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長

甲長

甲長是我國解放前保甲制度下誕生的產物。保甲制度是中國封建王朝時代長期延續的一種社會統制手段,它的最本質特徵是以“戶”為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以蔣介石兼總司令的鄂豫皖三省“剿匪”總司令部頒布《剿匪區年各縣編查保甲戶口條例》,規定10戶為甲,10甲為保,聯保連坐。每一甲選一管事謂甲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甲長
  • 歷史淵源:中國封建王朝時代長期延續的
  • 職能:保甲制的具體法規曾有過多次修訂
  • 基本形式:保甲制的基本形式是10進位制
歷史淵源,起源,職能,基本形式,

歷史淵源

保甲制度是中國封建王朝時代長期延續的一種社會統制手段,它的最本質特徵是以“戶”(家庭)為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而不同於西方的以個人為單位。儒家的政治學說是把國家關係和宗法關係融合為一,家族觀念被納入君統觀念之中。因之,便有了漢代的五家為“伍”,十家為“什”,百家為“里”;唐的四家為“鄰”,五鄰為“保”,百戶為“里”,北宋王安石變法時提出了十戶為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元朝又出現了“甲”,以二十戶為一甲,設甲生。至清,終於形成了與民國時期十進位的保甲制極為相似的“牌甲制”,以10戶為1牌,10牌為1甲,10甲為1保,由此建立起了封建皇朝對全國的嚴密控制。

起源

民國成立之初,由於受西方以個人為社會組織單位的政治觀的影響,廢棄了保甲制度。但地方實力派在自己所控制的地區內,仍實行著相類似的制度,如廣東的“牌、甲制”,廣西的“村、甲制”、雲南的“團、甲制”,北方不少省份的“閭、鄰制”等。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在《縣組織法》中規定區以下每百戶為鄉(鎮),鄉鎮以下每25戶為間,閭以下每5戶為鄰。以上是對民國保甲制度實行以前社會組織情況的簡要回顧。
民國保甲制度提出於國民黨對工農紅軍進行軍事“圍剿”之時,蔣介石以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身份督師江西,認為“剿”共不力的原因之一是民眾不支持政府。於是在“剿匪總司令部”所屬黨務委員會內專門設立了地方自衛處,研究保甲制度,草擬法規,先在江西試行。1931年6月,蔣介石劃定江西修水等43縣編組保甲,將原有閭鄰等自治組織一律撤銷。次年,以蔣介石兼總司令的鄂豫皖三省“剿匪”總司令部頒布《剿匪區年各縣編查保甲戶口條例》,規定10戶為甲,10甲為保,聯保連坐。1934年,國民黨“中政會”第432次會議議決由行政院通令各省市切實辦理地方保甲,據此,行政院子同年12月通知各省,普遍實行保甲制度。於是,保甲制度便由“剿匪”區推向全國。

職能

保甲制的具體法規曾有過多次修訂。立法院曾於1936年9月制訂保甲條例42條,1937年7月2日又修正為40條,但均未公布。抗戰發生,軍事委員會委員長重慶行營釐訂整理《川黔兩省各縣保甲方案》,1939年頒布《縣各級組織綱要》均對戰時保甲制度有具體規定。

基本形式

保甲制的基本形式是10進位制(10戶為甲,10甲為保,10保以上為鄉鎮)。以後鑒於各地地理、交通、經濟情況各異,在實行“新縣制”時採取了有彈性的辦法,規定“甲之編制以十戶為原則,不得少於六戶,多於十五戶”,“保之編制以十甲為原則,不得少於六甲,多於十五甲”,“鄉(鎮)之劃分以十保為原則,不得少於六保,多於十五保”。保設保辦公處,有正副保長及民政、警衛、經濟、文化幹事各一人,保長兼任保國民兵隊隊長和保國民學校校長,與鄉(鎮)長一樣,亦實行政、軍、文“三位一體”,保長通常由當地地主、土豪、頑劣擔任。國民黨對保甲長人選極為重視,竭力通過保甲長牢牢控制民眾,“使每一保甲長均能兼政治警察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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