650年改元永徽。即位之初,在李勣、長孫無忌、褚遂良的共同輔政下,他繼續執行太宗制定的各項制度,善於納諫,並愛民如子,每日都引刺史入閣,詢問百姓疾苦;訓令崇儉,所以永徽年間,邊陲安定,百姓富裕,有貞觀之遺風,史稱“永徽之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